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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家论“爱无差等”及其与儒家“爱有差等”的辨析

 望禾楼 2016-12-29
      三、墨家论“爱无差等”及其与儒家爱有差等”的辨析
      (一)墨子巫马子的辩论
      《墨子·耕柱》记载了墨子与孔门巫马子的辩论。“巫马子谓子墨子曰:‘我与子异。我不能兼爱。我爱邹人于越人,爱鲁人于邹人,爱我乡人于鲁人,爱我家人于乡人,爱我亲于我家人,爱我身于吾亲,以为近我也。击我则疾,击彼则不疾于我。我何故疾者之不拂,而不疾者之拂。故我有杀彼以利我,无杀我以利彼。’子墨子曰:‘子之义将匿邪,意将以告人乎?’巫马子曰:‘我何故匿我义?吾将以告人。’子墨子曰:‘然则一人说子,一人欲杀子以利己;十人说子,十人欲杀子以利己;天下说子,天下欲杀子以利己。一人不说子,一人欲杀子,以子为施不祥言者也;十人不说子,十人欲杀子,以子为施不祥言者也;天下不说子,天下欲杀子,以子为施不祥言者也。说子亦欲杀子,不说子亦欲杀子,是所谓经者口也,杀子之身者也。’”[39]
      巫马子以他的爱从自身、亲属、族人、乡人、鲁人、邹人、越人,由近而远的个人感受来驳兼爱,墨子驳之。巫马子的理由是“近我”,论证则围绕“利”来说。巫马子其实是以墨家的方式来说的。墨子不正面回答,只是抓住巫马子引申的话(为自利而杀人)予以驳斥,说这必然引起别人为自利而杀你,赞成你的人将杀你以利己,不赞成你的人也将杀你以除不祥。谭家健先生在解释了上一段话后说:“爱之有差别是客观存在的,其原因就在于利之有厚薄。可是墨子没有进一步论证这一点。”[40]其实,爱的差别缘自人与人之间远近亲疏关系的不同,在实际日常生活中产生了不同的情感,并不只是利之有厚薄的问题。谭先生又说:“墨家主张的‘爱无差等’不受礼的限制,其实质是对孔子‘仁’的纠正,也是对奴隶主贵族等级制度----礼的破坏。”[41]任何时代,任何时空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爱都会受到一定的社会规范的限制。
      (二)孟子与夷子的辩论
      孟子与墨者夷子(之)的讨论,很有意思。墨家主张薄葬,夷子也想以薄葬来改易风俗,但却厚葬其亲,孟子批评其理论上有两个本原,自相矛盾,不一致,且言行上也不一致:“吾闻夷子墨者,墨之治丧也,以薄为其道也;夷子思以易天下,岂以为非是而不贵也;然而夷子葬其亲厚,则是以所贱事亲也。”[42]以薄葬为贵、厚葬为贱的夷子却葬其亲厚,是以己之所贱待其亲,则是以贵为贱,以贱为贵。夷子自我辩白:“儒者之道,古之人若保赤子,此言何谓也?之则以为爱无差等,施由亲始。”孟子反驳:“夫夷子信以为人之亲其兄之子为若亲其邻之赤子乎?彼有取尔也。赤子匍匐将入井,非赤子之罪也。且天之生物,使之一本,而夷子二本故也。”[43]
      正如David S. Nivison(倪德卫)所说:“在其反驳中,孟子再一次显示了他对墨子辩术非常熟识。”[44]也就是说,孟子熟识墨家“推”的论辩形式:“其取之也,有[所以取之。其取之也同,其所以取之不必同。”[45]“如保赤子”与“孺子将入于井”是当时两家共有的语言和知识背景,“夷之的麻烦就在于:他因既接受来自他的‘心’的指导又接受来自与此‘心’不相关的一系列教义的指导而陷入混乱。”[46]
      孟子对墨者夷之的“爱无差等,施由亲始”的批评,指出夷之在大原则上讲兼爱,在表现上又主张“自亲者始”,孟子批评为“是二本也”。程伊川曾就此有所讨论,斥夷之的错误为“二本而无分”,刘述先重申了伊川之论,指出张横渠的“民胞吾与”体现了“理一分殊”的精神,当然不能理解为“兼爱”。[47]牟宗三认为,“仁”是个普遍的道理,这个道理必须是可以表现的。“人的表现跟上帝的表现不一样,因为上帝没有时间性、空间性,而人表现‘仁’这个普遍的道理有时间性。上帝可以爱无差等,人怎么可以爱无差等呢?”[48]
      (三)关于“差等之爱”
      贺麟在讨论“差等之爱”时,特别指出这是普通的心理事实,是很自然的正常的情绪。贺先生指出,儒家让我们爱他人,要爱得近人情。又说,“爱有差等”的意义,“不在正面的提倡,而在反面的消极的反对的排斥那非差等之爱”,如兼爱、专爱、躐等之爱(包括以德报怨)等。这三种爱,不近人情,且有漫无节制、流于狂诞的危险。……儒家差等之爱不单有心理的基础,而且有恕道或絜矩之道作根据。儒家也不是不普爱众人,不过他注重一个“推”字,要推己及人。贺先生又说,普爱“是集义集德所达到的一种精神境界,大概先平实地从差等之爱着手,推广扩充,有了老安少怀,己饥己溺,泯除小己恩怨的胸襟,就是普爱或至少距普爱的理想不远了。此处所谓普爱,比墨子所讲的兼爱深刻多了。……此处所讲的普爱,与孟子的学说,并不冲突,乃是善推其差等之爱的结果。”[49]这就是说,“仁爱”是普遍的,“爱有差等”是一种实践性的美德、智慧,恰好可以证成“仁爱”的普遍。
      今天人们在讨论生态伦理时,有的专家认为动物与人享有同样权力,主张人对人的爱与人对生物之爱也应无有差等。孟子说:“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50]万物的内在价值有很大的差异,人对它们的关爱的方式也应该有所不同。
