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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范文)

 偶的寶貝 2010-10-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维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 , 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和“分类管理, 依法治理”的工作原则,积极开展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强化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工作力度,努力控制群体性职业病和中毒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分工、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2.坚持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关心和帮助弱势群体的原则;

3.坚持齐抓共管、标本兼治、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4.坚持突出重点、讲求实效、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

掌握我市职业危害现状,健全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体系、职业卫生监督体系和保障机制,完善职业卫生服务和职业卫生监督网络建设,从而使辖区职业卫生服务达到世界卫生组织(WHO)提出的“人人享有职业卫生”的总体目标。

(二)年度目标

2010年:职业病防治知识普及率达到30%以上;

2011年:职业病防治知识普及率达到50%以上;

指标说明:职业病防治知识普及率是指年内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中接受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的人数所占的百分比。

三、部门职责

县、区政府负责辖区内职业病防治工作,主要负责辖区内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情况、基本信息的收集报告工作;督促用人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制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度和技术措施,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

广电部门负责宣传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等。

监察部门负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职业病防治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等。

卫生部门负责全市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卫生监督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卫生监督、监测;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依法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违法行为;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安监部门负责依法监督工矿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监督管理;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严格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情况,严格查处其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加强对劳动合同执行情况、工伤等社会保险和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

建委负责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称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时,与卫生部门紧密配合,搞好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工作;监督建设单位将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要求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督促建筑企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落实职业病防治 工作制度和技术措施,要求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等。

环保部门负责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作等。

工商部门负责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进行查处工作等。

公安部门负责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治安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进行查处工作等。

四、工作内容

(一)加强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

积极创造条件,使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相应资质,能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等工作。建立以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县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骨干,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前哨的基层三级网络化服务体系。进一步充实基层职业卫生监督队伍,配备相应的设备,完善基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网络。

技术服务机构:

1.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辖区内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依法取得资质,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常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企业职业卫生档案。有能力的机构依法取得资质后可以开展职业病诊断。

2.各级医疗机构。依法取得资质,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有能力的机构依法取得资质后可以开展职业病诊断。

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开展基本情况调查,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业务指导,依法取得资质,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职业健康检查。

4.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宣传,发放宣传资料,收集和报告辖区内职业病防治信息等。

监督机构:

1.卫生监督所。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危害严重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和辖区技术服务机构工作情况。

2.乡镇(社区)卫生监督派驻机构。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危害轻微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开展情况和辖区技术服务机构工作情况。

(二)职业卫生情况调查

掌握辖区内中小企业的门类、分布和主要职业危害,分析职业卫生服务需求,建立辖区内工业企业基本情况档案和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劳务工的基本情况档案,为指导辖区职业卫生工作、制定职业卫生服务计划提供科学依据。具体调查内容为:企业名称、经济类型、行业分类;主要产品及主要原辅材料的理化特性、产量、年消耗量、主要生产工艺过程;企业职工人数、生产工人数、生产工人组成(正式工、合同工、农民工、季节工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职业病发病情况;职业卫生组织管理、既往开展职业卫生工作情况,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职业健康监护、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评价等;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配置使用情况等。

(三)有害因素监测及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针对不同企业类别,按照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的原则,对作业场所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协助企业协调联系具有职业病检查资质的单位对该企业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要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一人一档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用人单位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开展危害项目监测,尚未具备监测条件的企业可委托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测;用人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因素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告知劳动者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在醒目位置设置电离辐射标志和警示灯,配备从事放射工作的医务人员和就诊人员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从事放射工作的医务人员要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严格放射诊疗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准入,确保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人员为放射影像专业技术人员。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医疗职业道德和放射诊疗业务知识培训,使放射诊疗人员熟练放射业务知识,依法开展放射工作,确保放射诊疗工作规范有序。

(四)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定期利用报纸、电视、电台,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宣传职业卫生知识;在公共场所的科普宣传栏举办职业卫生科普专栏,适时进行针对性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劳动者自觉增强职业危害防护意识。

积极组织职业卫生工作人员参与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班。增派相关人员及各医院的医务人员到市卫生监督所和市疾控中心进行相关培训工作。对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务人员、规模在千人以上的工厂的厂医进行培训。

定期组织所辖区域的企业领导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卫生相关知识及法规、标准的宣传教育;定期展出职业卫生相关知识宣传栏;印制和发放职业卫生相关知识宣传资料;定期进企业对劳动者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五)完善职业卫生监督体系

1. 分类管理,突出重点。对已投产的企业,按照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进行分类管理。重点监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尤其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中小企业、家庭作坊,督促企业落实好工人的健康监护、防护设施、作业环境监测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2. 依法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采取以教育为主的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于一些经限期整改,仍未达到卫生要求或拒不整改的企业,采取措施依法从重处罚,必要时进行媒体曝光或提请政府关停。

五、实施时间

2010年起实施。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领导,落实人员,认真贯彻落实。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完成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任务,并做好协调工作,督促辖区内用人单位做好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

   (二)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进行舆论宣传,将宣传工作深入到企业、基层等,切实提高用人单位法制意识,自觉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对拒不接受监督或者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履行职责的用人单位坚决予以查处并曝光。

(三)强化建设项目监督,完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四)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报告制度。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职业病时,必须在组织抢救的同时,将事故信息报告卫生、安监等相关部门,卫生、安监等部门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依照各自职责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

(五)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对作业条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对没有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存在职业病危害、安全生产隐患以及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对无照经营、违法经营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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