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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实务问题58个

 黄肥虎 2016-12-30

文章来源:xiaochengshuiwu


2016年11月30日,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劳务税处和征管科技处负责人将通过天津国税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介绍天津市营改增的相关情况,并回答网友提问,欢迎广大纳税人和网友参加。

[主持人]网友提问,个人出租商铺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2016-11-3009:03:48]

[魏峥]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文件规定,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如果承租人不属于其他个人的,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11-3009:05:16]

[主持人]网友提问,我们是一家从事酒店客房洗漱用品批发的小规模纳税人,同时还兼营酒店客房床上用品的清洗业务。营改增前,如果我们每月的销售额和营业额都不超过3万的话,可以分别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小微企业优惠。但是营改增后,我们从事的床上用品清洗服务也需要交增值税,那如果我们每月的销售收入和服务收入合在一起超过3万元的话,我们还能享受小微企业的免税优惠吗?[2016-11-3009:08:10]

[魏峥]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2016-11-3009:10:40]

[魏峥]因此,如果您提供洗漱用品批发取得的销售收入和提供床上用品清洗服务取得的服务收入分别不超过3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2016-11-3009:12:11]

[主持人]网友提问,我公司是一家外语培训机构,是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前我们按3%的税率交营业税;营改增后,税率变为6%,我们税负上升很多,请问有没有什么政策能解决这个问题?[2016-11-3009:14:04]

[魏峥]您好,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三条,一般纳税人提供的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您反映的税负上升问题已经得到解决。[2016-11-3009:15:33]

[主持人]网友提问,我是搞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什么条件下能适用简易计税?[2016-11-3009:16:48]

[魏峥]您好,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之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纳税人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三)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2016-11-3009:19:58]

[魏峥]以上三种情形适用的征收率为3%。[2016-11-3009:20:39]

[主持人]网友关于营改增的政策提问非常踊跃,我们将逐一为大家解答。[2016-11-3009:21:43]

[主持人]网友提问,我公司是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应该怎样计算税款?[2016-11-3009:23:18]

[魏峥]您好,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之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2016-11-3009:25:39]

[魏峥]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之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明确,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016-11-3009:28:19]

[主持人]网友提问,我公司是一家旅游公司,销售额怎么计算?[2016-11-3009:29:02]

[魏峥]您好,按照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之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016-11-3009:30:57]

[魏峥]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2016-11-3009:32:30]

[主持人]网友提问,营改增以后,购买不动产可以抵扣了,但是要分两年抵扣,我想知道这个具体操作是怎么样的?[2016-11-3009:33:58]

[魏峥]您好,按照《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2016-11-3009:36:09]

[魏峥]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具体抵扣方式为: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6-11-3009:39:18]

[魏峥]例如:2016年5月1日,您单位购入一幢办公楼,取得进项税额110万元,纳税人应在2016年5月抵扣66万元,2017年5月(第13个月)再抵扣剩余的44万元。[2016-11-3009:40:22]

[主持人]网友提问,我们是一家酒店,有向客人提供住宿服务项目,请问我们是否可以给客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特殊规定吗?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份最高开票限额是多少?[2016-11-3009:42:09]

[魏峥]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2016-11-3009:45:08]

[魏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中规定,试点范围限于全国91个城市(包括天津)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主管税务机关为试点纳税人核定的单份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万元。[2016-11-3009:49:30]

[主持人]网友提问,我们是一家房地产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平时业务中需要招待客户,发生餐饮费支出。请问取得的餐饮费的发票,是否可以抵扣销项税额?[2016-11-3009:52:33]

[魏峥]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购进的餐饮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你单位购进的餐饮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6-11-3009:54:11]

[主持人]网友提问,我收到保险公司的保险赔付需要交纳增值税吗?[2016-11-3009:55:41]

[魏峥]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2016-11-3009:56:53]

[主持人]网友提问,我个人卖自己建造的住房需要缴纳增值税么?[2016-11-3009:58:00]

[魏峥]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016-11-3009:59:35]

[主持人]网友提问,营改增后提供安装服务有什么优惠政策?[2016-11-3010:00:07]

[魏峥]您好,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之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纳税人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三)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以上三种情形适用的征收率为3%。[2016-11-3010:02:27]

[主持人]网友提问,我公司是商贸企业一般人,取得的房租专票可以抵扣吗?[2016-11-3010:03:24]

[魏峥]您好,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进项税额,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相关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6-11-3010:05:41]

[主持人]网友提问,劳务派遣公司,选择差额征税,差额扣除的部分文件中提到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对于我企业收取的服务费我一般纳税人是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那么是否可以这一笔业务开具两张发票,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可以的话,普通发票的税率是否为0?[2016-11-3010:08:27]

[魏峥]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件的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2016-11-3010:10:36]

[主持人]网友提问,请问天津跨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时是按照合同全款预缴还是按照此次收款(开票)金额?[2016-11-3010:17:35]