      孟子曰:“君子之于物也,爱之而弗仁;于民也,仁之而弗亲。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51]如上所说,儒家的仁爱是有差等的,这里的“仁”特指人伦,可以推己及人,如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之类;本句之中的“爱”则特指物伦,又是基于人与物的一体同源由人推开去的。从亲人到他人再到万物,仁爱的表现是越来越远的,这种远并不是说越来越不重视,而是区分方式和层次的不同,儒家根据不同的伦常性质对仁爱给予不同的界定,对亲人的爱和对朋友的爱不同,对朋友的爱和对陌生人的爱不同,对人的爱和对物的爱更不同。人伦、物伦根本不同,必须区别对待。“爱之而弗仁”的意思是很明确的,对万物要有爱的态度,但并不是对它们讲人道。人伦、物伦有区分对待的层次差异,人伦、物伦的当下对比下,人伦是重于物伦的,这是儒家的人道精神。但从这里遽然得出儒家不爱护动物的结论是不合适的,果如此,儒家所谓“爱物”便成空谈了。其实,在此情境下说儒家的态度是“不能爱人焉能爱物”更合适,事有轻重缓急,不通权变非仁者所为。同理,连亲人都不爱的人,能爱他人吗?这也是我们可以切身体会的。孟子说:“智者无不知也,当务之为急;仁者无不爱也,急亲贤之为务。尧舜之智而不遍物,急先务也;尧舜之仁不遍爱人,急亲贤也。”[52]即便以尧舜之德当其情势所迫也难做到仁爱所至无不周遍。作为人,爱人爱物总是从身边做起,推而广之。但从这里又不能说儒家抛弃了张载所说的“民吾同胞,物吾与也”的终极理想,只是说这种周遍爱的理想的实现是一个无限的过程。儒家君子善于推已及人。假如盲目提倡“爱无差等”,恐怕不尽情理而更难在民间实行。但儒家的道理,理一而分殊,道理有层次性,且更能实行。
      可见孝亲、丧礼、爱有差等都是十分复杂的、具体的,儒家坚持其具体性、实践性,又更为重视其中内蕴的人文价值与道德理性的普遍性。仁爱是普遍的,仁爱的实行与推广是具体的普遍。儒墨两家都务实,都重功利、效果,相对而言,墨家更为务实,而儒家更重长久的人文价值,没有局限于功利论与效果论。儒家坚持德性论,不因实务功利而偏离絜矩之道。“爱有差等”不废仁爱之普遍性,反而更能证成之。另一方面,墨家的批判并非毫无价值与意义,墨家警惕孝亲、丧礼的变味,儒家的“三年之丧”的主张及其制度化确实造成很多弊病,造成真情的旁落与社会财物的浪费;墨家批判社会不公及爱的不周遍是有道理的,也是有其理想的;墨家对于儒家及其流俗流弊的批判,对于完善儒家学说适成一种补充。
      参考文献:
      古籍:《墨子》、《论语》、《孟子》、《荀子》、《淮南子》、《礼记》。
      谭戒甫编著:《墨经分类译注》,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
      姜宝昌:《墨经训释》,济南:齐鲁书社,1993年。
      谭家健:《墨子研究》,贵阳:贵州教育出版社,1995年。
      薛柏成:《墨家思想新探》,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
      林素英:《丧服制度的文化意义:以<仪礼·丧服>为讨论中心》,台北:文津出版社,2000年。
      丁凌华:《中国丧服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
      [美]倪德卫著;[美]万白安编;周炽成译:《儒家之道:中国哲学之探讨》,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
      刘述先:《全球伦理与宗教对话》,台北:立绪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1年。
      牟宗三:《宋明儒学的问题与发展》,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
      贺麟:《哲学与哲学史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年。
      (原载《哲学研究》2010年第1期)
      [1] 《墨子·尚贤中第九》,孙诒让著《墨子间诂》,《诸子集成》第四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P.32,下引《墨子》只注篇名与本书页码。
      [2] 《墨子·非命下第三十七》,P.172。
      [3] 《墨子·兼爱上第十四》,P.62。
      [4] 《墨子·兼爱上第十四》,P.63。
      [5] 《墨子·兼爱上第十四》,P.63。
      [6] 《墨子·兼爱中第十五》,P.64-65。
      [7] 《墨子·兼爱下第十六》,P.78。
      [8] 《墨子·亲士第一》,P.3。
      [9] 《墨子·兼爱下第十六》,P.78。
      [10] 《墨子·经上第四十》,13条,P.192。
      [11] 《墨子·经说上第四十二》,13条,P.204。
      [12] 《墨子·经上第四十》,8条,P.191。
      [13] 《墨子·经说上第四十二》,8条,P.203。
      [14] 《墨子·大取第四十四》,P.245。
      [15] 《墨子·大取第四十四》,P.246-247。
      [16] 谭戒甫编著:《墨经分类译注》,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194页。
