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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公司 政府债权对债务的保障程度(总论 天津篇+陕西篇 云南篇 湖南篇)

 张春强2022 2017-01-10

总论

上周财政部再次重申了一遍:“融资平台2015年后举债依法不属于政府债务”。

这个2015年指的是新预算法的实施年,新预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除前款规定(发行地方政府债)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其实老预算法里面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因此从法条上来看,无论新旧预算法,融资平台任何时候举债都不属于政府债务。只不过43号文以后,财政部组织各地发行地方政府债置换存量债务,这些所谓的存量债务大部分都是融资平台将其历史形成的债务上报,作为地方政府债偿还的对象,从法理上来讲也不属于政府债务。

那作为债券市场“最后一块净土”的城投债,一直是信仰的支撑,既然城投债从来都不是政府债务,那大家的刚性兑付信仰的依据在哪?

深挖的话,城投债的主逻辑是城投公司主要承担了当地的投融资建设任务,如果是为政府融资,就立刻形成了对政府的债权,如果是为当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在完工移交后将形成对政府的债权。对政府而言,如果直接调用城投资金,将立即形成对城投的债务,如果城投公司将基础设施修建完毕移交给政府,政府也将形成对城投的债务。城投与政府之间巨大的债权债务关系使得城投债很大程度上捆绑了政府的信用。

以上的逻辑需要数据支持,巨大有多大?很大又是多大?城投公司对政府债权能够多大程度保障其债务。

城投对政府债权从分类来看包括已经形成和未来形成的两类,前一类一般能够在城投公司账面体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是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后面一类是城投公司未来可能形成的,是不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我们采取以下方式分省统计城投公司政府债权对债务的保障程度,以各地发债城投公司2015年审计报告中应收政府相关机构和当地其他平台公司的款项合计作为政府债权,除以各地平台公司2015年审计报告中的有息负债合计。

需要说明的是,统计出的比例只是用于排序横向比较,并非大于100%才是安全。我们统计的政府债权是已经形成的,而城投公司未来还会不断形成政府债权或者是其他现金来源以支撑债务,但总的来看,该比例越大,当地政府信用对城投债务的保障程度越高。

天津篇

天津整体政府债权对债务的保障程度为21%,其中静海区和宁河区保障程度较高,市级和宝坻区保障程度较低。具体见下表。

陕西篇

陕西整体政府债权对债务的保障程度为22%,其中债务占比32%的省级平台,保障程度只有1%;而铜川和延安的保障程度都超过100%。具体见下表。


云南篇 

云南整体政府债权对债务的保障程度为24%,其中债务占比63%的省级平台,保障程度只有8%,而玉溪、普洱、西双版纳和红河州的保障程度都超过100%。具体见下表。

 

湖南篇

湖南整体政府债权对债务的保障程度为29%,其中娄底、郴州和永州保障程度较高,省本级保障程度较低。具体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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