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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行贿人必备技能

 新屏轩 2016-12-31


刑九时代,如何突破行贿人





本文作者:黄锦恒,毕业于广西大学,专业研究中国腐败问题。


《刑法修正案(九)》及《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范性文件陆续出台,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治理有了较大的改变:大幅度提升了贪污受贿罪的立案标准、量刑标准,降低了贪污贿赂案件突破的压力;新增罚金刑,增加了违法犯罪成本;新增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犯罪的法条,扩大了打击覆盖范围。


对行贿犯罪的惩罚措施也有了较大的改变,对反贪办案影响最大的当属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较之前的“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或免除惩罚”,大幅提升了处罚行贿罪的数额,同时提高了免去处罚的标准,意味着今后处罚行贿犯罪,以“刑事处罚为原则,免除惩罚为例外” 。


在过往的办案中,反贪办案之所以能够牵出大量的窝案串案,很大程度上与诉辩交易有关,有“可以免除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打消了行贿人的顾虑,鼓励他们揭发犯罪。


而今,将“丹书铁券”的适用标准大大提高,一方面将提高行贿人的犯罪成本,另外一方面将提高办案的成本,必然引起行贿人的恐慌和顾虑,增加突破案件的难度。


如何破解新法带来的难题,值得我们反贪人好好研究。


犯罪分子拒绝配合的心理原因有很多种。新法修正后,绝大部分的行贿人拒绝配合是因为畏罪心理,担心供述后会造成不良的后果。


特别是单位犯罪,如果被处以刑罚,极可能对单位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如丧失资质、吊销执照等。如果不能免除刑事处罚,对行贿人而言,不供认的后果优于供认后果。


新形势下,我们要开始适应行贿人对抗审查的新常态。新常态下,如何才能快速突破行贿人呢?以下几个方案可以供大家参考:  

                                                  

1
以毒攻毒


搜集行贿人相关罪证,用更大的恐惧毁灭恐惧。


行贿人之所以行贿,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过程往往也触犯了其他法律,相关联的犯罪证据比较容易固定。


如果能够搜集行贿人的其他罪证,必然给他造成巨大的压力,让其作出选择,从而迫使其认罪。


比如在工程建设领域,在受贿人答应关照后,往往有行贿人去围标,然后获得工程的承建权,围标串标行为就是犯罪活动;


再如,行贿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受贿人财物,受贿人的行为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犯罪,那么行贿人的行为也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的共犯。


2

围魏救赵


 围魏救赵,搜集其他利益相关人的罪行。




贿赂犯罪往往不是一个利益体的犯罪团伙,一些涉案金额较多的行贿人因时间问题有时候不一定亲自去行贿,吩咐其亲朋好友代劳。


审讯时,从外围突破,以此施压,往往也会让行贿人妥协。这也许是中国人与生俱来的义气情结!


笔者曾经处理过一个案件,行贿人打算拖延至逮捕期限届满之时,后来笔者提出其某个亲戚也涉嫌共同行贿犯罪已经被取保候审,如果不承认犯罪行为,将改变对其亲属采取的强制措施,该行贿人的心理防线很快被突破。


3

不检证据


注重搜集其不检点行为的证据。



行贿人一般为事业较成功的人士,很大一部分人对其名声的重视程度大于其暂时的人生自由。


通过特定手段搜集行政处罚、开房记录等信息,或者恢复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中的电子数据,搜寻不检点的私生活信息。如果能够合理使用这些证据,能够发挥四两拨千斤的功效。


笔者曾遇到一个行贿人,行贿了区区几万元,但是好说歹说就是不肯承认,笔者根据前期材料,偶然发现其居住在本地,但近段时间的中午频繁到酒店开房,笔者断定其私生活可能存在不检点的行为,以此为攻击点,声称有酒店视频,很快就让行贿人缴械投降。


4

刑事政策


注重新法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及刑法中自首、立功等政策的应用。



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该表述内涵是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情形的应该这么来认定:


1、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


2、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


 3、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4、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


