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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办税人员实名办税业务范围的公告

 whoyzz 2017-01-01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扩大办税人员实名办税业务范围的公告


        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湖北省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原办理部分涉税事项时对办税人员实行实名办税的基础上扩大实名办税的事项范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国税机关采集、比对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二、在湖北省武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除税法咨询、涉税举报等不需要实名办理外,其他涉税事项均实行实名办税。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国税机关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影印件、电话号码、人像信息以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信息。

        本公告所称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陆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

        四、实名办税实施后,办税人员首次在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须提供以下信息资料,国税机关核实后采集其身份信息。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国税机关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五、国税机关提供灵活多样的身份信息采集方式。特殊情况可由国税机关上门或以其他方式采集身份信息。

        六、采集过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以后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携带身份证件,通过办税服务厅的排号系统或自助办税终端的人、证信息一致性认证后申办涉税事项;办税人员网上申办涉税事项的,须经手机信息验证通过后方可办理。

        七、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国税机关办理身份信息和电话号码信息的变更手续。

        八、属于下列类型的纳税人,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到国税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一)被国税机关列为重点监控的高税收遵从风险的;

      (二)被国税机关确定为具有税收严重、较重失信行为的;

      (三)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受到法律追究的。

        九、国税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办税人员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以及公告第八条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经告知未到国税机关采集身份信息的,国税机关暂停为其办理涉税事项。

        十、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未携带身份采集所需证件和资料的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项的,国税机关仅受理办税人员当日办理事项,之后办税人员需及时进行身份信息采集。

2017年7月1日起,国税机关仅受理已采集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申请的涉税事项。

        十一、湖北省武汉市国税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十二、本公告所指的《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可以通过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uhan.)表单下载栏目下载。

        十三、本公告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月1日

内容来源:武汉市国税局征管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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