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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鲜法律人如何培养实务能力 | iCourt

 lgzlawyer 2017-01-08

法律人不仅要勤学

还要独立思考、善用工具

从思考依赖者向问题解决者转换




作者:闫飞翔

工作单位: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微信个人号:Fly_Yan11


很多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人士可能都有一个共同的感受,即法学院输出的法科学生大多法律功底薄弱,能够直接上手者甚是稀缺。这可能要归结于我国法学院教育存在的各种问题,但是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哪些是在实务工作中应当避免和调整的?笔者以一次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一年级法理学课程的旁听体验为例,谈一下从事实务工作以来的几点感受。


这堂课的内容大致如此:老师课前已经布置了一个专题(印象中专题内容是“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适用——以泸州小三遗产继承案展开”),学生被分成若干组,各组课下对专题进行研究;课堂上由每组选派代表通过简短演讲的方式对该组的研究成果进行展示;展示过程中及结束后其他同学均可举手发言、自由辩论;每组展示完毕,老师进行点评,就相关的理论问题进行解释和引导。整个课堂属于老师的时间大概只有三分之一,其他时间都是学生自主思考、发问、解答、辩论。


一、被动的思维依赖


很多人已经习惯了老师 “传道授业解惑”的角色,在法学教育中也不例外。大多数的法学课堂都是被动式教育:老师在讲台上讲,学生在下面听和记,区别无非是有的老师把枯燥的法律讲得生动活泼,能够吸引学生注意力,而有的老师则讲的像催眠曲。但无论哪一种,学生都是在被动地接受知识,主动思考的意识很难被激发。


我们缺少的,恰恰是主动式的课堂——把更多的时间交给学生。一方面促使学生在课前预习基础知识,查阅和准备基础材料;另一方面,在课堂上不同小组可能有不同的见解,通过课堂交流充分展示各自论证过程,观点的交锋会激发学生思考的乐趣。老师此时作为一个思考的引导者,而不再是有限知识的灌输者。让学生们主动学习和思考远比仅仅记住概念、特征、意义等基础知识重要得多。


正是因为被动式教育的普遍存在,目前的法学教育培养了太多的“依赖者”,忽视了学生独立思考法门的开启。这导致大多数法科学生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即缺乏自学能力。在学校对老师依赖度过高;从事实务后,执业技能的提高依然过度依赖各种培训,难以就相关问题进行深入学习和举一反三的探索。


在实务工作中,我们也容易受到上述依赖性思维的影响,经常向别人寻找答案,而不是自己去探索。当然,我们应该多向前辈请教,他们的专业和经验可以让我们少走弯路,甚至避免思路的方向性错误。但法律实务是一个输出智力成果的工作,从自身角度出发,如果无法给团队提供专业的观点和新的思路,仅作为一个法律技术的执行者,很显然难以体现其在团队中的价值。


建议:为他人节省时间,为自己创造价值


对刚刚离开法学院进入实务工作的朋友来说,应当尽快从“思考依赖者”向“问题解决者”转换,这实际是被动到主动的思维切换。学会把工作“做在前面”,在上级还未交待任务前即有所准备;在上级指定任务后,不仅要针对具体内容着手工作,还要准备备选方案,甚至提出更有效的意见。


比如:杠杆收购中如涉及股权质押融资,则在拟定合同时我们可能即应着手了解与股权质押手续办理有关的事项——办事机构、办事流程、各环节所需材料、各环节耗时等等内容,以便第一时间给团队一个可操作的方案。


当然,因为专业能力和经验所限,有时候意见可能不一定被采纳、方案不一定最优,但经历一段时间的“主动思考,提前准备”,我们会为他人节省更多的时间,更重要的是自身价值会逐渐体现,长此坚持,定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二、缺乏务实精神


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始终是非常薄弱的环节,这和大陆法律学者自身的研究习惯有一定关系,大陆的法律专著、论文中很少援引法院判例,这和台湾地区学者的法律论著有明显差别。


法学院教育不重视引导学生主动收集并研读案例,至少可能导致法科学生在以下几方面存在缺陷:


1. 检索能力薄弱


很多法科学生不善于使用检索工具检索各类型案例、法规,无法高效地在实务工作中收集相关案例和法规资料。以律师业务为例,无论非诉还是诉讼,绝大部分法律问题的论证,一方面依赖于现有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则需要以类似的判决或先例作为参考,因此对法律检索能力要求较高。而法学院案例教学的薄弱,导致学生在校期间未能锻炼并掌握高效的检索能力,这实际是法律基本能力的缺失。


以大量事实要素和法律依据为基础展开论证,是法律实务和学术研究的共同路径。如果没有前期高效和准确的检索工作作为支撑,后续的案情分析与论证将难免存在非常大的局限性。然而,完成高效和准确的检索工作并非易事,因此对于进入实务工作的很多朋友来说,提高检索能力可能是进入职业状态的第一步。


