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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案例分析题

 Titaniumm 2017-01-03
法理学案例分析题(一) 

在美国曾发生过一起著名案件.一名 16 岁的男孩毒死了他的祖父.围绕他能否继承被害人的遭产出现了很大的争论.肯定者认为他是合法继承人.按法律规定他应当继承遗产.反对者则认为其继承与法律的目的不符.最终法院以“一个人不能从他的不当行为中得利”这一原则剥夺了男孩的继承权.请你运用所学的法律原则关系的原理对法院的判决作出评论. 

答:(l)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2)法律规则是法律对于某一种行为规定的行为规范.而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是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就两者的关系来看.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法律规则不能违反法律原则.否则就不能实现法律的目的和价值。 

(3)按照法律规则.男孩是合法继承人.应当继承财产.但从法林原则角度看.由于财产继承的出现是男孩的不当乃至犯罪行为所致,如允许男孩继承遗产.无疑是对其犯罪行为的肯定甚至鼓励.是对法律所体现的正义价值的违背.因此.按照法律原则高于法律规则的原则.应当判决剥夺该男孩的继承权. 

法理学案例分析题(二) 

l995年底,某医科大学因考虑到吸烟是世界公认的三大不良公害之一,而医学院又是培养健康卫士的地方,因而作出决定,从1996年起该校不招收吸烟学生。在1996年初在北京召开的第十届世界烟草和健康大会组委会上.大会也发出了在全国医学院校开展禁烟活动的倡议,倡议从l996年起医学院不再招收吸烟的学生.此一举动受到部分媒休的关注和肯定.但也引起了吸烟学生和家长的反对.请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分析说明上述决定和倡议是否合适及其理由。 

答:(l)某医科大学的决定和大会组委会的倡议是不合适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二这农明,受教育权是宪法从予公民的神圣权利.除了法律明文规定外,不能被随意剥夺和取消。上述医学院的决定和大会组委会的倡议.却在没有国家立法的情况下.剥夺了吸烟学生的受教育权,明显是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的,因而其做法足不合适的.应当予以撤销。(3)当然,上述决策者的动机和愿望无疑是良好的.也符合杜会文明和进步的趋势.但是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毕竟不能等同.倡导的东西并不一定就是对其负面进行法律禁止、法律制裁的东西。(4)一些新闻媒体对于此举的关注和肯定.表明在我国,宪法至上的观念和原则的确立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杜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我们必须维护宪法的权威.任何行政与非行政的决定,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规定相违背、相冲突,否则就必须制止和纠正。 

法理学案例分析题(三) 

2001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修订,将法官的任职条件要求从大专学历提高到大学本科学历。请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分析说明此举的意义。 

答:(l)现代社会生活日趋复杂化,杜会分工日益细化,法律规范变得愈来愈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律的专业化和职业的专门化即成为社会生活的必须。因此,要从事法律职业,必须有法律专业知识、经过法律专业培训.已成为普遍的共识.(2)法官在整个司法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法院审判案件也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为适应现代社会变化速率加快的需要,法官拥有不同程序的自由裁量权.在此情形下,法官专业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案件审判的质量从而影响到法律目的的实现。因此.适当提高法官任职条件,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意义。(3)过去由于认识等原因.我国法官任职条件不是十分严格.其任职条件与行政机关公务员没有大的区别,几乎什么人都可以进。不可否认.其中一些自学成才的今天己经能胜任审判工作.但必须承认,这也是造成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的主要原因。1995年通过的法官法才对学历条件有了明确要求.新修改的法官法又将原来的大专学历修改为本科学历.要求进一步提高.这表明了我国对于法律职业专门化认识更加明确.对于建立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切实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坚定决定.这也必将对视国社会发展、文明进步起到重要的推动和保降作用。 

法理学案例分析题(四) 

甲.男,27岁,因违章骑自行车横过马路被某运输公司乙驾驶大货车当场撞死。甲系家中独子.父亲早年过世.现家中仅有60岁的老母亲无人抚养.老人要求运输公司支付抚养费,运输公司以非自己责任为由不予支付.请分析此案件法律原则的适用原则 

答:这是一个法律责任适用问题.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可把法律责任分为过错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过错责任是指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责任以其行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的一种责任。它是按”无过错无责任”的原则认定的一种责任.过错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古老、最普通的责任形式。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这种责任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公平原则是指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的责任.公平责任适用范围仅限于:在法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违背公平合理原则。对于本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此类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但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将导致老人无法安度晚年.因此应该适用公平责任。运输公司应予以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法理学案例分析题(五) 

