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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治安管理处罚法》常见问题解答(一)

 新屏轩 2016-12-25

 1、《治安管理处罚法》42条5款和68条有矛盾的规定。42条“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其他信息……”和第六十八条“利用……电话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前条中的“淫秽信息”和后条中的“淫秽信息”应为同一含义,两条发送方式都包括手机,但前条要求多次发送,后条没有次数上的要求,实践中,若查获发送淫秽信息的,我会按照68条的规定处理,而不考虑次数,显然,42条的“淫秽信息”就是多余的了。

    答:二者并不矛盾,区别在于主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如果针对特定对象发送淫秽信息,目的是为了对信息接收人进行侮辱、挑逗,干扰其正常生活的,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如果发送淫秽信息是为了传播,则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2、《治安管理处罚法》59条按部编写的《释义》应为典当业与废旧金属收购业适用,而60条第三项的规定为明知赃物而窝藏、转移与代为销售的行为可以予以处罚。实践中有这样一个案例,有一个人为修理自行车的,他收购了8台别人偷来的自行车(明知),如果按60条没有收购这一规定,那么应如何处理呢,恳请予以回答。

    答:典当业、废旧金属收购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营利为目的收购赃物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3、杨某于06年6月1日无证运输爆竹三纸箱到我县被查获。能否根据《治安处罚法》拘留,同时根据《烟花条例》没收爆竹?如不行,该如何处理?

    答: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同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爆竹。

 

    4、作出追缴违法所得的处理决定后,是否由当事人按行政处罚的规定到指定的银行交纳?拒绝交纳的如何处理?先期扣押的现金如赌资作出收缴的决定后,如何处理?是由公安机关出具收缴物品清单还是由银行出具收据?

    答:追缴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现金,公安机关可以直接收取并上缴国库。先期扣押的赌资在作出收缴决定后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收缴或者追缴现金由公安机关向被收缴、追缴人出具收缴、追缴清单。法律、法规虽未要求当事人向银行交纳被收缴或者追缴的现金,公安机关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委托银行代收,这样银行也应出具收据。委托银行代收的,一定要考虑收缴、追缴是否能得到有效执行。

 

     5、在建筑工地搞装璜或干活的钢筋工等人,将工作中使用的材料,如铝材、钢材、管材等偷拿出去作为废旧金属卖,价值有几百元,不够刑事立案标准,我们认为是盗窃,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但一部分人认为符合职务侵占,处罚无法律依据,不知哪一种说法对?
    答:工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工作中所使用的本单位的材料偷拿出去卖掉,性质属于职务侵占,不构成犯罪的,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6、私自涂改自己户口本的,是否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以变造证明文件进行处罚?

    答:私自涂改自己户口本的,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变造国家机关证件予以处罚。

 

    7、盗窃案件中,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情形的,可否单处罚款?

    答:对实施盗窃行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条件的,可以单处罚款。

 

    8、《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所采取的“登记”是否属强制措施?是否应该审批?批准的权限在哪一级公安机关?“登记”保存的证据是否受时限限制?

    答: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所采取的“登记”不属于强制措施,不需要审批。“登记”没有时限规定,这一点与“先行登记保存”不同。

 

    9、《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条中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应由哪个部门处罚?是公安机关还是文化部门?

    答: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

 

    10、请问:学校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当着学校女生的面暴露生殖器或****,是否属于猥亵。我认为非开放式的学校不属于公共场所,暴露生殖器或****虽然没有和女生有身体接触,但也属于满足变态精神刺激的猥亵行为,对吗?

    答:学校内师生共同活动的场所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中的公共场所。对本案,可以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定性处罚。

 

    11、对网吧实施处罚,应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但营业执照上确定的法定代表人已私下将网吧转让他人,却未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请问,告知时应告知原法定代表人还是受让人?

    答:对单位进行处罚前告知,依法应当告知其单位,具体告知时不是必须告知法定代表人,也可告知该单位的其他有关主管人员。

 

    17、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我的问题是,在采取保护性措施前是否要对醉酒的人进行鉴定,以判定其处于醉酒状态?在执法实践中判定醉酒的人的标准是什么?如果要先判定其处于醉酒状态才能采取保护性措施,那么,我们在现场处置时,遇到醉酒的人抗拒执法,能否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答:对醉酒人是否需要采取保护性措施,应根据其具体行为表现进行判断。如果判定其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可以立即采取保护性措施,不需要先行鉴定。醉酒人抗拒执法的,公安民警可使用警绳、约束带等进行约束。

 

    18、在自己所有的门市或店铺里卖管制刀具,可以作携带处理吗?常用的长30至40厘米的单刃西瓜刀,属于管制刀具吗?