建议:善用检索工具,优化检索方法


在法律检索方面,建议法科学生阅读高杉峻:《法律检索标准流程(第八版)》,曹会杰:《四大场景教你打开法律检索的正确姿势》,林盛:《法律检索报告如何撰写》等。除了学习资深的法律实务人士分享的检索经验,更为关键的是将这些行之有效的方法运用到实务工作中,增加检索频率、提高检索效力,结合自身习惯优化检索方法。


2. 缺乏“法条意识”


缺少案例教学的另一个致命缺陷在于难以培养法科学生的“法条意识”,主要包括以下两个层面:


其一,法条的研读


很多法科学生对法律学习中研读甚至背诵法条存在天然抵触,很多人片面地理解“法律重在理解,而非记忆”,从而忽视熟悉法条这一环节,导致其对法条的所谓“理解”不过是他人思想成果的复制品,而非自我知识体系的构建。忽视法条的研读,是一种“高傲”情绪下的误入歧途。


进入实务工作后,我们很快发现,实务工作中需要适用的法条远比在法学院学习期间多的多。《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等若干基础性法律就像是民商事法律体系的目录,如果对此都不熟悉,很快就会在浩如烟海的法条中迷失。


建议:勤研法条,构建知识框架


我们应当避免误入“学习法律,但不读法条”的歧途。虽然法律检索能够帮助我们部分解决知识记忆的问题,但是仍然难以解决知识体系构建的问题。而熟悉法条不仅是知识记忆的基本功,更是在基本理论基础之上对知识体系的扩充,若我们心中没有基本的法律知识体系框架,在检索时可能是盲人摸象,不成章法。


其二,法条的援引


法律论证通常应沿“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价值”的路径展开,对于法律实务而言,法律规则的适用是最基础的,往往也是最重要的。若不能准确援引法条,则论证难免苍白无力,容易自说自话,甚至陷入认识误区。


法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无不是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援引和适用法律规则。少数判决可能为了保护更高的价值而突破特定法条的文义,但亦不能无视实证法,仍围绕实证法展开对法律价值的探究。若要准确的援引法条,则不仅要知道法条在说什么,更要知道法条为什么这么说,在熟悉的基础上探究法条背后的逻辑。


建议:快速援引,准确适用


建立强烈的“法条意识”,在实务工作中是不可或缺的。我们在起草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甚至探讨交谈时,应有意识的养成援引法条的习惯。当然,快速援引亦须建立在对法条熟悉的基础上,而准确适用则应基于对法条透彻的理解。其实,法律检索、法条研读、法条援引应环环相扣。


三、远离司法实践


在校学生即使通过实习,接触司法实践的机会也非常有限。而司法案例的学习,是一个非常好的了解司法实践的窗口。通过司法案例的研读,既可以了解现实生活中各种复杂案情,也可以透过判决文书观察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焦点展开的论证过程,以及法院的裁判依据和价值标准。


但现实情况是,法学院的教育过于偏向知识结构的考核,往往忽视将法律概念、原则、理念通过形象色色的司法案例加以展现,使很多法科学生感觉法律知识结构空洞、没有灵魂,难以培养法科学生“法官的思维”。


建议:广泛阅读案例,学习法官思维


从课堂走进实务工作后,大量阅读和研究司法判决依然必不可少。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威科先行等数据库为我们提供了海量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也会发布指导案例,通过对这些司法判决的研读,从中可以学习如何像法官一样思考。有时候,忘记自己的商业立场和学术观点,尝试以法官的视角看待问题,可能会更有效地防范风险、预判案件走向。


四、结语


上述西南财经大学法理学课堂专题课程中,老师引导学生通过“泸州小三遗产继承案”来思考法律原则和规则适用中的问题和解决路径,无论在前期的资料检索,还是课堂的论证、思考,都给了学生思考和探索的空间,是一种非常好的案例式教学,对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务实的精神很有帮助。


当然,实务需求和法学院教育供给之间的鸿沟,不仅仅是法学院教学方式的问题。我们已经习惯通过“提问”去寻找答案,而不是通过“问题”创造与他人探讨、交流的空间,个体缺乏独立思考能力和反权威精神,可能是更重要的因素。


上述几点是笔者从法学院和进入实务工作这一过度期间内感受比较深的,刚刚进入法律实务工作时,上述这些问题或多或少都有所暴露,大白话是——这都是血的教训。但有幸得到很多前辈的指点和帮助,让我有机会去逐步改正这些缺点、调整思维方式。也希望笔者个人的一点反思,对刚刚从事或有志于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朋友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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