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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盐电商】想从盐业改革中捞桶金,这些问题你了解清楚没有?

 Athink 2016-12-29


日前,国务院正式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从五个方面17项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给多年来社会对盐业改革的呼声发出了回应。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食盐生产企业可以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以开展跨区域经营。2600多年的食盐专营制度并没有被取消,而是更加完善,继续为国家社稷、百姓福祉贡献特殊力量。小编搜刮各种资料,将您可能需要知道的信息为您罗列出来,请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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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业改革到底是什么?


2016年5月,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总体来说,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依法治盐,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逐步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盐业管理体制。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改革食盐定价机制和工业盐管理,鼓励企业自主经营、产销一体,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不断做优做强,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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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易被忽略的重点呢?



 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说明食盐生产、食盐批发、食盐零售都需要有专门的机构管理和企业负责。


 突出食盐安全。“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里,食盐安全都放在醒目位置,这是改革的红线。


 食盐专业化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是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主管全国盐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说明当前的盐政部门仍担负着盐行业管理、盐政执法等职能。


 食盐批发企业只减不增。“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资源整合、优胜劣汰后,食盐市场经营会更加高效。


 放开价格和区域限制。“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开展经营”。在相关配套落实措施出台前,仍然实行目前的盐业运行机制。3. 您可能关心的问题


A. 盐业改革是不是等于放开专营?

不等于!食盐的安全是群众关心、政府重视的一项民生工程,食盐的安全管理和产品质量直接影响到国民的身体素质,因此自古以来都是由政府实施管制。此次的盐业体制改革可谓是一次大的变化,但是,盐业体制改革不等于放开专营。根据《盐业体制改革方案》规定,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任何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个人,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业务的均属无证违法经营。对非法生产、经营食盐,依法给予重罚。由此可以看出,食盐专营还将得到进一步强化。


B. 改革是否会造成食盐价格的上涨?

《盐业体制改革方案》中提到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鼓励食盐产销一体的改革方向,总体上来说,由于食盐产区出厂价格的放开和调整,食品加工用盐的价格可能下降;另一方面,为满足不同消费人群的食盐需求,将生产更多品种的小包装食盐,部分品种小包装食盐价格可能上涨,但总体食盐价格仍将维持平稳。同时,部分边远山区因交通及运输等原因,经营成本较高,食盐价格可能会出现波动,甚至会出现上涨现象。


C. 2017年1月1日起,省外食盐进入“我”所在的省需办理什么手续?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通知精神,国家工信部发布了工信厅联消费函〔2016〕585号文,要求跨省经营食盐业务,应主动将企业主要信息告知销售地省级盐业主管机构。


D. 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业务的企业需要具备什么资质?

盐业体制改革,主要是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确保企业数量只减不增。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


E. 某政务中心窗口人员问:我这里接待一个申请办理经营食盐批发业务营业执照的申请人,请问现在食盐批发能否放开经营,能办理执照吗?

盐政执法人员回复:根据《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现阶段食盐批发仅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纳入范围,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申请人不能办理经营范围为食盐批发业务的营业执照,具体解释可参照发改委印发的《经济体制改革部际联席会议(盐业专题)会议纪要》的相关内容回复。


F. 综合窗口人员问:我这里接到一个要求办理经营食盐批发许可证的申请人,请问现在食盐批发许可证能接件办理吗?

盐政执法人员回复:从事食盐批发业务限制于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此次办理食盐批发许可证其接件仅针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有关企业名单已经由工信部、发改委公布,名单外的企业不能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


G. 某盐业公司问:按盐改方案,传统的“经销商”将不得批发食盐。那么,很多盐业公司长期与“经销商”合作的模式(转批等),明年开始也将是“违规”的了?

盐政执法人员回复:对。一是食盐专营批发制度不变;二是批发食盐必须持有食盐批发许可证或转(代)批许可证;三是传统的“经销商”如要从事批发食盐只能作为盐业公司的下伸转代批单位并办理食盐转(代)批许可证,如无法办证则要变更代批为县级盐业公司下伸乡镇村直批经营单位,以盐业公司和名义经销食盐并开具盐业公司发票,获取佣金代理报酬或劳动报酬;四是对无证批发食盐经营的行为属于食盐专营监管工作,是改革后盐业主管机构的一项主要监管事项,将会依法查处类似违法行为。


H. 某食盐零售商问:食盐是不是放开了,我们零售食盐的可以进省内外精制盐、日晒盐的食盐品种来卖,有些省外盐厂找我们代销这些食盐能不能行?

盐政执法人员回复:一是你们商店可以购进省内外生产厂家、盐业公司的各类食盐,用于本商店的零售。二是进货注意食盐批发商有食盐批发许可证,只能从有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三是要购进质量包含碘符合省标的食盐。四是切记如果向其他零售商转销涉嫌无证批发食盐,将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数量达到20吨的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犯罪。


I. 某基层执法人员问: 现在不少外省食盐推销人员到各地食品零售大户、食品批发大户、大的食品加工用盐单位进行虚假宣传,以各种名义联系食盐批发业务,以签署委托代理书经销食盐为诱饵,进行非法经营活动。还有些确是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有的设立办事处推销,有的厂方代表来本省推销多品种食盐。如何处理?

盐政执法人员回复:一是各地食品零售大户、食品批发大户、大的食品加工用盐单位都不具有或申领食盐批发许可证的资质。同时,这些分销商又是盐业公司的传统客户,也是今后持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省级盐业公司跨区域经营的可资发展为中间商的对象,目前省级有关部门已经发出通告,注意根据通告搞好盐改政策宣传。二是持证食盐批发商推销食盐,坚持由持有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直接批发 委托当地盐业公司代理销售的原则处理,制止其委托无证经营商代理销售食盐的行为,同时制止提前食盐批发商的身份签订直批协议或年前直接批发食盐的行为。三是注意地方不能设置任何阻碍食盐流通销售和跨区域经营的壁垒,严格“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的规制。当事人如发现壁垒障碍,可以向本地或上级盐业主管机构投诉,要求排除阻碍。


J. 2017年1月1日起,省外食盐进入“我”所在的省需办理什么手续?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通知精神,国家工信部发布了工信厅联消费函〔2016〕585号文,要求跨省经营食盐业务,应主动将企业主要信息告知销售地省级盐业主管机构。


K. 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业务的企业需要具备什么资质?

盐业体制改革,主要是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确保企业数量只减不增。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

本文来源:客户发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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