答:对同时查到非法携带行为的,可以作非法携带处理。如属超范围经营,则应由工商等部门依法处罚。是否管制刀具,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和公安部《关于管制刀具范围的批复》进行认定。常用的西瓜刀不应认定为管制刀具。

 

    19、目前很多地方的各级党委正在换届选举,党委的选举是按《中国******章程》和《中国******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而不是按法律进行的选举。假如某人在党代会选举时进入会场撕毁代表手中的选票、踢鄱票箱等行为,我想是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以破坏选举秩序对其处罚。因为前提不是“依法”进行的选举。这个问题不知对否?还有那该怎么处罚他呢?

    答:不能以破坏选举秩序处罚,但可以认定为扰乱单位秩序,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给予处罚。

 

    20、请问对于一种行为违反两个法条规定的,是否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如结伙殴打证人的行为,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项还是按第43条第2款第1项给予处罚?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关于殴打证人的处罚规定和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关于结伙殴打他人的处罚规定,都是关于殴打他人的特别规定。在两项特别规定竞合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处罚较重的规定。因此,这种情况应当适用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21、请问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宣告行政拘留决定后,是否必须立即送所执行?有正当理由的可否不立即执行?不立即执行的期限如何掌握?

    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宣告行政拘留决定后,被执行人当场提出行政复议请求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的,能否做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是否必须要求复议机关受理被执行人的复议后才能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答:宣告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后,如果确有特殊情况不宜立即执行,可以暂缓执行。不立即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应当马上执行。
    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宣告行政拘留决定后,被执行人当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可以依法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不必等到复议机关决定受理后再决定暂缓执行。

 

    22、甲系一建筑工程包工头,为了拉拢同工程监理乙的关系,一日在请乙吃喝后,告诉乙我们去消遣消遣吧,乙表示同意。甲就将乙带到一美容美发店,乙正在嫖娼时被当场查获。经调查,甲称消遣的意思就是带乙去嫖娼,并且在乙和卖淫女发生性关系前,甲和店老板经过讨价还价,最后商定嫖资为60元并由甲直接付给了店老板。乙也承认甲所说的消遣的意思就是嫖娼,并且明白是甲请客。问对甲能否处罚?怎么处罚?

    答:对甲应当以介绍卖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甲虽未直接为卖淫女介绍卖淫,但通过店老板间接为卖淫女卖淫实施了介绍行为。

 

    23、贵局对如何理解“初次”的回答是第一次被查处,而非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请问:第一次被查处是否包括公安机关已经受案调查且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已到案,待处理的?
调解处理的,是否属于被查处?

    答:在本次违反治安管理之前,如果有被公安机关受案调查且已查证认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有已经由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均不属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24、我市部分娱乐场所内时常发生打架斗殴、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发现这些娱乐场所系无证经营,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但是在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取缔时,能否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规定进行,若不能,如何具体操作执行。请法制局领导予以答复。谢谢。

    答:公安机关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0条的规定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场所予以取缔时,可以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9条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对于公安机关依据其他法律、法规予以取缔的,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将对取缔的执行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25、针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2的规定,请予明确:公安机关是否有权进行罚款?我们认为应当有权,否则与第3条规定冲突,且14条规定的行为,基本属于公安机关主管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果将42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主体理解为“原发证机关”,一方面与法条第3条的规定冲突,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实际上无法操作。

    答: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由公安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6、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机动车修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有不按规定登记送修车辆的行为,能否按照《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处罚?对此《办法》规定的处罚能否按照简易程序处罚?

    答: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但是,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机动车修理企业或个人不按规定登记车辆号牌、车型等情况的行为,则应当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49条的规定,以“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查处。

    对违反《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案件,符合简易程序办理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27、仿真枪的完整概念?在办理案件时是否要进行鉴定,到何部门鉴定?

    答:《公安部关于认定仿真枪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90号)对此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一、凡外型、颜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相同或近似,并且其尺寸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尺寸的二分之一和一倍之间,但不具备枪支性能的物品,可以认定为仿真枪。二、当事人或办案机关对查处的仿真枪的认定提出异议的,由地、市级公安机关参照《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01]68号)进行鉴定;当事人或办案机关仍有异议的,由省级公安机关复检。)

 

    28、<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法律责任上有否竞合之处?实践中如何具体引用法律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是否只授权公安机关仅对运输这一块有权处罚?

