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的设立和变更 一、行政许可内容 娱乐场所设立、变更。 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其中歌舞娱乐场所范围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含量贩式KTV)、夜总会等;兼营营业性歌舞娱乐项目的场所,如宾馆、饭店、酒吧、咖啡厅、西餐厅、茶座、餐厅等兼营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等;其他营业性歌舞场所。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二)《广东省文化厅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7月5日粤文市〔2006〕83号)第八条; (三)《广东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7年1月25日粤文市〔2007〕17号)。 (四)《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二十二条。 (五)《关于加强我市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意见》(2006年3月31日穗综治委〔2006〕18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设立歌舞娱乐场所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设立游艺娱乐场所,需符合市、区文化行政部门的总量、布局规划要求;审批条件和程序,按市文广新局转发〈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穗文广新〔2010〕153号文)的通知要求办理。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歌舞娱乐场所设立条件: 1、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3、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 4、歌舞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卫生条件和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歌舞娱乐场所设包厢(间)的,每个包厢(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并符合以下装修要求: (1)包厢(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包厢(间)应设置可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透明门窗下沿距地面1.2米高,面积不得少于0.25平方米,门窗后不得悬挂遮盖物; (2)包厢(间)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3)包厢(间)内不得设置可调灯光,房内至少有一盏不低于25瓦由总台控制的长明灯; (4)包厢(间)内不得设置房中房。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歌舞娱乐场所或者在歌舞娱乐场所内从业: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7、歌舞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1)居民楼(含商住两用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娱乐场所); (3)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8、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 9、歌舞娱乐场所经营面积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 (二)游艺娱乐场所设立条件: 1、符合游艺娱乐场所总量布局规划的要求; 2、游艺娱乐场所经营面积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装机数不少于100台,以平均面积5平方米/台的标准核定机器数量; 3、《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4、其他设立条件与歌舞娱乐场所要求条件一致。 (三)娱乐场所变更条件: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符合娱乐场所设立的行政许可条件。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广东省文化厅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广东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7年1月25日粤文市[2007]17号);《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加强我市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意见》(2006年3月31日穗综治委〔2006〕18号)。 五、申请材料 (一)歌舞(游艺)娱乐场所设立: (1)申请书(原件2份); (2)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验原件); (3)管理章程(原件2份); (4)娱乐场所投资人、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资料(包括:个人身份证、住址和个人简历)及其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原件各2份); (5)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属租赁场所经营的,需提交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意向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6)房屋安全鉴定(复印件2份,验原件); (7)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经营场所1:2000方位测绘图(原件2份); (8)资金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9)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该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 (10)公安(消防)部门发给的消防合格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 (11)歌曲点播系统使用合同(复印件2份,验原件); (12)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上述第(9)、(10)项材料亦可在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之后提交(游艺场所不需提交第(11)项材料)。 (二)歌舞(游艺)娱乐场所变更:按新设立歌舞(游艺)娱乐场所条件及申请材料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广东省文化厅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九条;《广东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7年1月25日粤文市[2007]17号); 《关于加强我市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意见》(2006年3月31日穗综治委〔2006〕18号)。 六、申请表格 《广州市娱乐场所网上并联审批表》。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设立、变更娱乐场所,向黄埔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向广州市文广新局提出申请。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由黄埔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机关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2、正式受理申请后派出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检查并将拟设立场所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 3、举行听证; 4、听证结束后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实地检查:自正式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二)社会公示:自实地检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三)举行听证:自公示期届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 (四)行政许可决定:自听证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广东省文化厅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娱乐经营许可证》,无有效期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和娱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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