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函[2009]90号《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第二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正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根据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放弃减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