    答:《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对于《民用爆炸品安全管理条例》是特别法,对烟花爆竹管理应优先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于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依法予以查处。

    对于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举办烟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火燃放活动等违法行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均规定由公安机关处罚。

 

    29、某镇为招商引资征用土地,将有关征用土地的赔偿标准等内容以通告形式张贴公布。李某因对征用土地之事不满,当政府工作人员面将多处刚贴的通告撕毁,政府要求公安机关处理。请问能否按扰乱单位秩序处罚?

    答:处理此类案件应当慎重。如果李某确属无理取闹撕毁通告,可以认定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30、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有相关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找不到相关的规定,请问:治安案件中不承认正当防卫吗?如果承认该如何认定和处理?比如几个违法嫌疑人因故殴打一人,后被害人被打的受不了后还手,结果造成对方有人受伤,该如何定性和处理?如果造成对方如鼻骨骨折一类的轻伤又该如何认定和处理?!在这类案件中如何认定正当防卫?

    答:正当防卫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治安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参照《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还手人的目的不是为了避免侵害,而是“以牙还牙”,应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31、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后,娱乐场所拒不履行,继续营业,公安机关怎么办?

    答:首先责令停业整顿不是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强制措施。娱乐场所被责令停业整顿,拒不履行,继续营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在被责令停业整顿娱乐场所门口张贴告示,发动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其进行监督。

    对在责令停业整顿期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重处罚。例如,对发现责令停业整顿的娱乐场所又实施违法行为的,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按“情节严重”,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对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32、派出所在办理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外的其他行政案件中,对于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审批权限属于哪级部门?派出所是否有权审批?

    答: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派出所不能作出处罚决定。这里所说的治安管理处罚案件,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规定的案件,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件,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查处的行政违法案件,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公安机关查处的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行政违法案件。

 

    33、我局在清查中发现,个别二手手机收购门市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大量收购二手手机,且不按规定登记出售二手手机出售、寄卖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二手手机的基本特征和去向。象这种未取得营业执照,但已经经营了一段时间且违法事实存在的二手手机收购门市是否适用《旧货流通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对旧货经营者的处罚?

    答:二手手机收购行业适用《旧货流通管理办法》。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34、查处游戏机的赌博案件中对涉赌的游戏厅老板依据治安处罚法处罚后,能否对该场所再依据娱乐场所条例处罚?其中依据娱乐场所条例处罚场所的又是该老板,这样的话,对老板进行了两次罚款处理,不是违背了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一事不再罚(指罚款)的原则了吗? 游戏厅能否作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单位(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对单位处罚的,予以处罚)?是否在引用娱乐场所条例处罚游戏厅的同时引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18条?

    答:如果构成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同时,可以对单位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处罚。两项罚款的实际承受人可能是同一名老板,但因为在法律上处罚的对象不同,所以不属于重复罚款。

    确定游戏厅是否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单位应根据其应根据其工商注册登记为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35、非法开采的小煤窑(如只有一个小煤洞),情节轻微,请问如何处罚?由哪个行政单位做出处罚?

    答: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应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36、金属收购业取做证后,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如不可以收,公安机关可否处罚,依据何在?如果可收购,根据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个体工商户收购时如不登记,公安机关可否处罚,依据何在?

    答:虽然国务院取消了对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特种行业许可和设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及个体工商户核准事项,但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审改发[2003]1号)的规定,相关管理制度并未取消。对于个体工商户超出经营范围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应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37、对符合限期戒毒的人员,是开具《强制戒毒决定书》和《限期戒毒决定书》还是仅开《限期戒毒决定书》?

    答:限期戒毒是强制戒毒的一种执行方式,是对不宜收所的强制戒毒人员在所外戒毒的方式,所以对于限期戒毒的应当出具强制戒毒决定书。

 

    38、城管队员(有市政府发的执法证件)经常因扣押乱停乱放的摩托、占道经营的摊担而与群众发生纠纷,这种情形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进行处罚?如果可以的话,他们的这种扣押是否是《行政处罚法》中的合法扣押?如果说不能比照上述条文进行处罚的话,适应哪一法律条文?如果不能给他们解决的话,他们的执法活动也挺为难的。请指教。

    答:这类案件能否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进行处罚,如果群众有阻碍行为,则关键要看城管队员的扣押行为是否属“依法执行职务”。因此,办理此类案件时,我们应当要求城管部门提供有关扣押的法律依据,而且城管人员的行为必须是依法定程序进行。如果城管人员属依法扣押,我们可以适用上述规定进行处罚;如果城管人员不是依法扣押,我们就不能适用上述规定进行处罚。特别是对城管人员滥用职权的,不得对群众予以治安处罚。在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况下,如果城管人员受到殴打等不法侵害,可以按殴打他人等对侵害人予以处罚。

 

    39、某人在他人赌博时为其提供盒饭营利,并同时也下注,对某人能否以为赌博提供条件和赌博两种行为同时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数过并处?