      [17] 姜宝昌:《墨经训释》,济南:齐鲁书社,1993年,第23页。
      [18] 《论语·学而》1·6,杨伯峻:《论语译注》,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P.4-5,下引《论语》只注篇名与本书页码。
      [19] 《论语·学而》1·2,P.2。
      [20] 《论语·学而》1·9,P.6。
      [21] 薛柏成:《墨家思想新探》,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91页。
      [22] 《淮南子·要略》,《诸子集成》第七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P.375。
      [23] 《墨子·节葬下第二十五》,P.107-110。
      [24] 林素英:《丧服制度的文化意义:以<仪礼·丧服>为讨论中心》,台北:文津出版社,2000年,第82页。
      [25]丁凌华先生认为:三年丧是儒家的创造,而先秦的习俗则多为既葬除服。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居丧制度从礼教向法律过渡,两汉时期的约束对象主要是皇室贵族居父母丧,两晋时期三年丧与期亲丧已成为官吏的强制性行政规范,南北朝时官吏居三年丧入于刑律。唐宋时期居丧制度则全面法律化,但实际惩治对象仍主要为官吏。辽金元时期居丧法律式微,仅适用于汉族官吏的三年丧。明清时期居丧法律复苏,但居丧法条减少、对象缩小、量刑减轻。居丧法是古代道德法律化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其最大负面效应就是扩张了人性的伪善,助长了社会尤其是官场的虚浮风气。详见丁凌华:《中国丧服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
      [26] 《论语·阳货》17·21,P.188。
      [27] 《墨子·非儒下第三十九》,P.178。
      [28] 《墨子·非儒下第三十九》,P.179。
      [29] 《墨子·公孟第四十八》,P.275-276。
      [30] 《墨子·公孟第四十八》,P.276。
      [31] 《孟子·滕文公上》5·5,杨伯峻译注:《孟子译注》,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P.135,下引《孟子》只注篇名与本书页码。
      [32] 《孟子·公孙丑下》4·7,P.98。
      [33] 《孟子·滕文公上》5·2,P113-114。
      [34] 《孟子·滕文公上》5·2,P114。
      [35] 《荀子·富国》,梁启雄《荀子简释》,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P.119,下引《荀子》只注篇名与本书页码。
      [36] 《荀子·礼论》,P.262。
      [37] 《荀子·礼论》,P271-.273。
      [38] 孙希旦:《礼记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下册,第1372-1377页。
      [39] 《墨子·耕柱第四十六》,P.262-263
      [40] 谭家健:《墨子研究》,贵阳:贵州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29页。
      [41] 谭家健:《墨子研究》,第28页。
      [42] 《孟子·滕文公上》P.134。
      [43] 《孟子·滕文公上》P.135。
      [44] [美]倪德卫著;[美]万白安编;周炽成译:《儒家之道:中国哲学之探讨》,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27页。
      [45] 《墨子·小取第四十五》,P.251。
      [46] [美]倪德卫著;[美]万白安编;周炽成译:《儒家之道:中国哲学之探讨》,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27页。
      [47] 参见刘述先:《全球伦理与宗教对话》,台北:立绪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60—61页。
      [48] 牟宗三:《宋明儒学的问题与发展》,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9页。
      [49] 贺麟:《五伦观念的新检讨》,《哲学与哲学史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364—367页。
      [50] 《孟子·滕文公上》,P.126。
      [51] 《孟子·尽心上》,P.322。
      [52] 《孟子·尽心上》,P.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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