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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兵原创】IPO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案例汇总

 txa595 2016-12-30




公司上市过程中,环保及安全生产是证监会关注的重点问题。这主要涉及公司生产可持续性、拟上市主体是否已被处罚或被处罚风险、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生事故风险的预期状况等。因此,证监会审核IPO项目时,往往会对化工、制造、铸造等生产类型企业的环保和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例行检查,其中着重核查报告期内,甚至是期外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本文主要就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拟IPO企业进行调查,对其中的安全生产事故事实进行整理,并对保荐机构的处理技巧及当地行政部门的认定情况进行梳理,进而为大家呈现出较为完整的公司安全生产事故事实、认定、处理过程,以帮助理解证监会审核思路。

一、联华科技(002250)

上市时间:2008.5.28


安全生产事故详情:

20071127630分,在江苏联化染料业务五车间B7厂房的分散蓝79#滤饼重氮盐生产保温环节中,当班员工未将蒸汽进汽阀门关闭到位导致温度不断上升且监控不力,未发现反应釜已处于高温异常状态。106分,重氮化釜温度已达100℃,当班人员报警后,所有人员立即撤离。10 9分,江苏联化内部消防车赶到现场,动用3支水枪用雾状水对烟雾进行稀释、对反应釜进行釜外降温。江苏联化部分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车间有关人员约30 多名公司人员参加了应急处置。1020分,重氮化釜发生化学爆炸,引发储罐发生物理爆炸,伤及参加应急抢险人员,导致8人死亡(3人当场死亡),5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388万元。江苏联化位于响水县陈家港镇化工园区的生产厂房共22间,建筑面积24203.46平方米,此次爆炸事故发生在其中的五车间分散蓝79#滤饼重氮化工序B7 厂房,发生事故车间建筑面积735平方米,占整个厂区建筑面积的3%


事故发生后,公司一方面主动向政府相关部门汇报了整个事故的过程和原因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另一方面积极妥善地处理好了伤亡员工及家属的安抚和补偿工作。


律师意见:

1、事故原因是操作工违规操作,导致爆炸发生;现场抢险处置不当,是导致多人伤亡的主要原因;

2、事故后对硬件、软件进行全方位整改;

3、相关政府部门出具《同意复产的批复》原则同意公司有条件恢复生产,出具《事故结案的批复》认定事故是由于公司管理不善、职工操作不当、安全设备不齐全、抢险处置不当导致,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公司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40万元,出具《安全生产情况的说明》认定公司各项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发现的事故隐患已全部整改结束;

4、对上述情况发表如下意见:①事故处理程序合法合规;②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已认定,事故责任者已处理,发行人已总结经验教训、各项整改措施验收完毕;③事故事实依据法律法规,不构成重大或特大事故,等级为较大事故;虽公司受到行政处罚,但事故不具有严重情节、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和上市障碍。


招股书应对策略:

除将上述程序重新梳理后,还发表如下意见:

1、针对此次事故原因,公司建立构建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新生产线履行合法合规程序;

2、政府相关部门针对此次事故出具结案意见,认定较大事故,给予行政处罚;

3、相关部门出具《安全生产情况的说明》,确认整改后公司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事故隐患全部消除;

4、虽然公司受到了行政处罚,但是综合事故的原因、经过、波及范围、后果、整改措施、处理意见等,该起事故并不构成情节严重,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因此,此次事故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思路总结:

公司在200711月底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于20085月份上市,可以推测公司上会时应该较为被动且压力较大。另外,公司上会前被行政处罚,虽处罚金额较小,但伤亡人数已公开且定量,易认定事故等级,较难规避。按照2006年颁布实施的《首次公开发型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行人不得存在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情形。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往往会给企业蒙上较重的阴霾。然而,证监会通过且情节严重的规定为发行人和券商撕了一道口子,当然这也是中国法律的一贯作风。


形式上,公司要在上会前履行完毕整改措施、事故处理要结案、相关部门要验收完毕并出具意见。事故中,公司唯一比较幸运的一点是发生事故车间占公司厂区建筑面积仅3%,对其生产经营影响较小。


表面上,券商和律师紧抓不构成情节严重对事故进行认定,通过对事故事实不违背《首发管理办法》禁止条款的认定,规避上市障碍。但不得不承认,该案例中,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距离上会时间极近、事故已到较大事故等级,能够成功上市已实属幸运。这过程中,发行人、券商经历的公关艰辛,或许只有自己才能体会到吧。

二、东南网架(002135)

上市时间:2007.4.19


安全事故详情:

20061030日由公司承建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体育馆工程发生一起三级安全事故,2006117日广东省建设厅出具了《关于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州市发生三级重大施工安全事故的通报》。


招股书应对策略:

1、公司采取积极主动措施予以补救和预防,按照建设厅要求进行自查;

2、公司20061110日将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报送广东省建设厅;

3、承诺进一步加强管理,杜绝特大事故再次发生。


思路总结:

经过查询广东省建设厅出具的《关于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州市发生三级重大施工安全事故的通报》,事故缘由及通报情况如下:


今年103018时左右,由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网架公司)承建的广州大学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体育馆屋面及钢结构工程在进行屋面板施工时,因违规自制电动作业平台在运行中发生倾覆,造成4名作业人员从20多米高空坠落死亡的三级重大事故


