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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选定社会资本的程序遇到国有产权转让应如何实施

 amberwu0321 2017-01-03

近年来,PPP发展迅速,其作为民间参与政府项目投资、促进城市建设效率的新工具,起到了至关重要作用,同时被作为解决地方政府债务负担、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之后解决地方政府在进行基础设施的公共服务提供过程中间资金短缺的一种有效方式。实践中,各地也积极将PPP运用的各类项目上,其中就包括将存量BT项目转化为PPP项目,在此类项目转换方案设计中,有种方式被大量运用,就是首先由持有BT项目的公司成立项目公司(SPV),并将项目资产划入项目公司,其次由项目公司承接政府所欠BT建设方债务,之后由社会资本以某个价格受让项目的公司股东100%股权,并作为社会资本的采购条件,股权转让不再进场交易,最后完成BT项目到PPP的转换。

以上方式我们乍看觉得还挺合理,但其实存在违反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规定的行为,该方式实际上是将国有产权转让与PPP选定社会资本合并实施了。从目前来看,我国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两者可以合并实施,那怎么做才能既不违反国有产权交易的规定,又能顺利的完成PPP项目的转变呢?想找到答案,我们首先得了解国有产权转让的方式及PPP项目采购社会资本的方式,我们来通过下文进行相关探讨。

一、国有产权转让的的方式

 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财政部联合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办法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企业产权转让作为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之一,自然应当遵循办法的规定,按照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采取信息披露的方式,公开征集受让方,并且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将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在信息披露前报国资监管机构征得同意。除此之外,在进场交易前还要经过转让方内部决策、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审计、评估等程序;在进场后还需进行信息披露、意向受让方登记、竞价(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及其他竞价方式等)、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等程序。

可见,国有产权转让程序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的,进场交易是原则,但也有例外,办法同时规定了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的两种情形: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二、PPP项目选定社会资本的方式

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PPP项目选定社会资本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PPP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的方式。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采购需求中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过程中不作更改的项目。

三、PPP选定社会资本的程序遇到国有产权转让应如何实施

在我们了解以上国有产权转让的方式和PPP项目选定社会资本的方式后,我认为PPP选定社会资本的程序遇到国有产权转让应如何实施,其关键契合点就在于都进行招标,由于国有产权转让除满足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情形外,必须进场交易,我们可以将PPP项目选定社会资本作为产权转让进场交易的一个环节或条件,以实现两者的合并实施。但我认为实现合并实施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PPP项目授权实施机构与产权转让方为同一主体。由于项目公司股东持有股权,其自然为股权转让方,若PPP项目的实施机构并非股权转让方,实施机构并不能将受让股权作为社会资本采购条件,实施机构在这时是无权决定社会资本作为产权转让受让方的;二是在产权转让方与PPP实施机构确实无法一致时,建议将产权转让方同时作为PPP项目实施机构之一,可以实现选定产权受让方为社会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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