丁某是某自治州银行行长, 1990年经人检举.检察院立案侦查.有确凿证据证明丁某贪污、受贿120 万。从丁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开始.就有很多人为丁某求情、开脱.还有领导同志说丁某是爬过雪山,参加过解放战争的老革命,没有功劳还有苦劳呢,功过相抵.从轻处罚算了。检察院、法院的工作人员顶住了来自四面八方的压力.秉公执法.公正审理了丁某一案。试用所学的法学基本原理分析之。 

答:检察院、法院的工作人员这样处理丁某一案是完全正确的。我国现行刑法确立了三大原则之一就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法律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化。什么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呢?中国有句老话,叫做: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就是说王子与老百姓犯了同样的罪就应当得到相同的处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与这句老话的含义是一样的,再具体说,就是指任何人犯罪,不分其民族、种族、职业、出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职位高低、功劳大小都一律平等地适用法律.都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仅指制定法律条文时立法上的平等,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做到同罪同罚。本案中的丁某身为老干部,本应有较一般干部、群众更强的守法意识,却没能在腐蚀面前保持气节,利欲熏心,利用手中的职权贪污、受贿,已构成了严重的犯罪,应当受到法律的侧坡。司法人员秉公处理是坚持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完全正确的。 

案例分析题: 

一天夜里,警察发现一个杀人嫌疑犯可能携带罪证跑进了一个住着上百户人住的村子里躲藏起 

来。这时,摆在警察面前的就是这样一道难题:冲进村子,对每户人家进行搜查有可能抓住罪犯,这样将侵犯整个村子上百户人家公民的法律权利(包括休息权、住宅权);不冲进村子,尊重了上百户人家公民的法律权利。但这样,杀人嫌疑犯有可能毁灭罪证或逃脱追缉,使法律赋予的职罪无法实现,这时一个法律的价值选择问题,有人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并不难。因为警察不能追缉一个犯罪嫌疑人而侵占上百户人家的权利,但如果为追缉一个犯罪嫌疑人而侵犯一个或几个人的权利,又该怎么办?是追缉嫌疑人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还是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而放弃对嫌疑人的追缉。 

问:该案在价值取向上你认为该如何选择?理由是什么? 

发生在形式价值层面。法的各种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人类生活的多样性决定了价值目标的多元化;人类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法的价值冲突变得更为常见和复杂。在发生价值冲突时应当遵循一定诸如兼顾协调、法益权衡、维护法的安定性等原则予以协调。 在本案例中,主要涉及的是自由与秩序之间冲突。自由是最本质的价值,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法律是保障自由得到实现的手段,反过来自由不能超越法律的约束。而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现代社会秩序要受到正义的控制。在本案中也应是具体情形而定。一方面,追捕犯罪嫌疑人对居民进行搜查损害的是居民的自由权利,但实质上维护的是社会的安定秩序,维护的是社会的正义。对犯罪嫌疑人的抓捕在另一方面也是对于居民自由的保护,防止其人身自由不被犯罪嫌疑人所侵害。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来说,虽然侵犯的了自由权利,但是若由犯罪嫌疑人呆下去无疑是对居民的潜在威胁。因此在进行犯罪打击的时候,侵犯一部分人的利益是不可避免的。我们不能持绝对的自由主义的观点,自由也是有限度的,也要受到一定的规制,在维护正义的前提下,在法律的框架内我们是可以依靠群众打击犯罪的。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形成了依靠群众,充 

分发动群众来打击犯罪的优势,在打击犯罪方面我们是可以充分发挥优势作用,而不能把自由当做是反对一切的挡箭牌。 诚然我们可以在打击犯罪方面在经过论证考量之后可以损害部分人的自由,但是对于此,我们要进行利益的考量,把损失限定在最小的范围之内,要遵循比例原则。比如,在搜查时工作应放在查询犯罪嫌疑人方面不得做与此无关的事情,对造成的损失积极予以赔偿;在有可能采用其他方法(在村外蹲守、在村内盘查)可以解决的情况下不采用搜查方法;把侵害降低到最低限度。因此,在遇到上述情形时要具体分析,做到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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