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日前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办法》(以下简称《检查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 ◆ ◆ ◆ ◆ 货在这 海事管理机构: 主要检查船员健康证明、船员资格、船舶配员、起居舱室、船上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船上投诉程序等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主要检查最低年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和休息时间、休假、社会保险等内容。 定期检查每三年开展一次,将对船舶是否满足海事劳工条件标准进行全面检查。 附加检查将于船员起居舱室发生实质性改动、发生船员投诉且有证据表明该船舶海事劳工条件存在问题、以及检查机构认为应当检查时启动。 临时检查则将对刚交付的新船、船舶国籍变更以及船东新承担船舶经营责任等情况展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