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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提纲、整理、总结 三亿文库

 刷牙姐 2017-01-02

③征收反倾销税。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由外经贸部提

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决定,征收反倾销税,由海关执行。反倾销税的征收期

限不超过5年,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商。

七、我国的反补贴立法

1.补贴: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

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依照该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是专向性的。

2.反补贴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

八、正常价值的确定

(1)如果出口国国内有该产品的销售价格,并且该产品销售是用于国内消费,则该销售价

格即是“正常价值”。( 最主要、最直接)

(2)以产品出口到第三国市场销售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

(3)以结构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依据。

九、WTO

(一)、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

第九章 国际投资法

一、国际投资

1、概念:指一国的投资者以营利为目的,将本国的资本投入到别国的一种经济活动。在国

际投资关系中,接受别国投资的国家称为资本输入国或东道国;向别国投资的国

家称为资本输出国,或投资者母国。

2、分类:(1)按投资主体的不同:政府(或官方)投资和私人投资;

(2)按投资时间的长短: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5年)

(3)按投资方式的不同: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

(4)按资金来源的不同:国际信贷与国际私人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指一国自然人或法人将其资本投放国外,投资开办企业或经营企业,并对企业

享有控制权或支配权的跨国经济活动。主要方式包括:在国外设立独资公司,企业或合

营企业,收购、兼并外国企业,和为参与企业经营而取得外国企业的股份等。国际经济

法主要研究国际私人直接投资。

国际间接投资是指一国的投资者将资本投入到另一国,由另一国经营者接受并运用该资

本,投资者不参与或控制该资本的经营管理的一种投资活动。主要方式包括购买外国公

司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购买外国政府债券,贷款等。

3、投资环境:A物质环境(有形环境、硬环境):自然资源、自然环境、基础设施(可变)

B 社会环境(无形环境、软环境):政治环境、法制环境、经济环境、

社会条件、意识环境

二、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问题

1、国民待遇原则:指东道国给予外国人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方面,与本国人的待遇相同。

在国际投资法的意义上,仅是指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者和有外资参与的企业在享受权利和承

担义务方面,与本国投资者及其企业的待遇相同。

2、最惠国待遇原则:指一国作为给惠国,给予作为受惠国的另一国国民的在给惠国境内的

待遇,不低于给惠国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3、优惠待遇原则:指东道国给予在本国境内的一定外国的国民在贸易、投资、金融、关税、

航运等某些特定方面以优于本国国民或其他外国国民的待遇。

4、不歧视待遇原则:指通过国际法律规范的形式,国家与国家间约定,东道国不把对其他

国家所加予的或仅对个别国家所加予的限制等不利措施,同样地适用于待遇接受国,从而使

待遇接受国不处于比其他一切国家或大多数国家更不利的地位。

三、国有化及补偿问题

1、国有化及征收:是东道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本国的法律程序将私人性质的财产

收归国有并由国家加以管理和控制的法律行为。是东道国国家主权行为的具体表现。

2、A国有化是东道国政府代表东道国国家进行的;而征收既可以由东道国政府代表东道国

国家进行,也可以由东道国的其他权力机关(如军事当局等)进行。

B在国有化中,被国有化的外国人的财产最终为东道国国家所拥有;而在征收中,被征

收的外国人的财产最终可能为东道国国家所拥有,也可能为东道国的国民或公司所拥有;因

为东道国的权力机关在将外国人财产征收后,可再将该财产以某种形式转为东道国国民或公

司所有。

3、主权国家必须对被国有化或征收的外国资本予以充分、即时、有效的赔偿,才公正合法。

四、BOT:Build-Operate-Transfer (建设-经营-移交) ★

1、概念:BOT指投资者通过特许协议取得东道国政府对其参与某一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与

经营的许可,在规定的期限内由该投资者负责特定项目的筹资、建设与经营,并通过对该项

目的经营活动收取使用费或服务费用于回收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利润;协议期满时则向政府移

交该设施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的一种新的投融资合作方式。

BOT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1、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建设—

拥有--经营—转让 2、BRT(build-rent-transfer)建设—租赁—转让 3、BTO

(build-transfer-operate)建设—转让—经营 4、BOOST(build-own-operate-subsidize-transfer)

建设—拥有—经营—补贴—转让 5、ROO(rehabilitate-operate-own)修复—经营—拥有

2、实践:使用BOT投融资方式的项目限于一国的公共基础设施。由于公共基础设施直接关

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生活,因此,这些设施的建设、经营和管理权均属国家专有权。

东道国政府通过利用BOT投融资方式,将其对公共设施的专有权以特许权协议形式让渡于

项目经营者,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3、基本当事人:A、项目发起者:是项目所在国政府,它通过授予项目特许经营权和给予

一定额度的贷款担保作为项目建设、开发和融资安排的支持,并根据特许协议履行其义务,

协议期间届满,无偿取得项目。

B、项目经营者也称项目公司,是项目的直接投资者和经营者,通常是为建设、经营和

管理项目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对于项目经营者一般要求应具备的条件:一是要有一定的资

