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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格蒙特·鲍曼|相依的无法忍受的不确定性

 花间挹香 2017-01-10


齐格蒙特·鲍曼|相依的无法忍受的不确定性


本文来自齐格蒙特·鲍曼 著《生活在碎片中——论后现代的道德》|郁建兴、周俊、周莹译 何百华译校

从相处到达相依,从习俗到达承诺;撕穿面具,直到赤裸且无防御的面孔显露出来并为人所见——通常不被描述为爱的工程,即使是在朗斯特里普和列维纳斯那里。在朗斯特里普看来,“没有言明的要求”是一种“对爱的要求”,一种对他人的“关怀的要求”。


对列维纳斯来说,道德的开端是“对他人的关怀——直至作出牺牲,甚至为他而死的关怀”。一旦与相依相联系,道德领域就被封闭在同情、服务、做善事、为他者作自我牺牲的框架内。对面孔的认识——列维纳斯从未厌倦重复此点——与听到那无声的求助呼叫时的震惊是相同的,他者的无助和脆弱,在裸露的面孔中暴露无遗,此点是毫无疑问的;震惊的力量是如此强大,以至于它戏剧性地使所有那些更改考虑——在习俗和契约义务的世界中,沐浴于自我彰显之下——都失去了意义。


道德人的诞生,是这样的自制:他/她是我的责任,而且只是我的责任。这就表明,我,只有我,应该为他/她的完整和幸福负责。


此时,我为他者负责,我是独一无二的。我是独一无二的以至于不可替代,以至于被选出来负责任。责任因为选择而存在。


负道德责任意味着不再将他者看作一个种群或类属的样本,而看作是独一无二的,并且由此将自己提升(使自己被选择)到独一无二的高尚位置。


然而,伦理立法的长期统治和伦理立法者的长期说教已经产生了按照伦理形象来解释道德的全面影响。如果伦理将要划定边界,而且站在善这边,那么,在伦理世界想象的道德也必定要区分善(你必须做的)和恶(你不能做的),而且留在善这边不动。不管是伦理的衍生物或沉淀物(像在主流伦理哲学中描述的,被主流社会学支持和推动的那样),还是对陈腐的伦理准则的替代物(像朗斯特里普或列维纳斯对主流哲学的反叛中解释的那样),道德仍然是官方对伦理的描述;它的绘制以这样一种伦理为原型:无比自信(而且自大),以至于声称它有能力在绕过恶的陷阱和埋伏时区分善恶并导向善。


根据“没有言明的”(与“言明的”相区别)要求,或“无条件的”(与“有条件的”相区别)责任来讨论非习俗道德的一些主张,同样肩负着讨论它们起源的责任:他们摆脱不了那种法律般的伦理的纠缠,而它们本身恰恰是为逃避该伦理而设计的。暗含地,它们使该伦理所解释的分界线和精神框架长期存在——甚至只是通过它们的明确否定和不友好约定。每一只脚踏在一个不同的(而且简直不相容的)讨论领域,这两项主张没有一项能获得完全认识。


它们还产生了一种绝对的混乱,接着导致了一种实际上不可解决的困境。它们提出和体现的突破看来不够彻底,无法重新引发一场能与“后立法”时代产生共鸣的道德讨论。最后,它们成了现已变得明显不协调的指示或要求的遗传性的概念的担保品。如果在伦理地法定的道德中,只要论及一个言明的主题,指示和要求就习惯表现得意味深长,那么,今天看来无法很好地回答这类持久的、相关的质疑。对质疑的反对意见听起来是不可能令人信服的,更不说是结论性的,因为正是“要求”或“指示”长期以质疑着有关遵从的证据和理由。试图回答这些问题将会引发更多令人困惑的问题,比如朗斯特里普所坚持的:“假设生活是一种恩赐”,那么,基本的要求就应该被遵从。


我认为,从习俗所决定的到道德的境况的过渡,不是显示于曾经能言善辩的要求的忽然住口或曾经限制责任的条件的降低,而是以伦理立法在道德世界中宣布禁止使用的东西,即与他者的感情关系的出现(或者再现)为标志。而且,我认为使人际关系带上感情色彩的那类感情是次要的,偶遇中的情绪则是首先要的——也是有决定意义的


首先,相依在善恶相联时是中立的;它找不到现成的善恶对立面,更无法以一种清晰无误且一劳永逸的方式描绘出这种对立;但正是这种对立面,行为的善恶可能性,在相依的历史中出现和成形(即使在这里,它也很少达到全知的伦理立法预先设定的透明程度)。


