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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之后建筑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办税流程

 81枫叶81 2017-01-04

一、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提供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外出经营合同原件 ;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

税务机关开具: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 日, 最长不得超过180 天。

二、办理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建筑企业应当于外出经营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 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201651起,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提供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税务机关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的“外埠纳税人报验登记”模块录入异地建筑企业的报验信息和税种登记信息,

三、办理税费种认定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后,由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费种认定。

四、办理增值税预缴申报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注:在收入确认的当月预缴,次月申报。

纳税人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从网上办税平台或国税办税厅获取,填制完毕后应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应预缴税款计算方法:

如果纳税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清包工程、甲供工程以及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对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之后的建筑工程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如果纳税人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4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6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5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五、代开增值税发票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预缴税款后,应自行向建筑服务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建筑服务购买方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在预缴税款后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建筑服务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按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三)不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税款后,可按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四)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可按规定为其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六、建立备查台账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七、法律责任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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