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股权转让中受损股东的救济方式

 半刀博客 2017-01-10


1.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时受损害股东权益的救济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自治的行为准则,在应对公司僵局方面的可应用性较大,应当尽力鼓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僵局做出详细的应对方案。

2.法律法规对股权转让时受损害股东权益的救济
(1)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通知程序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公司法对股权转让进行的限制

公司法当中,对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规定得较为详细。就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东而言,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这样做主要是为了禁止其他股东通过转让股权来缩小或者扩大表决的效力,而最终杜绝其他股东实现控制股东大会达到将恶意的股权转让合法化,防止不想看到的纠纷的发生。


就股份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而言,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能任意转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后方可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须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后方可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就股份公司而言,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在以下四种条件下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第一,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第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第四,因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和因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而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或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因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和因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公司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时,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通过对以上股份公司股权转让限制的分析,对比得出有限公司也可采取类似的规定。公司法当中对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也有相关规定,即有限公司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而五年连续盈利;公司合并、分立和转让主要财产;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3)非法转让股权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赔偿 

如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非法转让股权股东对其他股东的权益造成了损害,以至于公司的整体利益也相应的受到了影响,此时其他股东就可以依照法律要求非法转让股权股东在一定程度内负担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这一救济手段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内容:“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