我认为,相依在它形成(并且在它能够想象地形成之前)关于他者的一种特定行为过程之前,是一种与他者的感情约定。感情通过三项关键的成就将“单一的相处”转变为一种相依


首先,感情标志着脱离存在于事物般的他者的冷漠状态。其次,感情将他者推离有限的、陈腐的确定性,将他/她投入到一个待定、质疑的开放世界中。第三,感情将个体从习俗、惯例和标准化的单一性中解救出来,将他/她送入一个普遍规范不适用的世界,而那些适用的普遍规范明显地、公然地是非普遍的、特定的,产生和形成于一种在交往中凭借感情之避免受外部影响的自我克制之中。


通过这三项功绩,感情的约定使他者成为一个难题和一项出于自我的和为了自我的任务(这正是管理一切的超个人的伦理所努力阻止的情况);现在轮到自我(单独的自我)为他者做些事情(一些不特定的事情)。他者变成了自我的责任,这就是,道德成为在善恶之间进行选择的可能性的地方。


我们在此谈论的感情不必就是共鸣或同感;更不必就是同情或怜悯。惟一必需的是将他者视为一种感情的目标。在共鸣或同情产生之前,首先一定会发生的,是马丁·布伯(Martin Buber)描述的对目的化的抗拒:


人类的互动领域远远超过了同情……惟一紧要的是:对两人中的每一方来说,另一人作为一种特殊的他者出现,每个人都知道他者的存在,因此与他者发生联系,不是将他者看作他的对象加以利用,而是将他者看作生活事件中的一个伙伴……关键不是一方将他者作为自己的对象,而是他不能完全这样做及其失败的原因……通过我的存在这一隐藏行为,我能够建立一道目的化不可穿越的障碍,这正是我作为人的特权。


能够作为对象处理的事物是:经仔细检查过、解剖过、衡量过、分类过、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的事物。树立一种对这类处理的阻碍,一种“目的化的障碍”,是一个与发展一种带有感情的态度相一致的观念。我们称不受衡量和评估结果所限制的行为和思想是“有感情的”。感情不是推理,更无所谓逻辑推理。它们是不持久的而且几乎没有内聚力,无法避免内部矛盾。它们逃避或者摧毁任何由标准和规则建造的框架。既然,像列奥塔提醒我们的,我们已经用行为的预见性和规则性来表明人类的成熟——感情就不能不被轻蔑地看作幼稚的表现(即成熟化工程以现代赋予它的形式出现,希望我们遗忘的事物)。受感情支配,我们似乎回复到一种没有防御和被抛弃的幼稚状态:没有可以信守的规则;我们在又一个未经探索的世界中活动;我们重新勘察它,似乎是从头开始,像我们从起点前进一样。


这是“承担责任”的含义。(这是作为向标准逐渐转变的成熟化的这一观念所掩饰的事实;在此观念中,“负责任”!的召唤就意味着“遵守规则”)指着规则,将我与他者的联系重新描述为一组同样的联系中的一个项目,某种类属的一个样本,某种普遍规则的一个案例——我逃避了除了程序上的责任之外的一切责任。另一方面,通过感情的方式与他者相联合时,我是对他/她负责的,而且首先是对可能与他/她有关的作为或不作为负责。我不再是一个无足轻重的的人,一组中可更换的项目,关系网中一个可再装满的狭缝;我所做的一切都是有价值的——而且,如果我停止不做,也是有影响的。现在,他者变成了我的担保品;我转而变成了我的责任的担保品。


因此,将他者纳入我的感情之网,建立一种彼此依赖的结合,这种重要的相互关系也是我一人的创造和我的惟一责任。我负责使这种相互依赖保持生机。这是我与他者的感情“接触”所建立的惟一事实。剩下的是沉默;我不知道履行我的责任意味着什么,责任既是空荡的,等着被履行,也是无限的,不可能被完全履行。因此我还负责将现存的责任再铸成一个可行的责任,负责填充它所缺乏的内容,负责尽一切可能实现它,这种责任使我变得强大而有力;它也臆断了我的权力;它使他者以弱者的形象出现在我面前;它同样也臆断了他/她的弱点。一个人是向比自己强大的人负责;一个人为比自己弱小的人负责。


因此,相依和负责任实际上是权利关系。没有什么能改变这种情况,即使通过责任所产生的全部互动过程,以及在为目的而他者屈服的行为中,被推向幕后或断然地否定,它依然存在。(甚至选择屈服也是我的选择权的一次实践)责任和权利之间的这种联系实际上是同义重复的,没有权利,就无所谓责任。没有权利,就无法想象履行实际的责任。(反之亦然,履行责任就是权利的一种体现