    答:该人的两种行为是分别独立的行为,如果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可以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如果提供盒饭只按正常价格收钱,一般不宜作为“为赌博提供条件”处理。

 

    40、甲到一银行储蓄所取款1万元,在等银行取款时,乙也到该行交十元办理开户,银行工作人员将甲的一万元钱取好后,顺手推到工作窗外的柜台上,接着又将乙办开户,几分钟后,乙办好后离开,这时甲看到乙办好后就问,“我先来,我的钱怎么还没取出来?”银行工作人员发现钱已不在,假如这一万元钱是乙拿走的,该乙的行为如何定性?(该银行无监控录像)银行要否负责任?

    答:该乙的行为属盗窃。如果在银行工作人员将钱交给甲之前被盗,损失应由银行承担。

 

41、张某和李某因土地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法院判李某胜诉,土地应该归李某耕种,但是张某多次暴力阻止李某耕种,并且将李某耕种的幼苗损坏,请问对张某的行为应该怎样处理?

    答:幼苗损坏程度不是很严重的,可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为由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42、上次的答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的第(三)项不是指特殊主体,那么显然一般的居民收购赃物自用完全可以处罚,但525对此问题的答复均是不能处罚.不知作何理解?

    答:一般居民如果偶尔购买少量赃物用于生活或者生产,不认定为收购赃物,不应当给予处罚。如果购买赃物用于转卖牟利,或者购买大批赃物用作生产原料等,可以认定为收购赃物,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43、根据规定,传唤的原因、依据、处所应当告知,我们的做法是:在笔录中第一句话是,“我们是XX单位民警,因你涉嫌XX,根据《处罚法》XX,将你传唤到公XX,请你如实。。。”,笔录中第二句话是“关于申请回避的告知”,笔录中第三句话是“请讲一下家属的联系方式,公安机关将把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你的家属”,请问该问法是否违法,尤其是卖淫嫖娼案件,有领导说如此问法有胁迫诱供的嫌疑,请赐教

    答:你们的告知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的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执行。这一规定的本意是为了保护被传唤人的合法权益。但卖淫嫖娼案件通知被传唤人配偶,却存在可能影响夫妻关系的问题,增加了违反治安管理人的思想压力。对此,执法实践中可灵活掌握,如被传唤人要求自己通知的,可以允许,但要记录在案。

 

    44、一人盗窃未遂,能否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答:盗窃未遂有较严重情节的,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5、请问法制局领导:1、有多个违法行为的,填充式法律问填书写不下,一些民警使用制作式法律文书又不会,是否可以一种违法行为分别制作一个处罚决定书,在实际执行时合并执行即可。2、法经营的小旅馆进行查处时,如对非法经营者罚款100出所就可以裁决,但是取缔要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受否可以单独制作取缔通知书,不在处罚决定书上填写,便于基层办案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操作。

    答:一人有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制作一个处罚决定书。民警制作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应当组织培训,法制部门应当给予具体指导。处罚和取缔由不同的公安机关决定的,应当由决定机关分别制作法律文书。

 

46、甲(非人民警察)带警用头盔(有帽徽)驾驶摩托车时被公安人员查获。请问:

(1)派出所是否可依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的规定对其处罚。
(2)如可处罚,警用头盔、帽徽是否要鉴定,由谁鉴定。
(3)如可处罚,是否可依据该规定第十六条,对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拘留的处罚。

    答:《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但不能以公安派出所的名义处罚。对于警用头盔、帽徽可以通过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如需认定的应由公安装财部门予以认定。

 

    47、冰毒、“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新型毒品的成瘾标准目前国家是否有规定?《公安部关于对吸食苯丙胺类毒品违法人员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对冰毒、“摇头丸”、苯丙胺类新型毒品可以强制戒毒,但是标准只是说:“即已经出现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苯丙胺类兴奋剂滥用及相关障碍的诊断治疗指导原则》认定的不能自制地持续使用苯丙胺类兴奋剂,逐渐形成了对苯丙胺类毒品的耐受性、用量不断增加,停药或骤减用量后出现戒断症状,以及由于使用苯丙胺类毒品而对社会或他人造成危害等苯丙胺类兴奋剂依赖综合症的违法人员”。实践中如何掌握?谁是有权鉴定机关?

