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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办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康伯斯 2016-12-25



为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日前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办法》(以下简称《检查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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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检查办法》,检查将由海事管理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展开。

海事管理机构:


主要检查船员健康证明、船员资格、船舶配员、起居舱室、船上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船上投诉程序等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主要检查最低年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和休息时间、休假、社会保险等内容。


  
《检查办法》明确,针对海事劳工条件的检查将分为定期检查、附加检查和临时检查。


定期检查每三年开展一次,将对船舶是否满足海事劳工条件标准进行全面检查。

附加检查将于船员起居舱室发生实质性改动、发生船员投诉且有证据表明该船舶海事劳工条件存在问题、以及检查机构认为应当检查时启动。

临时检查则将对刚交付的新船、船舶国籍变更以及船东新承担船舶经营责任等情况展开。


  
《检查办法》还对海事劳工证书的签发、换取、有效期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文件如下:(可点击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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