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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峰:比“霾”入法更重要的是“治霾有效”

 翟峰360图书馆 2017-01-09

比“霾”入法更重要的是“治霾有效”

翟 峰

近时,北京市将“霾”写入该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引发的有关气象、环保方面的专家与该市立法者之间的争议——即“霾的本质是污染而与气象自然灾害有着根本区别”、“将霾列为气象灾害会导致法律适用混乱”等观点,与“应立法将作为气象灾害的雾霾纳入灾害天气突发应急体系”这个观点的冲突。笔者作为一名曾在省级人大会连续多年依法领衔提出治霾议案的人大代表,对此关注的焦点并非在上述观点的对错上,而在于比“霾”入法更重要的“治霾有效”上。

虽然,我国现行的气象法及其气象灾害防御的行政法规并未明确将雾霾(而仅是将“大雾”)列入气象灾害的范围。然而,有必要看到的是,“并未明确将雾霾列入气象灾害的范围”,却并非意味着作为自然灾害的“雾霾”与作为气象灾害的“大雾”毫无关联。而事实上,“雾霾”与列入气象灾害范围的“大雾”恰好就有着最为直接的关系。从科普角度来诠释,“雾霾”是“雾”和“霾”的综合称谓。国家气候中心气候系统监测室有关专家早就对此解释为:雾是指大气中因悬浮的水汽凝结,能见度低于1公里时的天气现象;而霾是悬浮在大气中的大量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的集合体,使空气浑浊,水平能见度降低到10km以下的一种天气现象。虽然,雾霾天气形成的主因源于人为的环境污染,再加上气温低、风小等自然条件导致污染物不易扩散而至。但是,由此亦可再度证明,作为“雾”和“霾”的“雾霾”,确实皆与“天气现象”是有直接关联的。

而把“雾霾”列为与“天气现象”有直接关联的“自然灾情范畴”,则早已不是“新闻”了。因为,早在201414,国家减灾办和民政部在通报2013年自然灾情时,即已首次将“雾霾”纳入了国家“自然灾情范畴”。据当时国家减灾办介绍,2013年我国自然灾害主要呈现包括“我国中东部地区雾霾严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频发”暨“汛期南旱北涝、中强震异常活跃、地质灾害损失较重、台风数量偏多”等特点。可见,将“雾霾严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频发”,与汛涝、中强震、地灾、台风等灾害性气象一样同时纳入“自然灾情范畴”,即已证明,作为“雾”和“霾”的“雾霾”不仅与“天气现象”有直接关联,而且亦并非纯人为灾害现象。既然“雾霾”非纯人为灾害现象,而与“天气现象”有直接关联,故而我们在不可否认近些年出现的雾霾之主因与“多年来人类向大气排放各种污染源”有关的这一前提下,将其定义为“人为影响造成的自然灾害”,或至少可定义为“人为影响趋重的自然灾害”又何尝不可!

但是,笔者这样分析,并非就是明显倾向于非赞同将“霾”写入地方气象灾害防治法规草案不可,而是说,不要绝对认定将“霾”写入地方气象灾害防治法规草案即“违法”,而应共同缕清一个思路,即比“霾”入法更重要的确实是“治霾有效”。

为何这样说?我们首先有必要明确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北京市将雾霾纳入气象灾害的基本出发点不仅无错,而且理应支持和点赞。但其支持和点赞应该更多地带有理性而非盲目。一方面,我们说既然“雾霾”确实与“气象灾害”有必然关联,将其列为气象灾害,并写入一个特大城市的气象灾害防治的地方性法规之中,亦就不会“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更不可能造成“污染者可以‘依法脱责’等问题”的出现。另一方面,我们又必须清晰地认识到,一旦治霾入法,北京市有关立法部门解释的该项立法是“为了强化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健全本市防灾减灾体系,提升应急处置和城市治理能力”的这个目标就要全方位地接受社会和公众的检验暨测评。同时,亦就意味着,北京市包括气象部门等更多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治霾及其减防雾霾的法定责任即会有增无减。而这些皆还不算是最重要的。而更重要的则是:治霾入法后,到底依法治霾及其减防雾霾的成效何在!

鉴此,笔者亦赞同这样一个观点,即治霾及减防雾霾的根本仍在于治理污染源,减轻空气污染。因为,确实自然因素并非雾霾起源之主要诱因。将雾霾列入气象灾害范畴,确实不能过分夸大雾霾起源的自然因素,而应更多强调其人为因素,以便为治霾若真的纳入气象灾害防治地方法规之后的依法落实治霾举措奠定更加实在的施行基础。

总之,无论基于怎样的立法意图,将“雾霾”治理纳入气象灾害防治范畴,都会备受关注,都值得支持和点赞。而且这个立法与北京市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可谓相互相成、相得益彰。因为,毕竟多一个法规、多一度力量、多一份责任,并非有何不好!

 

注:作者系九三学社中央人口资源环境专委会委员、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环科学会会员,并系四川省立法咨询专家、四川省人大代表、四川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特聘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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