    答:对于吸食苯丙胺类毒品成瘾标准应由卫生、药品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定。

 

    48、请问现在公安机关对查获的无进口证明的进口车辆应该如何处理。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第二条规定: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查获的走私汽车和无进口证明的汽车应一律没收,不得罚款放行。没收的汽车交国家指定的部门销售,销售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正常进口汽车价格(包括各种进口税费),销售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手续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凭销售部门的销售发票和缉私部门的没收证明办理核发牌证的手续。销售部门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公安部、海关总署研究确定。

 

    49、执法实践中,经常有非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比如酒后滋事拿刀砍伤人的,显然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范围。但往往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医疗费。怎么办?1、调解,还是不调解?2、如果调解,能不能用《治安调解书》?公安部设计的调解书文书样式,写得很明确“本文书根据的是第九条,调解成功后不能再处罚”,可酒后拿刀行凶滋事的也不处罚?难道因此不处理医疗费

    答:对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不应调解,应当依法处理。有关赔偿问题告知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0、《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2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第97条1款规定,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如何证明已通知家属,目前我局的做法是由经办民警在传唤证或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这样做是否可以?

    答:关于通知家属的问题,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拘留情况和执行场所通知被传唤人或被处罚人家属。如果传唤时被传唤人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通知。传唤通知的情况以及无法通知的情况,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拘留通知的情况,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51、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些派出所将性质较重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降格作警告处罚,但当事人未申请复议。上级想撤销重新裁决,但翻破了书找不到相关法律条款。因为法律只规定了复议诉讼时可撤,未复议的没有说可以撤。难道还要鼓动当事人复议吗?肯定不行,所以建议公安部仿照法院的审判监督程序,引进指令再裁、直接撤销再裁的程序。

    答:《人民警察法》第43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52、公安院校实习生,在两名以上民警进行讯(询)问时,能否作为“记录人”书写笔录?

    答:可以。

 

    5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就公安机关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安全审核”设定了行政许可。是否可以据此认为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需要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公安机关是否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之规定,予以取缔呢?

    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属于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范畴,但互联网经营单位的许可属于联合许可,主要由文化管理部门负责。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在具体办理取缔中,应依法办理。

 

    54、请问:在个体工商户(雇佣不足7人)店里扰乱经营秩序,能否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一)项处罚?如不能,应按照哪条处罚?

    答:不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应根据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选择适用法条。如店里对外开放可按照扰乱其他公共场所秩序处罚。

 

    55、《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规定的旅馆业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及处罚中的旅馆业工作人员是指服务人员还是法人

    答:这里的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是指负有登记、制止义务的人员,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和法定代表.

 

    56、对于那些未经公安机关允许擅自经营旅馆业的,同时有不按规定登记旅客信息或者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是只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处罚,还是按照第54条和第56条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或者是择一比较重的条文进行处罚?

    答: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处罚。不按规定登记旅客信息或者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等行为,可以酌情作为从重情节。

 

    57、有这样一个案例,对与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我们是否可以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对其予以没收罚款处罚以外,是否还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对其同时予以拘留处罚?如果可以的话,那填写案由时该如何处理?

    答:对同一行为,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有规定的,且不一致的,根据法律优先原则适用法律。

 

    58、有一违反治安管理人邵某酒后将一出租车玻璃砸碎,后又将出租车司机打伤.邵某的行为属于一种行为还是两种行为,是否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的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第16条的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怎样理解?

    答:本案属于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第16条实质规定了数过并罚的原则。数过并罚是治安管理处罚的裁量制度。数过并罚具有以下两个特征:一是必须是一行为人实施数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这是适用数过并罚原则的前提条件。数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单独实施的,也可以是行为人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的。二是公安机关必须在对数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决定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治安管理处罚。

 

    59、请问:对偷电的违法行为是由供电部门依据电力法予以处罚,还是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法处理?

    答:应当依照《电力法》第71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60、第2010问处罚吸毒者,禁毒法与治安处罚法谁优的问题,回答是“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对吸食、注射毒品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第(三)的规定,不能再依据《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第1款的规定。”本人有二疑问:(1)立法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如果这样定,似乎应当适用禁毒决定;究竟谁更优?无定论。(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条规定:本法的实体与其它法冲突的,适用其它法。由此看,应适用《禁毒的决定》。

    答:您所谈到的问题涉及到立法法上新法与旧法、特别法与一般法相互交叉冲突的问题。根据立法学的理论来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应当是指同门类的法律或是规范同一事项的法律。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关于禁毒的决定》是涉及毒品违法犯罪刑事和行政处罚的一般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其处罚的一般法,二者规范的事项与门类不同,因此,就整体而言,不能讲《关于禁毒的决定》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特别法。另一方面,从单独法条来讲,《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第1款对吸毒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作了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吸毒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作了重新界定,根据新法优与旧法的原则,应当直接适用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而无须再就具体条文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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