这也意味着责任与自由是同义的。事实上,可以说为他人的责任,驾驭他人的权力和面对他者的自由是在三种不同的讨论中产生的三个术语,但却聚焦于“原初的道德情境”这同一个领域。


在这种原初的道德情境里,行为过程尚是未定的善恶界线仍未划定。只有行为者的后继行为将会作出这种区分,辩明善恶,决定将要完成的行为的善与恶。没有事先写就的剧本,演员们在演出过程中书写情节,每个人都是自己的导演;在书写过程中演绎书写的语言。


列维纳斯一再指出,我对他者的责任也包括决定我为实现这一责任必须做些什么的责任。这转而意味着,我要为界定他者的需要负责;为有益或有害于他者的事物负责:


如果我爱她并且希望她幸福,那么,决定什么能使她真正幸福就是我的责任。如果我崇敬她并且希望她完美,那么,决定什么是她的完美状态就是我的责任。如果我尊敬她并且想保护且增加她的自由,那么说明什么是她的完全自主应该包含的内容就是我的责任。


列维纳斯说:“恶表明自身是一种罪孽,也就是说,不管它自身是什么,它是拒绝承担各种责任的一种责任。”我要补充的是,不拒绝责任并不能逃避恶的幽灵。承担责任是善的必要但可惜不充分的条件。在缺少确定性的帮助和权威的保证时,在善恶之间绘制一条最终的、清楚且无争议的界线没有希望时,履行责任意味着在善与恶之间指引一条行进的线路。如果对责任的拒绝开始了一种罪恶的生命,那么,对责任的接受将会把生命引入焦虑和自我贬低。这就说明了为什么对关系的道德的逃避而不是对行善的逃避(决定不参加道德,而不是不参加行善),是恶可以在对表演者身份和创作者身份责任感到绝望的自我的面前晃动的最为迷人的诱惑。


朗斯特里尖刻地评论道:“人们通常认为是善的或是好的事物,事实上常常表现为一种导致不安全关系的调和迁就。人们通常称为爱的,常常是一种像逃避瘟疫一样逃避人间真理的感情。”然而爱,朗斯特里普声称,并不是娇宠和放纵。宽恕同对他人的关怀不是一码事。关怀是做一些使他者的处境获得改善的事情。(像列维纳斯可能补充的,我也为他者的错误负责)但是,朗斯特里普指出,这孕育着另一种曲解。朗斯特里普所指的第一种曲解看起来肯定不是曲解,而是对责任的直接逃避并且因而获得了误解它的可能性(朗斯特里普将第一次曲解描述为一种人们的懒惰、忧虑,或者一种追求和谐人际关系的倾向所产生的热情,它只是努力地取悦每一个人,同时又总是逃避这种问题),它更像列维纳斯所说的对罪孽的排除。然而,第二种却是真正的曲解:“我们想改变其他的人。我们有关于他们应该如何的明确想法。”“为他人负责从来就不存在于为他人承担属于他的责任。”果真如此的话,那么在缺此或缺彼时我们该怎么做呢?如何才能做到履行我自己的责任,而不去想什么是有益于她的呢?而且,如果我将从她那儿听到的话当作耳边风,那不是等于怠慢的罪过吗?


对安全航行而言,神情冷漠的、抛弃责任、吞食水手的水妖斯库拉(Scylla)和窃取自主、使责任蜕化为强制的女妖卡律布狄斯(Charybdis),看来没有什么不同。爱和恨、善和恶看来都是道德责任之屋的合法居民。它们是责任的内容工作。最初的道德情境里充满了矛盾。该情境中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减少矛盾。然而,这些行为仅仅相当于一连串无休止的在稍有吸引力的和没有吸引力的结局之间的调停。拉斯-亨利希·施密特[Lars-Henrik Schimdt]说,调停不是一种决议;它不同于理性的算计,而且进行中“没有固定的标准”;它不是“在理解或理性中寻求帮助”,不是“根本概念或原则做出决定”;它“没有固定的程序”;简言之,“它不同于‘可能知道的理解’,‘敢于希望’的判断,‘应该做’的理性”。)令人恐惧的是,矛盾的实质在于它全然不受使它平息,或者甚至与此相反的,使它增长的一切努力的影响——


很像人们所知道的龙头喷出的火愈抑愈旺。道德地行动意味着要面对那种不可救药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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