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失效与剥夺继承权 1、赠与失效 赠与失效是指赠与人或者赠与人指定的财产托管人在作出赠与后、赠与人死亡前把已经作出赠与的财产处置了,这样受赠人就无法获得受赠的财产,赠与也无法通过使用替代物来完成(赠与物的替代物必须是在遗嘱中或者生前信托中写清楚的),因此,赠与失效。 2、剥夺配偶的继承权与剥夺子女的继承权 尽管各个州对继承人的法律规定不同,但是相同的是只有配偶享有在一方去世后自动继承财产的权利,子女则无此权利。通常情况下,配偶享有选择继承财产方式的权利,可以选择遗嘱继承,也可以选择法定继承,法定继承选择的份额为1/2或者1/3(配偶有子女),无论选择何种方式,都只是择一而用;既然大多数的州规定配偶享有法定继承的权利,那么剥夺配偶的继承权就没有那么简单了。 与普通法国家不同,美国大多数的州法律规定(除路易斯安娜州),子女的继承权是可以完全被剥夺的。剥夺子女继承权的方式有两种:在遗嘱或者生前信托中明确表示剥夺子女继承权、在遗嘱或者生前信托中作出对子女名义上的赠与,如赠与其10美元;若只是未在遗嘱或者生前信托中未提及,则会导致子女对遗嘱等的质疑,即可理解为剥夺子女的继承权一定要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以上方式同样适用于剥夺孙子女的继承权) 律维维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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