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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房屋行政登记案的原告资格和起诉期限

 thw8080 2016-12-27

析房屋行政登记案的原告资格和起诉期限

——原告刘某诉被告丙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案

刘万金

(载《最新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文件解读》2007年第12辑)

 

 [案情]

1998年10月17日,甲村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乙公司以其“第02-010001号”《房屋所有权证》(下称“1号证”)所登记的房产做抵押,借甲村刚刚取得的征地补偿款8万元用于经营。合同签订之日,乙公司即把“1号证”交甲村保存,双方约定改日去被告丙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1998年11月6日,被告丙县房地产管理局又将同一处房产对丁(丁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颁发了“第02-00008号”《房屋所有权证》(下称“8号证”),但被告处没有该房产登记的任何档案材料。

1998年11月17日,丁以“8号证”所“登记”的“房产”做抵押,为乙公司从戊银行贷款23.5万元。同月27日,被告为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1999年6月,因司法机关查处甲村村干部挪用资金,时任村干部的A、B、C、D四原告(下称原告)每人兑款2万元交至村上。

随后,甲村通知丁:乙公司借甲村的8万元改向原告刘某偿还。同时,原告持“1号证”与丁一同去被告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被告以该房产已被戊银行用“8号证”抵押登记,不能重复抵押为由予以拒绝。

随后,丁躲债外逃,下落不明,乙公司倒闭。

1999年8月,原告刘某准备起诉被告,被告以给其协调处理为由不让其起诉。直至2006年2月,被告一直给其协调处理,但未果。

2006年3月3日,原告刘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8号证”。被告以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起诉超过了法定期限等理由予以答辩。

[裁判]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原告起诉不超过法定期限;被告颁发“8号证”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撤销“8号证”。

[争议]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1)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了法定期限?

[点评]

 

析房屋行政登记案的原告资格和起诉期限

 

一、关于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理由是:(1)甲村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后,仅仅是“通知”了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但没有证据证明是否取得了乙公司的“同意”。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合同的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的规定,该债权转让行为无效。原告不是实业公司的债权人,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即便是债权转让行为有效,因为该抵押担保合同没有登记,原告对涉案房产不享有抵押权,“8号证”撤销与否对其不产生实际影响。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具备主体资格。

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认为:(1)甲村与原告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有效。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可见,就债权转让问题,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确立的是“双方合意”生效制度,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确立的则是“单方通知”生效制度。二者相比较,民法通则为前法、一般法,合同法为后法、特别法。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单方通知”生效制度的确立是一个重大的变革,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它既尊重了债权人对其权利的自主行使,保证债权人及时、有效地处分其权利;又能使债务人能够及时地了解权利转让情况,避免债务人在履行义务时可能造成的损失,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同时,也不会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2)“8号证”与原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告拒绝为原告持有的“1号证”办理抵押登记的理由是涉案房产已被戊银行用“8号证”抵押登记,不能重复抵押。可见,“8号证”及其抵押登记行为的存在,是原告持“1号证”进行房产抵押登记,行使抵押权的障碍。“8号证”与原告的利害关系显而易见。

二、关于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了法定期限?

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早在1999年就知道了“8号证”并准备起诉,其在2006年3月提起诉讼,超过了法定期限。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定期限。

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认为:信赖保护原则要求政府要守信用,言必行、行必果,取信于民,使社会关系处于稳定状态。1999年8月原告准备起诉时,被告不让其起诉,并且一直给其协调处理。时间被耽误的原因是被告而不是原告造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的规定,被告给原告协调期间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剔除该期间后,原告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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