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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主要职责及重点检查内容

 qiqidedipan 2019-03-01


2018年12月29日修正的《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承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在卫生、劳动以及安监部门之间历经多次调整,监管体制呈现从集中统一到多头负责、再到集中统一的历史轨迹。

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调整后,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范围由之前以职业病诊治为主业,扩展到了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的所有环节,其管理的对象也由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以及存在放射职业病危害的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扩展到了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内容除工伤待遇保障环节外,将由传统职业病防治扩展到了所有职业人群的健康管理,再次负责职业卫生的全流程监管。

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主要职责

《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十八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执法证件,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用人单位的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二、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

1.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1)用人单位的一般情况。包括主要产品、工艺流程、职工总数、生产工人数、接触有害作业人数等。

(2)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的车间、岗位以及劳动者的接触情况。

(3)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重点了解岗前、在岗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和使用情况等。

2.管理台帐和资料内容

(1)职业卫生管理资料。包括是否以文件的形武明确设立了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了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是否制定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检测及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教援预案;职业卫生档案、健康监护档案是否完整齐全;是否制订了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放方案等。

(2)职业卫生培训资料。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岗前、岗中定期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情况。

(3)职业健康监护资料

①岗前检查:查看新招人员工作岗位安排情况,有无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如有,是否进行了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检查项目是否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记录部分新上岗人员名单到生产现场进行核实。

②在岗体检: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规定的检查周期查看应检人数、实检人数、异常人数及复查情况,必检项目是否完整。询问用人单位负责人对体检中发现的有健康损害或职业禁忌人员,是否已按体检评价报告中的建议进行复查、调离原工作岗位,并记录下这些人员名单到生产现场进行核实。

③离岗体检:查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退体前、解除劳动合同前、脱离有害作业岗位时,是否进行了离岗检查。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资料。重点查看并记录申报生产原(辅)料、生产工艺流程、职业病危害因素等,注意询问用人单位负责人采用的生产工艺及原(辅)材料是否与原申报资料有改变,是否存在未申报的职业病危害作业(现场检査进行核对)。

(5)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资料。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是否进行专人日常监测,是否包括了工作场所或工作岗位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尤其是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情况(现场检查进行核对)。

(6)抽查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是否进行了劳动合同告知,合同中是否根据劳动者工作岗位注明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及危害程度、危害后果、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使用注意事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等内容。

(7)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近两年有无用于用人单位生产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建设项目,是否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

(8)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是否按要求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是否按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是否上报存档并公布。

3.作业场所重点检查内容

(1)职业病危害因素来源

①生产作业方式:全密闭、半密闭、散开式、自动化、手工操作、作坊式生产、其他方式。

②从工作现场、生产流程查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通过看、听、嗅及便携式测定仪器来初步判定职业病危害的严重程度。检查是否存在申报资料中未涉及原(轴)料及职业病危害因素。

(2)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

①有害作业岗位是否采取了有效的职业职业病防护设施。

②车间生产有害与无害是否分开。

③车间有无通风排毒、除尘设施(全面通风,局部通风),这些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生产中是否在正常使用。

④应急处理设施: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现场是否设置了冲洗设施、事故性通风排毒设施、应急防范装备和医疗急救用品。

⑤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了符合职业病危害防治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防尘、防毒口罩,防噪耳塞,护目镜,防化学手套、防护服、防护帽、呼吸防护器及皮肤防护用品等(注意针对性、有效性)劳动者在生产中是否正常佩戴及使用。

(3)警示标志、警示说明、公告栏

①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或工作岗位是否设置了警示标志、警示说明,设置是否正确,种类是否齐全。

生产车间是否设有公告栏,需要对劳动者进行公告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公告(如工作场所检测结果、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4.作业场所现场询问

作业场所现场检查时,应随机询问部分现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人员(技术员、老工人),间接验证用人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

(1)询问部分劳动者的姓名、来该企业工作的时间(注意核对新上岗人员名单)。

(2)对新上岗人员,询问是否接受过岗前职业健康体检。

(3)对入厂一年以上的劳动者,要询问入厂后用人单位是否组织过职业健康检查及医疗机构名称,是否知道自己的体检结果。

(4)按照记录下的人员名单,询问部分体检中发现的有健康损害或职业禁忌人员,是否已调离原工作岗位。

(5)是否接受过(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的培训。

(6)对现场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劳动者,要查看个人防护用品是否符合防护要求、是否正确佩戴;对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劳动者要询问是否发放过个人防护用品,如发放,要求出示一下,说明不佩戴的原因。

(7)询问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有无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是否知晓告知内容,是否签字。

(8)询问生产中使用的主要生产原料、添加剂、助剂都有哪些,是否与申报资料相符。

(9)是否知道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达标情况。

5.作业场所检查时重点记录的内容

(1)现场生产状况:正常生产、非正常生产。

(2)现场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3)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及使用实际情况。

(4)现场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佩戴情况。

(5)生产现场实际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6)被询问者姓名、年龄、工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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