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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性投资损失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Kern2004 2017-01-05

  问:A房地产公司是B公司的股东,持股30%,自取得投资之日起派人参与B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2014年B公司由于经营决策失误,亏损1000万元。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按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损失,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A公司确认股权投资损失300万元后,当年会计利润总额为2000万元。请问,A公司确认股权投资损失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财税法规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作为投资方,当被投资企业发生经营亏算,按持股比例计算的股权投资持有损失可否扣除,税法原来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又重新做出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少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使得此项规定具有连续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条规定: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操作实务]


  (1)会计处理:


  借:投资收益3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3000000


  A公司会计核算确认的投资损失300万元,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整。


  (2)纳税调整:


  根据34号公告的规定,股权投资损失300万元,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在年末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做调整处理。第8列“税收确认收益”填0,第7列“会计确认收益”填(-300)。第10列“会计与税收的差异”=“税收确认收益”0-“会计确认收益”(-300)=+300(万元)。此数结转到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7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第3列“调增金额”300万元。再结转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14行“加:纳税调整增加额”300万元,形成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所得税会计处理


  会计确认的股权投资损失,税法不允许扣除,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在股权投资转让时这300万元仍然允许扣除,扣除时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减少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税收与会计核算的这种差异,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把300×25%=75万元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将300万登记《纳税调整台帐》的收方。


  ①2011年当期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2000+300=2300(万元)


  应交所得税额=2300×25%=575(万元)


  ②2011年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资产=300×25%=75(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0


  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


  =0-75=-75(万元)


  ③确认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575+(-75)=500万元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500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7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57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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