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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要守法,违法违规受惩罚

 神州国土 2016-12-27

案例


2009年7月,某经济开发区A街道办事处与某县B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占用该街道某村集体土地建设别墅项目。随后,B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用草地143.43亩、林地48.44亩、耕地1.7亩、坑塘31.83亩,合计225.4亩,已建成3层住宅20栋,实际建设占地30.1亩。

2010年3月,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出撤销A街道办事处与B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的决定,责令将有关土地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但该公司未交还土地。同月,该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罚款300.536万元。罚款已缴纳,20栋住宅及附属设施已全部拆除。

2010年4月,该经济开发区监察局给予A街道办事处主任行政记过处分。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乡级政府在招商引资中的违法批地、违规批准建住宅案件。

某经济开发区A街道办事处存在两种违法违规行为。一是违法批准占用土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街道办事处既没有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也没有供地审批权。该办事处未经批准,擅自通过与企业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的方式,批准企业占用225.4亩集体农用地建设别墅,属违法批准占用土地行为。二是违规批准建设别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将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列入限制类项目。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96号)将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A街道办事处在与企业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中,明确约定建设项目为别墅,并已建成别墅20栋,属违规批准建设别墅行为。

B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存在违法占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出撤销有关《合作开发协议》,责令将有关土地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决定后,该公司未交还土地,依法应以违法占地论处。该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对其按违法占地作出行政处罚,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本案在对事件的处理上有两个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对A办事处违法批地行为的处理,应由该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立案,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不能由政府的决定代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二是该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对违法占地行为所作的行政处罚,应首先责令退还土地,不能只没收建筑物和罚款。

土地观察

由《中国国土资源报》主办的国土资源管理业务学习交流平台。内容涵盖土地利用管理实务、地产市场分析研判、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解读、咨询答疑、案例分析等,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为广大群众深入了解土地管理政策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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