[魏峥]您好,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2016-11-3010:20:44]

[魏峥](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2016-11-3010:22:10]

[魏峥](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2016-11-3010:23:32]

[魏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2016-11-3010:25:27]

[主持人]网友提问,我们是一家保险公司,请问哪些保费收入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2016-11-3010:26:44]

[魏峥]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之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2016-11-3010:29:32]

[主持人]网友提问,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用,应如何抵扣?[2016-11-3010:30:38]

[魏峥]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的规定,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2016-11-3010:32:45]

[魏峥]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2016-11-3010:34:54]

[主持人]网友提问,我公司为一家境内银行,总公司在境外,我们与总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么?[2016-11-3010:37:39]

[魏峥]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第三条规定,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属于《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款第2项所称的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因此其产生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2016-11-3010:41:43]

[主持人]网友提问,我单位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2014年6月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如何纳税?[2016-11-3010:43:49]

[魏峥]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016-11-3010:46:53]

[主持人]网友提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中,新纳入行业纳税人可以使用哪些国税监制发票?[2016-11-3010:50:51]

[程鹏]您好,自2016年5月1日起,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A版三联、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一联、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2016-11-3010:52:10]

[主持人]网友提问,工会收取的会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2016-11-3010:52:59]

[魏峥]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2016-11-3010:53:55]

[主持人]网友提问,我单位为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现阶段应按全额计税还是按差额计税?[2016-11-3010:54:53]

[魏峥]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016-11-3010:56:19]

[魏峥]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2016-11-3010:57:02]

[主持人]网友提问,我单位2016年2月取得的不动产,对外提供融资租赁服务,营改增后应如何纳税?[2016-11-3010:58:10]

[魏峥]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016-11-3010:59:35]

[主持人]网友提问,我个人出租底商,一次性收取6个月的租金10万元,是否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2016-11-3011:00:27]

[魏峥]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2016-11-3011:01:48]

[主持人]网友提问,家政服务企业的什么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2016-11-3011:02:33]

[魏峥]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2016-11-3011:03:53]

[主持人]网友提问,我单位为客户办理手机资费时赠送的识别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2016-11-3011:04:41]

[魏峥]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016-11-3011:05:30]

[主持人]网友提问,我单位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咨询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2016-11-3011:06:18]

[魏峥]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6-11-3011:07:14]

[主持人]网友提问,我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转让房产的行为,使得我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是否应认定一般纳税人?[2016-11-3011:08:32]

[魏峥]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件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因此,不含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销售额的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情况下,可以不认定一般纳税人。[2016-11-3011:09:45]

[主持人]网友提问,适用差额征税的应税行为,应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2016-11-3011:10:36]

[魏峥]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件的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2016-11-3011:12:35]

[主持人]网友提问,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按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2016-11-3011:13:09]

[魏峥]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不属于物流辅助服务,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征税。[2016-11-3011:14:29]

[主持人]网友提问,我单位将单位大楼的屋顶出租给别人安装竖立广告牌,应该什么税目交税?[2016-11-3011:15:12]

[魏峥]您好,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的税目注释执行。出租附着在土地或不动产上的空位、楼面、屋顶给他人安装竖立广告牌等,按照出租不动产处理。[2016-11-3011:16:53]

[主持人]网友提问,我单位为供暖企业,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按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2016-11-3011:17:30]

[魏峥]您好,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2016-11-3011:18:30]

[主持人]网友提问,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的行为,可以自行进行选择吗?[2016-11-3011:19:22]

[魏峥]您好,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2016-11-3011:20:24]

[主持人]网友提问,自然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2016-11-3011:21:36]

[魏峥]您好,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016-11-3011:22:43]

[主持人]网友提问,我单位提供旅游服务,根据客户需要,将火车票、飞机票的发票原件交给客户,我单位如何进行差额扣除?[2016-11-3011:23:09]

[魏峥]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2016-11-3011:24:13]

[主持人]网友提问,我单位代理进口免税货物,销售额如何确定?[2016-11-3011:24:59]

[魏峥]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016-11-3011:26:05]

[主持人]网友提问,我单位提供签证代理服务,如何纳税?[2016-11-3011:26:35]

[魏峥]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016-11-3011:29:32]

[主持人]网友提问,我酒店以长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应如何缴纳增值税?[2016-11-3011:30:03]

[魏峥]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2016-11-3011:30:54]

[主持人]网友提问,我单位为建筑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工程款中被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应于何时计算缴纳税款?[2016-11-3011:31:37]

[魏峥]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016-11-3011:32:58]

[主持人]网友提问,小微企业认证的规定,与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系吗?[2016-11-3011:33:54]

[魏峥]您好,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2016-11-3011:36:49]

[魏峥]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增值税小微企业必须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2016-11-3011:37:39]

