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范围
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其道路两侧建筑物20米以下立面,其余路段两侧建筑物10米以下立面; 城市立交桥、高架桥两侧相邻建筑; 十字路口或多路交叉口处的建筑;
设计审查 单体建筑幕墙面积大于6000平方米或者幕墙顶部标高大于50米的; 住宅和医院使用玻璃、石材幕墙的; 安全技术要求高的其它幕墙工程。
幕墙设计
对采用建筑幕墙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高度、周边环境等因素,结合建筑布局合理设计绿化带、裙房等缓冲区域以及挑檐、顶棚等防护设施,防止发生幕墙玻璃、石材或其他材料坠落伤害事故。建筑出入口上方设有建筑幕墙的,应当设置有效的防护措施。建筑玻璃采光顶和玻璃雨蓬应当设置防坠落构造措施。 建筑幕墙构造应当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高度大于100m时不宜采用隐框玻璃幕墙,否则应当在面板和支承结构之间采取除硅硐结构胶以外的防面板脱落构造措施。水平倒挂式或倾斜倒挂式玻璃幕墙不得采用隐框形式。当特殊部位石材幕墙确需使用水平或倾斜倒挂式构造时,面板总宽度不得大于900mm,且应当在板背设置防止石材坠落的安全措施。
建筑幕墙外片玻璃应当采用安全夹层玻璃、超白钢化玻璃或者均质钢化玻璃及其制品。其中,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的建筑,临街建筑和因幕墙玻璃坠落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坏的其他情形的建筑,二层以上部位外片玻璃应当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或者其他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 采光顶、雨蓬用玻璃应当采用由半钢化玻璃、超白钢化玻璃或者均质钢化玻璃合成的安全夹层玻璃。
消防登高面侧外墙不宜设置双层玻璃幕墙或大面积的其他玻璃幕墙。当建筑幕墙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时,消防登高面侧外墙每层应当设置不少于2块应急击碎玻璃,且间距不大于20m;每块应急击碎玻璃的宽度和高度应当分别不小于1.20m和1.00m,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应急击碎玻璃应当采用超白钢化玻璃或均质钢化玻璃,不得采用夹胶玻璃。应急击碎玻璃不宜设置在建筑的出入口上方。消防登高面侧玻璃幕墙应当在首层设置挑檐等防碎片坠落措施。 建筑幕墙用防火、保温隔热材料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同一块幕墙玻璃板块不得跨越建筑物上下、左右相邻的防火分区。楼面梁、房间间隔墙等容易导致火灾蔓延的部位,玻璃幕墙的内衬板应当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非透明处玻璃幕墙的内衬板与玻璃内表面的间距不得小于50mm,且不得使用深颜色的内衬板。 采用洞石、砂岩等强度较弱的板材时,应当在板背设置有防止石材碎裂的安全措施。 3.11高度超过50米的建筑幕墙工程应当设置满足面板清洗、更换和维护要求的装置。
材料控制
石材幕墙金属挂件与石材间的固定和填缝应当采用强度可靠、耐久性强的粘接材料,禁止使用云石胶等易老化的粘接材料。 4建筑幕墙用安全夹层玻璃外露时应当有封边保护措施。安全夹层玻璃应当采用PVB(聚乙烯醇缩丁醛)或SGP(离子性中间膜)胶片干法加工合成技术,不得采用湿法工艺。其中,采用PVB胶片合成技术时,胶片的厚度应当不小于0.76mm。 中空玻璃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的尺寸应当符合设计要求。中空玻璃用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玻璃与铝框粘接用硅酮结构密封胶应当采用相同品牌、相同型号的产品。中空玻璃加工企业出具的产品合格证中应当载明加工时所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的品牌、型号和尺寸。 建筑幕墙的后置埋件应当根据设计要求选用后切(扩)底机械锚栓和定型化学锚栓等性能可靠的锚栓,不得使用普通化学锚栓。当采用定型化学锚栓时,供应商应当提供化学锚栓的耐高温测试报告。 对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检测、检验的幕墙建筑材料,生产厂家应当提供产品质量的检测、检验报告,出具质量保证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幕墙建筑材料进行复验。复验项目如下:
主受力杆件的铝(型)材的力学性能、壁厚、膜层厚度和硬度,钢材的力学性能、壁厚和防腐层厚度; 螺栓的抗拉、抗剪和承压强度; 玻璃幕墙用结构胶的邵氏硬度和标准条件拉伸粘结强度,石材用结构胶的粘结强度; 石材的弯曲强度; 铝塑复合板的剥离强度; 合同约定的其他复验项目。
特别提醒未经生产厂家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和按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复验但未复验或者复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要求
施工高度达到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应当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有关规定。 单元式玻璃幕墙的单元组件、隐框式玻璃幕墙的装配组件,均应当在工厂加工组装,不得在工地现场进行构件加工。玻璃幕墙组件制作应当有完整的厂内打胶记录,并且具有可追溯性。除全玻幕墙外,不得在现场打注硅酮结构密封胶。 建筑幕墙施工前应当完成幕墙物理性能的检测,送检样品应当与工程设计相符,检测报告必须附样品构造图,并在图中标注轴线及标高,检测结果应当满足设计要求。 明框玻璃幕墙外侧用压板应当连续设置,不得采用分段固定方式。后置式隔热条应当连续安装固定。
维护保养
框支撑幕墙在竣工验收后一年时,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此后每五年检查一次; 拉杆或拉索结构幕墙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时,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预拉力检查和调整,此后每三年检查一次; 幕墙工程使用10年后应当对工程不同部位的结构硅硐密封胶进行粘结性能的抽样检查,此后每三年检查一次; 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玻璃幕墙,业主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安全评估,并按照评估意见执行。
建筑幕墙的使用应当保障幕墙结构的完整性,不得随意改变或附加构造。确需改变或附加构造的,应当事先征得原幕墙设计单位的复核认可。 建筑幕墙使用中发现面板破损、松动等安全隐患时,业主应当及时采取隔离和防护措施,并尽快组织维修。 建筑幕墙工程的建设除执行本技术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和《建筑幕墙》(GB/T21086)等相关的国家、行业和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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