据事故现场初步调查,东南网架公司对这起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并存在以下严重问题:一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该工程的项目经理长期不到位,形同虚设,工程项目没有按规定配备专职施工安全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没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二是专项施工方案在未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审批的情况下组织实施,违规自制设计简陋、构造不合理、缺乏有效安全防护装置的电动高空作业平台进行施工;三是野蛮施工,不服从有关部门监管,工程所在地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多次发出禁止其使用自制拼装的电动高空作业平台进行大型网架屋面板施工的书面通知,但东南网架公司置若罔闻,拒不接受,一意孤行,冒险使用,导致4名作业人员高空坠落死亡。这是一起不服从有关部门监管,强行冒险施工,严重违法违规,性质十分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的恶性重大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后,我厅立即依法作出以下处理:一是致函浙江省建设厅,通报事故情况并建议依法应对东南网架公司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是责令东南网架公司立即对其在我省承建的所有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举一反三,进行全面排查事故隐患,该立即停工整改的要坚决停工整改,并于1112日前将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书面报我厅;三是约谈东南网架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企业主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指出其在我省承建项目施工安全生产存在的严重问题,督促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重特大事故再次发生,确保在我省承建工程的安全生产。我厅还将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东南网架公司在我省的安全生产管理进行重点检查。


乍一看,广东建设厅对发行人处罚措施较为严格,甚至有致函浙江省建设厅,通报事故情况并建议依法应对东南网架公司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言语,并多次提及重大安全事故。但经过仔细查询后,并未发现浙江建设厅对发行人的行政处罚,且该通知中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认定只能算作辅助认定,不具有执行效力。至于为何发行人未被本省建设厅处罚,个中玄机,只能自己体会了。或许这也是保荐机构敢于直接在招股书中明确说明报告期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只在重大事项中提及此次事故,在正文部分并未提及的底气所在。


透过招股书的措辞可以看出,保荐机构并未提及浙江省建设厅的处理情况,通过模糊的方式一带而过,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也并未提及此次事故相关事宜。由于浙江省建设厅不具有对广东省建设厅致函的回复义务,因此无法通过招股书判断浙江省建设厅是否已明确通过非纸质文件形式表达了意见。当然,也有可能是证监会并未关注此事才导致发行人能够较为顺利通过审核。


当然,由于公司主营业务是设计、制作、安装网架,此次安装网架过程可能存在一定的外包等情形,且与不属于主要的生产环节,将此次事件定性为安全生产事故可能不太恰当,结果并未受处罚、也不实质性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因此发行人可以说算极为走运了。

三、天赐材料(002709)

上市时间:2014.1.3


安全生产事故详情:

12011125日下午,九江天赐厂区内的发烟硫酸储罐因冬天低温导致结晶物堵住呼吸阀,操作工打开伴热管加热过程中操作不当,致使储罐内压力升高,顶盖冒顶,发生三氧化硫气体外泄事故。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于处理及时,事态得到有效控制,未造成人员伤亡。

2、广化建承担了九江天赐3,800吨锂电池和动力电池材料项目(注:为募投在建项目)的硫酸储罐安装工程。2013116日,广化建派出6名施工人员安装硫酸储罐导流管道。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作业人员违规操作,用砂轮机切割硫酸储罐盖法兰口颈部螺栓,由于罐内气体未完全排空,仍存在少量氢气,遇到切割火星,发生闪爆,罐盖冒顶,造成3名施工人员跌落身亡。


招股书应对策略:

1、11年事故:

(1)九江市环境监察支队采集水样,并分析多个监测点数据均处于正常状态;

(2)湖口县安监局核查后,认定此次事故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重大影响、经济损失小,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3)九江市环保局认定事故对环境无重大影响,不构成环保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4)公司进行事后整顿,同时事故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2、13年事故:

(1)事故责任主体认定为广化建,九江天赐并非事故责任主体,本次事故不构成九江天赐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对九江天赐进行处罚;

(2)九江天赐先行向死者家属垫付死亡赔偿金;

(3)截至2013128日,湖口县安监局同意九江天赐事故生产线回复生产,发行人经营恢复至正常水平;

(4)保荐机构核查结论:此次事故属于较大事故,但责任主体非发行人;②公司后期整改到位、经营正常;③九江市安监局出具安全事故的说明;④发行人先行赔付;⑤发行人不会受到处罚,此次事故对其持续经营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思路总结:

我们见的很多IPO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都会明确说明已落实整改措施,并完全消除安全隐患。每次看到这些论述时,大家都会想到若发行人此后再次发生安全事故,该如何去圆这个鉴定呢?


很碰巧,天赐材料就属于典型案例。公司在2011年发生安全事故后,又于2013年年底,也就是基本在审期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先后两次发生安全事故,基本上是打脸行为,另一方面由于已在审,企业往往会面临非常大的压力。在此案例中,较为巧合的,事故中有并非企业人员,且恰好是对方发起的此次事故。理论上,氢气尚未排空导致施工人员伤亡的,双方均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但是,也恰恰是由于有外来施工方,导致监管部门可以直接将责任认定为第三方,这也凸显出一个企业的公关能力是多么重要!或许发行人对施工方的补偿金也是弥补对方担当被处罚及伤亡事故后果的一种表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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