以此来教育行贿人,有理有据,减轻行贿人的思想负担,对突破案件都有作用。


笔者今年办理的一个案件中,行贿人知道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超过一百万将面临超过五年的处罚,但又面临审讯人员的强大压力,迟迟不肯吐完其行贿的事实,笔者通过鼓励其立功,并告诉其只要有立功就有机会缓刑,大大的降低其心理负担,很快交代向其他人行贿的事实。


5

先礼后兵


先礼后兵,留条出路让其选择。


在到案方面,如果行贿人在当地较有影响力或有固定资产公司,可以先礼后兵,通过中间人等形式请其过来进行配合调查,保证其是主动到案。如果能如实交代,那么就有可能符合自首条件,有可能免于处罚。相信突破起来就容易得多!


其次,行贿人的信息往往也很广或者认识其他行贿人,供述其他行受贿信息或者帮助寻找督促其他行贿人到案,都可以构成立功(同案犯除外)。


6

诉辩交易


适当的诉辩交易。




从《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原意来说,立法机关是希望能够全方位打击行贿犯罪,避免诉辩交易。


但是贿赂类犯罪毕竟是以“口供为王”的犯罪类型,如果不能获取双方口供,即便一方认罪,也定不了罪。


因此迫不得已时,诉辩交易未尝不是一种善意的妥协。妥协可以是有多角度的,以前注重在罚与非罚方面去交易,笔者认为在已经立案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从是否存在不正当情节方面、起诉数额、人员等方面进行交易。


7

精化初查


进一步精细化初查,为审讯做好准备。


要能够找准突破口,充分的前期调查必不可少。特别是上述的其他罪行、不检点行为等都需要有初查才能搜集到。


将初查做细做足,摆出充分的证据,也是快速突破的有效途径。如对于大额行贿款,往往能从银行账号、公司账户中寻找端倪。


 

8

部门配合


加强与相关部门配合,争取审问时间。


一方面争取审讯时间:审讯突破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侦讯高手如果没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审讯,也不一定能够有效果,最有效的审讯时间是送去看守所之前,如何争取多一点时间进行审讯。


我们可以多与其他部门要时间。以前侦查部门常与纪委进行配合,其实行贿人也可以由纪委先进行初步调查,再由反贪部门进行调查,期间可以抽出更加多时间来审讯;


如果审讯其他部门的行政违法行为,也可以通过其他部门调查为主,反贪部门派员参与调查为辅,时间成熟时再移送侦查机关进行调查,这样可以争取宝贵的审讯时间。


另一方面,与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善于从行政处罚的方式进行打击违法行为。相对于行贿罪来说行政违法的证据却比较容易固定,当行政处罚对其造成的影响大于供认带来的影响时,部分行贿人会选择供述。


 

9

精密审讯


审讯工作精密化。



以往的审讯工作往往缺乏一定的计划性、协调性,一人一套,以“群殴”“狂轰滥炸”的方式进行突破。


这一套路已经被证明是落后而低效的方式,要快速突破案件,必须有严密的审讯方案、强有力的审讯组织、充分的沟通,有针对性的、有谋略的进行。


10

案例示范


加强与当地法院沟通,树立一些较好的案例。




相较于抽象的法律,嫌疑人乐意对比当地其他被处罚的犯罪人员,如果觉得是可以接受的范围,一般也愿意承认。


通过量刑建议等方式与当地的法院沟通,在量刑维度,将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对一些认罪态度好,在可能情况下,从轻处罚;对于认罪态度差的、翻供的,要与认罪态度好的保持一定的差距,营造认罪优于不认罪的司法环境。


11

旧法适用


针对《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前的行贿案,仍然可以适用旧法。根据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但凡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前实施的行贿犯罪,仍然可以适用旧法,审讯时可以以此来做思想工作,尽量减轻其思想负担。


以上一些做法都是笔者在实践中的总结,相信反贪之家的各位同仁也有很多好的方式方法,欢迎大家留言说说你们都是怎么突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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