金、管理和技术能力;二是项目经营要符合环境和安全标准;三是项目收费要合理;四是要

保证做好项目的维护。关于该种企业模式,有的国家仅限于“合资经营企业”,而有的国家

允许采用多种模式。

C、项目贷款者为商业银行集团、政府出口信贷和世界性或地区性银行的政策性贷款。

五、外国投资法

(一)、外国投资的范围:

1、禁止进入的行业 :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2、限制外国投资的部门:技术水平落后的;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3、鼓励允许外国投资的部门: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外国投资的比例:我国最高不超过49%,最低不低于25%

六、对外投资鼓励制度

(一)税收优惠

(二)财政支持

(三)其他鼓励措施:1、信息援助 2、技术援助

(四)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七、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1、概念: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它是国际投资保护的重要法制之一。

2、特点1.以资本来源国的政府授权保险机构为保险人;2.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仅仅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3.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4.海外投资保险的目的在于防患于未然,而不是事后补偿。

(一)、保险人:在各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保险人都只能是各国政府授权的保险机构。

1、有的以公司的形式出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由政府所设立的公司来承担海外投资保险责任。2、有的则以政府的一个行政机关或某行政机关中一个部门的形式出现,因而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际上是直接由政府来承担海外投资保险责任。

(二)、保险范围:(1)外汇险;(2)征收险;(3)战乱险

(三)、保险标的的合格性:(l)保险标的必须是新投资。(2)保险标的必须是为东道国所接纳的投资。(3)投资对投资者母国经济发展有利。

(四)、被保险人,指依法有资格申请海外投资保险的投资者:(1)本国国民(2)本国公司、合伙or其他社会团体(3)外国公司、合伙、社团

(五)、保险赔偿和代位求偿权

八、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MIGA 汉城公约

(一)、法律地位:是具有完全的法律人格的国际组织。享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同时具备私

法意义上的法人资格

(二)、成员国资格和机构的资本:机构的总资本分为10万股,每股票面值为1万特别提款

权。任何成员国的认股数额均不得低于50股。

(三)、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组织机构与投票制度:理事会、董事会和总裁及工作人员

(四)、★合格投资、合格投资者与合格东道国(机构成员国、发展中国家)

(五)、承保的险别:货币汇兑风险、征收或类似措施的风险、东道国政府违约风险

战争和内乱风险、其他非商业风险和除外情形

(六)、代位求偿权:MIGA一经向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保险金,则其即取得投保人对东

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各种权利或索赔权。各成员国都应当承认MIGA的此项权利。MIGA的代位求偿权是该公约所设立的多边投资担保机制的关键所在。

九、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ICSID ) 华盛顿公约

(一)、管辖权:只有同时具备该三项要件,中心才能行使管辖权

①主体条件。提交中心处理的投资争端的当事人,其中一方必须是公约缔约国或该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为另一缔约国国民(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 ②主观条件。凡提交中心解决的特定争端,当事人双方必须订有将该特定争端提交中心解决的书面协议。此书面协议的存在,是中心对该特定案件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条件;并且,双方一旦订立了此项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撤回或撤消。

③客观条件。中心对投资争端的处理,仅限于由于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非其他性质争端。

(二)、裁决的效力:相当于缔约国法院的最终判决,各缔约国法院不得对它行使任何形式的审查,包括程序上的审查,也不得以违背当地的社会公共秩序为由而拒绝承认与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也不得对中心裁决提出任何上诉或采取任何公约规定以外的补救办法。除依公约有关规定停止执行的情况外,当事各方及各有关缔约国法院均应遵守和履行中心的裁决。

十、《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协定》 TRIMs

任何缔约国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 要求各缔约国均须提高其投资政策、法律和其他措施的透明度,以方便投资者特别是外国投资者了解和掌握 。

第十章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一、国际金融法

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间货币金融关系的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的总称。在内容上,涉及到国际货币体系、国际资本跨国流动、关于外汇的兑换与交易、关于各种国际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交易、跨国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的管制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体系:国际货币法律制度、国际资金融通法律制度、国际金融监管

二、硬通货(Hard Currency)

指国际信用较好、币值稳定、汇价呈坚挺状态的货币。由于各国通货膨胀的程度不同,国际收支状况以及外汇管制程度不同,当一国通货膨胀率较低,国际收支顺差时,该国货币币值相对稳定,汇价坚挺。

三、布雷顿森林体系

包括5个方面的内容,即本位制度,汇率制度和汇率制度的维持、储备制度、国际收支调整制度及相应的组织形式。

(一)本位制度:规定美元与黄金挂钩。各国确认35美元兑换1盎司黄金的黄金官价。美国承担向各国政府或中央银行按官价兑换美元的义务。

(二)汇率制度:规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国货币与美元挂钩,即各国货币与美元保持稳定的汇率。各国货币与美元的汇率按照各自货币的含金量与美元含金量的比较确定,或者不规定本国货币的含金量,只规定与美元的汇率。

(三)在储备制度方面,美元取得了与黄金同等的国际储备资产的地位。

(四)在国际收支调整机制方面,成员国对于国际收支经常项目的外汇交易不得加以限制,不得实行歧视性的货币措施或多种货币汇率制度。调节国际收支不平衡应是顺差国和逆差国双方的责任。

(五)在组织形式方面,为了保证上述货币制度的贯彻执行,建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四、布雷顿森林国际货币制度最主要的是两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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