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惨了!被艾滋病人溅了一身血!

 广州平淡 2017-01-04

来源:医学界感染频道

刚一上班,120送来一对年轻的夫妻,“服药自杀”原因不详。

夫妻俩骨瘦如柴,面色苍白,送来的时候气如游丝,一直说“不要救我,我不想活了。”同事们猜测可能是情杀?亦是仇杀?或者是还不起债务愁杀?凡在小说中描述过的情节,在心头一闪而过,一点也没影响他们抢救病人的娴熟。

没有目击者,没有现场的药盒,也不知道时间,只有一个邻居,说这对夫妇平时就很神秘,从早到晚不大看见出没,说是在哪儿开店,到底做什么也不知道,平时基本不做饭,都是买着吃,经常会来几个朋友,不来罢了,一来就会闹滕一夜,没个歇时,邻居也跟着没法睡,想找他们说说,一看来的没个“正神”,捏捏鼻子也就算了。

“这个几天没见他们动静了,透过窗户一看,就来这事。赶紧打了110,破窗而入,匆匆忙忙就送来了……”

洗胃的时候发现患者身上都是针眼,心里有些嘀咕“病人可能有吸毒史”,汇报医生后,医生要抽病员病毒四项检查(乙肝、丙肝、艾滋、梅毒),也许是洗胃的刺激,也许是病人焦燥,反正两人尽是不配合,胃管拔了插,拔了再插,反复几次,只得将他们结结实实固定在床上,可病人还是焦燥,不肯配合,一个劲儿挣扎,大量的呕吐物杂着血丝喷射而出,来不及躲闪,在场几乎所有的人员身上都或多或少地沾到了患者的呕吐物。

赶紧消毒冼手,换衣服,继续投入抢救,谁也没有在意。病毒四项出来的时候,大家都傻眼了,“HIV抗体待复查”(基本可以断定艾滋病毒是阳性,因为医院实验室无资格出确诊实验,需要到疾控中心确诊)!一声惊叹!“没得命,我被艾滋病病人的血溅了一身!”

 其实,职业暴露在一些行业不可避免,特别是医疗行业,就医的人群形形式式,没有人会告诉你,“我得了艾滋病”、“我有梅毒”、“我有肝炎”,除非在一些特殊的就医环境,或专业性门诊,涉及病人隐私谁也不会赤祼祼追问。这些病史需要医生高度的技巧和周旋,只有病人充分信任你了,才会将这些隐私一览无遗地交给你,现实中很难,在暂短接触,根本没有时间去细问!

这样的场景发生医院,真的有这么惊慌失措吗?不然,其实我们的从业人员都很淡定。因为我们一套“标准预防”措施。

简单地讲发生职业暴露后:

锐器伤(含针刺伤)伤口紧急处理

七个字:一挤二冲三消毒。

 挤:伤口旁,由远心端到近心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血液。

 冲:即刻用流动水或肥皂液冲洗。

 消毒:用碘伏或酒精消毒。

皮肤或粘膜职业暴露后

一个字冲

皮肤:用流动的水或生理盐水直接冲洗。

眼睛:用洗眼液直接冲洗。

(皮肤有破损以碘伏或酒精消毒!)

有研究资料表明,医务人员被HIV污染的针头刺伤后,发生HIV感染的机率为0.33%,粘膜表面暴露感染HIV的机率为0.09%。2712名无破损皮肤暴露者调查无一例发生HIV感染。职业暴露虽有危险,正确处理后实际感染率极低。

职业暴露后的观察、上报有更严格的流程。  

职业暴露后应立即报单位责任人及当地疾控中心。内容包括:对事故过程和处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包括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及经过、暴露方式、损伤的具体部位、损伤的程度、接触物的种类和含有HIV的情况、处理方法和处理经过(包括现场专家和领导的活动)、详细记录用药情况及首次用药时间、药物的毒副作用情况及用药的依从性。

各事故处理单位在每年的7月5日和次年的1月5日前将上、下半年填写的艾滋病职业暴露人员个案登记表报至本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当然,国家对职业暴露标准预防有规范,2014年《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这样规定:

第十条 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级别分为三级。

发生以下情形时,确定为一级暴露

(一)暴露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

(二)暴露类型为暴露源沾染了有损伤的皮肤或者粘膜,暴露量小且暴露时间较短。

发生以下情形时,确定为二级暴露

(一)暴露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

(二)暴露类型为暴露源沾染了有损伤的皮肤或者粘膜,暴露量大且暴露时间较长;或者暴露类型为暴露源刺伤或者割伤皮肤,但损伤程度较轻,为表皮擦伤或者针刺伤。

发生以下情形时,确定为三级暴露

(一)暴露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

(二)暴露类型为暴露源刺伤或者割伤皮肤,但损伤程度较重,为深部伤口或者割伤物有明显可见的血液。

第十一条 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分为轻度、重度和暴露源不明三种类型。

经检验,暴露源为艾滋病病毒阳性,但滴度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无临床症状、CD4计数正常者,为轻度类型

经检验,暴露源为艾滋病病毒阳性,但滴度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临床症状、CD4计数低者,为重度类型

不能确定暴露源是否为艾滋病病毒阳性者,为暴露源不明型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对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实施预防性用药方案。

第十三条 预防性用药方案分为基本用药程序和强化用药程序。基本用药程序为两种逆转录酶制剂,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使用28天。强化用药程序是在基本用药程序的基础上,同时增加一种蛋白酶抑制剂,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使用28天。

预防性用药应当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尽早开始,最好在4小时内实施,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即使超过24小时,也应当实施预防性用药。

发生一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时,可以不使用预防性用药;发生一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重度或者发生二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时,使用基本用药程序。

发生二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重度或者发生三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或者重度时,使用强化用药程序。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不明时,可以使用基本用药程序。

第十四条 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给予随访和咨询。随访和咨询的内容包括:在暴露后的第4周、第8周、第12周及6个月时对艾滋病病毒抗体进行检测,对服用药物的毒性进行监控和处理,观察和记录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早期症状等。

作者:戴佳文  泰州市人民医院急诊中心主任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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