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网站网页[点击文后的阅读原文可以直接访问],今日发布了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发布单位为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日期为2016年12月26日。 一、职业病防治现状和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 但是,当前我国职业病防治还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一是职业病危害依然严重。全国每年新报告职业病病例近3万例,分布在煤炭、化工、有色金属、轻工等不同行业,涉及企业数量多。 二是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法治意识不强,对改善作业环境、提供防护用品、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投入不足,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的职业病防护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是职业卫生监管和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不足。部分地区基层监管力量和防治工作基础薄弱,对危害信息掌握不全,对重点职业病及职业相关危害因素监测能力不足。 四是新的职业病危害问题不容忽视。随着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广泛应用,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出现,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新挑战。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 强化政府监管职责, 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 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防治。坚持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的同时必须管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用人单位诚信体系。 坚持源头治理。以重点行业、重点职业病危害和重点人群为切入点,从源头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坚持综合施策。更加注重部门协调和资源共享,切实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提升劳动者个体防护意识,推动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各负其责、协同联动,形成防治工作合力。 (三)规划目标。 到2020年,建立健全:1) 用人单位负责、2) 行政机关监管、3) 行业自律、4) 职工参与、5) 社会监督 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职业卫生监管水平明显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救治救助和工伤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职业病源头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有效改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有序开展,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得到下降,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得到有效控制。 ——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 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 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 ——职业病防治体系基本健全。 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 设区的市至少应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内职业病诊断工作, 县级行政区域原则上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和监管网络不断健全,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培训实现全覆盖。 ——职业病监测能力不断提高。 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的县(区)覆盖率达到90%。 提升职业病报告质量,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达到90%。 初步建立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保障。 劳动者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 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切实减轻职业病病人负担。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源头治理。 开展全国职业病危害调查,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以及危害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等基本信息。 建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工艺、材料和设备淘汰、限制名录管理制度,推广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以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为重点,在矿山、有色金属、冶金、建材等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 严格源头控制,引导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进行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 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帮扶行动,探索设立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公益性指导援助平台。 加强对新发职业病危害的研究识别、评价与控制。 (二)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督促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建立防治管理责任制。 帮助用人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卫生培训。 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加强对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改善作业环境,做好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申报、日常监测、定期检测和个体防护用品管理等工作,严格执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防护措施公告制度,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 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组织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配合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 (三)加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 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人群的职业健康管理。 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改造后仍无法达标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停建、关闭。 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 注重发挥行业组织在职业卫生监管中的作用。 (四)提升防治服务水平。 完善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按照区域覆盖、合理配置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明确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布局、规模、功能和数量。 充分发挥好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在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监测、评价、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健全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推动职业卫生工作重心下沉,逐步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职业健康管理和健康促进工作。 以农民工尘肺病为切入点,简化职业病诊断程序。 加大投入力度,提升职业中毒和核辐射应急救治水平。 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增加职业健康检查等服务供给,创新服务模式,满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多层次、多样化的职业卫生服务需求。 (五)落实救助保障措施。 让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和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减轻病人医疗费用负担。 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等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 (六)推进防治信息化建设。 建立完善重点职业病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和管理网络。 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持续、系统收集相关信息。 规范职业病报告信息管理工作,提高上报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掌握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发病特点、危害程度和发病趋势。 (七)开展宣传教育和健康促进。 动员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权威性和新媒体的便捷性,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 积极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督促用人单位重视工作场所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工作。 创新方式方法,开展健康促进试点,推动“健康企业”建设。 (八)加强科研及成果转化应用。 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基础性科研工作,推进发病机理研究,在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开展早期职业健康损害、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和疾病负担等研究,为制定防治政策提供依据。 重点攻关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噪声聋、放射性疾病等防治技术,以及粉尘、化学因素等快速检测技术。 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推广以无毒代替有毒、低毒代替高毒等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加强国际合作,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科学技术和成功经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建立防治目标和责任考核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定期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中的重大问题。 建立健全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参与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二)落实部门责任。[国家层面的责任制] 国家卫生计生委: 1 负责对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化学品毒性鉴定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 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专项调查, 3 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安全监管总局: 1 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源头治理, 2 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监管 3 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 4 负责调查处置职业卫生事件和事故, 5 拟订高危粉尘作业、高毒和放射性作业等方面的行政法规, 6 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中央宣传部: 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舆论引导和监督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负责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积极调整产业政策,限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使用,支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 科技部: 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关键技术等研究纳入国家重点研究计划。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作用,在行业规划、标准规范、技术改造、推动过剩产能退出、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统筹考虑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民政部: 负责将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劳动关系,且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其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财政部: 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的财政补助政策,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负责职业病病人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工作。 国务院国资委: 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中央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全国总工会: 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加大经费投入。 各地区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用人单位要保障生产工艺技术改造、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各地区要探索工伤保险基金在职业病预防、诊疗和康复中的作用,建立多元化的防治资金筹措机制,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职业病防治领域。 (四)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 进一步完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健全高危粉尘、高毒和医用辐射防护等特殊作业管理,以及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法律制度。 制定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管理等工作规范。 完善重点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等监测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技术方案。 健全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程控制、个体职业防护、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指南。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各地区要重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等梯队建设。 探索建立注册职业卫生工程师制度。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多、危害程度严重的用人单位,要强化专(兼)职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储备。 加大培训力度,重点加强对临床和公共卫生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五、督导与评估 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要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价工作,2020年组织规划实施的终期评估,结果报国务院。 各地区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明确阶段性目标和工作分工,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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