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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涉税问题和优惠政策(一)

 杨惠兵 2016-12-27

公司分立会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契税、教育费附加、城建税附加、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本篇我们讨论公司分立所得税以外的涉税问题及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所得税留在下篇讨论。

营业税是对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公司分立如果需要将被分立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自然资源使用权转移到新设公司名下,就会涉及到营业税。2011年国税总局发布了51号公告,明确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从实务中看,公司分立一般不会因为分割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而被征收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的一种增值税。如果被分立公司需要将其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到新设公司的名下,就会涉及到土地增值税问题。对此财税2015年5号文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但房地产企业除外。据此,公司分立要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分立新设各公司的股东必须与被分立公司的股东相同;(2)房地产企业分立不能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是对转让和进口货物及转让知识产权增收的一种流转税。如果公司分立需要被分立公司将货物类资产和知识产权转移到新设公司名下,就会涉及增值税问题。对此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发布了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113号公告),明确: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契税是对在中国境内转让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的买方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如果公司分立需要将被分立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过户到新设公司名下,新设公司就会涉及到契税问题。对此财税201537号文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原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附加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建税附加)是以主税(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为税基与主税同时缴纳的一种附加税。在公司分立中如果发生了营业税和增值税,就需要同时缴纳附加税,如果没有发生主税就勿需缴纳附加税。

印花税是因书立合同和开立账册需要缴纳的一种税。公司分立会订立分立协议也会开立账册,因此会发生印花税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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