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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修订的亮点解读

 董先先 2018-05-12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后,历经三届人大,十年修法,迎来了“新生”,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预算法》与原《预算法》相比,体现出许多创新性的亮点,本文介绍了新《预算法》的修法背景、历程及九大亮点,为学习理解新《预算法》提供参考。
  关键词:新《预算法》 亮点 解读
  中图分类号:D9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10-0297-01
  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后,历经三届人大,十年修法,迎来了“新生”,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修订的《预算法》秉承现代预算的理念,围绕建立现代预算制度,着力推进预算治理,引领预算改革,强化预算约束,对规范政府行为,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强化权力制约与监督,促进国家治理体制和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新《预算法》的修法背景及历程
  原《预算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对于规范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原《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预算法》的修订就成为近年来预算管理改革、推进现代预算制度建设、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以及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
  2004年《预算法》纳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修法规划,历时十年、跨越三届人大、历经四次审议,于2014年8月31日,终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二、新《预算法》的亮点
  新《预算法》与原《预算法》相比,由七十九条修改为一百零一条,体现出许多创新性的亮点,总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九个方面的创新:
  1.首次明确政府全部收支纳入预算,完善全口径预决算体系
  原《预算法》实施以来,预算改革不断深化,预算外资金已经取消,所以新《预算法》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4条第2款),“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第36条第2款);支出也要涵盖政府的所有活动,“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第13条第2款),这实际上确立了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
  2.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新《预算法》将审核预算重点由平衡状态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收入预算从约束性向预期性转变。同时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第12条)。
  3.透明预算首次入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新《预算法》将预决算公开首次写入法律,从公开内容、时间和主体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第14、22、89条),形成刚性的法律约束,是修改的重要进步,有利于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4.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
  多年来,原《预算法》规定不列赤字,地方政府出于发展需要多方融资,形成了较大规模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债务,脱离人大监督,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新《预算法》在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解决“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还“的问题上作出了明确规定(第34、35、48、94条)。这规定既坚持了从严控制地方政府债务的原则,又适应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5.首次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在实际执行中,财政转移支付存在专项设置过多、资金规模偏大、配套资金压力过大、下达不及时等问题。新《预算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规范(第16、38条),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减少“跑部钱进”现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6.勤俭节约入法,硬化预算支出约束
  新《预算法》删除原法“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规定,统一为“勤俭节约”原则,并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及调整环节作出明确规定(第37、57、67、68、69、70、94条)。这些规定为硬化预算约束,规范预算调整提供了法律保障。
  7.首次较系统地细化审查重点,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制度
  新《预算法》在预决算草案细化、预决算批复、预决算及预算调整草案初步审查、预决算审查重点等诸多方面加以完善(第44、45、46、48、49、52、69、75、78、79、80、88条),明确了人大、政府、财政部门预算监督职能的同时,进一步细化了监督的内容和重点。
  8.预算绩效首次入法,强化预算绩效管理
  新《预算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我国公共财政预算收支中的绩效管理要求,并将绩效的思维贯穿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以及预算审查的各个环节之中。
  9.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违法违纪责任追究
  针对原《预算法》仅就擅自变更预算、擅自支配库款、隐瞒预算收入等3种情形设置了法律责任,且规定比较模糊的问题,新《预算法》重新梳理了违法违纪情形,将法律责任增加到5条25款(第92、93、94、95、96条),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
  总之,新《预算法》总结吸收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我国预算管理实践的经验,全面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融入了《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基本要求。它的施行必将给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管理带来巨大的影响,必然会对实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方案以及提升国家依法治理水平起到法律支撑与保障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新《预算法》解读,云南省财政厅预算处,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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