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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 Baby Coffice HR课之合同中的各种“期”解读

 吴梅枫 2017-01-10

今天我们主要要说明白的是关于劳动合同中所涉及的各种“期”,直切主题不废话!

合同期限: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即合同约定履行的时间),与签订日期无关,但签订日期应在合同生效日后30日内,如超过30天,劳动者有权要求企业支付其赔偿金。

试用期:下面的表格概述了试用期约定标准,这里要说明“同一个用人单位对同一个劳动者只可以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种类(合同期限)

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不得约定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不得约定试用期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期限不满3个月

不得约定试用期

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

不得超过1个月

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

不得超过2个月

期限3年以上

不得超过6个月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不得超过6个月

续签劳动合同

不得约定试用期

服务期:简单的说就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的培训机会,并支付了培训费用后,跟劳动者签订的培训协议中所约定的在本企业服务的最少期限。

如果劳动者违反了协议,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约定数额不得超过培训的总费用,实际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竞业禁止期:通俗的讲就是保密期。现在有很多企业入职时都会签订一份《保密协议》,但大多数都在劳动者离职后起不到约束作用,是因为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一个基本条件,企业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做出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协议中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否则就是无效协议。

但劳动者在职期间,所签订的所有不违背劳动法的自愿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应,例如劳动者入职时签订了《保密协议》,虽然离职后不受约束,但在职期间应严格履行其中条款约定。

以上提到的是主体合同所涉及的4期,各位小伙伴们还想了解劳动法中的哪些部分呢?留言给Baby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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