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本市户籍居民和在本市长期居住、工作、学习的外省市户籍居民换领居民身份证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公安部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 受理单位 本市户籍居民本市各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或居民身份证受理点办理,外省市户籍居民在本市各区县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办理。 受理条件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新证。 应提交的材料 ⒈本市户籍居民:居民户口簿、原居民身份证。 ⒉外来人口: 在我市生活的外省市户籍居民持《天津市居住证》、《天津市蓝印户口薄》和原居民身份证办理;在天津就读的外省市户籍学生凭《学生证》或学校开具的在学证明办理和原居民身份证办理;四川、新疆2省、区少数民族版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暂未开通。 办理程序 (一)核对户籍信息: 办证人带齐应提交的材料到受理窗口核实户籍信息,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异地申领登记表》,由本人对表内项目进行核对并签字。未满16周岁公民,由监护人代办。 (二)采集人像照片和指纹信息: ⒈人像照片采集:办证人可以现场拍照,或提前在具备资质的照相馆拍照并经过认证,需向工作人员提供《数码照片认证回执》。 ⒉指纹采集:办证人需采集左右手各一枚指纹,因特殊原因无法采集的,需说明原因,由工作人员记录。 (三)缴纳工本费 办证人缴纳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工作人员开具《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 (四)领取方式 ⒈普通证件:居民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2017年1月1日起调整为15天)后到指定发证地点,凭本人居民户口薄,《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和原居民身份证领取证件。 ⒉提前领取证件:办理提前领证业务的,需填写《提前领取居民身份证个人申请表》,自受理之日起10日后凭本人居民户口薄,《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和原居民身份证,到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河东区卫国道148号)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的,被委托人除携带上述材料外,还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由于系统原因,此项服务措施对外省市户籍居民暂未开通。 ⒊邮政速递证件:办理邮政速递业务的,还应填写邮递信息。由邮政速递公司在10日后邮递至申领人指定地点。 办理时限 普通证件:自2017年1月1日起,由15个工作日缩短为15天 提前领取证件:10日 邮政速递证件: 10日 收费标准 损坏换领:每证40元 其他换领:每证20元 投诉电话 23396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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