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刘某是北京某大学班主任。该大学安排学生每周一至周五上晚自习,每月向刘某发放晚自习补助150元。刘某认为,晚自习期间,班主任必须跟班,负责管理班级秩序、处理解决学生的问题,作为一个普通老师的正常日工作时间是8小时,故晚自习时间应当认定为加班时间。 学校辩称,晚自习属值班性质,且学校已支付相应补贴。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承认其晚自习期间与正常上班期间的工作内容、工作强度存有区别,因此晚自习的性质宜认定为值班,而非加班。 分析: 加班,指劳动者在平时正常工作时间外,继续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通常是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但就本案而言,能否认定为加班,需视公司为其安排的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性质来决定。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下列情形不应当认定为加班: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或者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休息的,一般为非生产经营性的工作,如看门、接听电话等。 此种情形下,劳动者只可要求单位按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单项集体协议、劳动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所以,是否应当认定为加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 本案中刘某跟班学生晚自习的工作内容、工作强度低于正常工作时间,故应认定为值班不而非加班。 来源: 网络,侵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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