[主持人]网友提问,我公司原来是地税纳税人,对增值税政策和新开票系统不太熟悉,开票应该注意哪些问题?[2016-11-3011:38:17]

[魏峥]您好,打印发票字迹要清楚,不得压线错格,确保打印格式精准,不得将二维码或密码区与表样原有内容重叠,否则将影响发票的使用,产生无效票;在开票前应将纸质发票的号码与开票系统中的号码进行核对,在开票后若发现信息错误,应将发票所有联次全部作废,重新开具;及时掌握增值税相关政策,特别是了解常见税目税率,避免因商品编码、商品种类选择错误,而出现发票税率错误、品目错误等情况。[2016-11-3011:39:55]

[主持人]网友提问,作为商家,为消费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要求?[2016-11-3011:40:25]

[魏峥]您好,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购买方提供4项信息: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购买方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2016-11-3011:41:07]

[主持人]网友提问,作为商家,为个人消费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什么要求?[2016-11-3011:41:36]

[魏峥]您好,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2016-11-3011:42:14]

[主持人]网友提问,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停止使用后,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应该开具什么票呢?[2016-11-3011:43:08]

[魏峥]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明确从2016年7月1日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2016-11-3011:44:55]

[主持人]网友提问,对于建筑企业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已经预缴的增值税在抵减时是否要区分项目?是否只能在建筑服务应纳税额中抵减可以抵减企业全部业务的应纳税额?[2016-11-3011:45:48]

[魏峥]您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对于建筑企业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已经预缴的增值税在抵减时不需要区分项目。[2016-11-3011:48:05]

[主持人]网友提问,请问房地产企业什么时候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比如收到全款了或者是权属变更了)[2016-11-3011:49:10]

[魏峥]您好,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2016-11-3011:50:09]

[魏峥]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2016-11-3011:52:37]

[主持人]网友提问,您好,我企业是商贸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费用专用发票只要是符合规定的是不是都可以抵扣进项?[2016-11-3011:54:18]

[魏峥]您好,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进项税额,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相关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6-11-3011:56:11]

[主持人]网友提问,小规模纳税人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2016-11-3011:56:52]

[魏峥]您好,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应税行为,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11-3011:58:29]

[主持人]网友提问,营改增后有些酒店、饭店开具发票时,要求提供各种手续,很不方便。索要发票不是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吗?为什么变得这么复杂?[2016-11-3011:59:06]

[魏峥]您好,这种现象是由于部分商家对相关政策理解不清造成的。针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向消费者索要证明的现象,我市税务部门及时出台了《天津市国税局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提示》,总结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技巧及不同消费者适用的增值税发票种类,明确索取发票是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商户应按相关规定及时便捷的为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消费者可自行查阅相关规定,维护自身权益。[2016-11-3012:00:27]

[主持人]网友提问,纳税人对营改增前已申报营业税但未开具地税发票的情况如何处理?是否可以开具新的发票?[2016-11-3012:01:27]

[魏峥]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明确,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为方便纳税人处理,天津市国税局、天津市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纳税人已申报营业税收入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税发〔2016〕125号),对具体办理流程进行了明确。[2016-11-3012:03:30]

[主持人]网友提问,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需要使用吗?[2016-11-3012:04:12]

[魏峥]您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要求,我市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自2016年8月1日起,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开具增值税发票。[2016-11-3012:05:06]

[主持人]网友提问,我公司转让房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增值税发票第几联次?[2016-11-3012:05:56]

[魏峥]您好,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2016-11-3012:06:52]

[主持人]网友提问,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买方因票面信息有误拒收,如何处理?[2016-11-3012:07:28]

[魏峥]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2016-11-3012:08:39]

[魏峥](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2016-11-3012:09:56]

[魏峥]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2016-11-3012:12:37]

[魏峥](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2016-11-3012:15:04]

[主持人]网友提问,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已经按季申报,能否申请仍按月申报?[2016-11-3012:15:28]

[魏峥]您好,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实行按季申报备案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2016-11-3012:16:44]

[主持人]网友提问,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使用期限是什么时间?[2016-11-3012:17:07]

[魏峥]您好,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2016年4月30日之前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2016-11-3012:18:40]

[主持人]网友提问,哪一类试点纳税人可以使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A版三联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2016-11-3012:21:10]

[魏峥]您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可以使用通用机打发票A版三联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2016-11-3012:21:52]

[主持人]网友提问,使用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同时还可以使用那些普通发票?[2016-11-3012:22:12]

[魏峥]您好,可以同时使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2016-11-3012:22:32]

[主持人]网友提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开具方式?[2016-11-3012:22:53]

[魏峥]您好,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使用什么对使用通用机打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原则上需要通过天津市国税局机打普通发票系统进行开具,软件与说明在天津市国税网站自行下载。机打普通发票开票系统初始化,密钥下载拷贝等工作在国税机关完成。[2016-11-3012: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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