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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 | 新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深入解读

 建纬长沙律所 2022-05-10 发布于湖南省






2020年08月20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并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是对2014年预算法的细化规定,将近年来财税体制改革和预算管理实践成果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条例》共有8章97条,涵盖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等多方面内容。本文由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不动产金融、投融资业务部整理出品。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梳理

1、1995年,现行《条例》发布施行。

2、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增强了预算的完整性、科学性和透明度,强化了政府债务管理,完善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规范了预算调整和执行,加强了预算审查监督。

3、 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4、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

5、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强调,完善标准科学、规范透明、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

6、2020年,随着2014年预算法的修改,预算管理的诸多方面有了重大突破,现行《条例》与修改后的预算法已不相适应。且近年来,财政预算改革实践不断深化,财政管理更加规范透明,财政体制更加科学合理,为《条例》修订提供了实践基础。



二、《条例》修订的原则
1、体现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成果,将预算法实施后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法治化。
2、细化明确预算法有关规定,对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3、满足预算管理实际需要,根据近年来的实践对预算收支范围、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债务等事项作出相应规定。





三、《条例》修订的七大亮点

(一)加大了预算信息公开力度,增强预算透明度

《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部门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单位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单位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上述规定对政府预算、部门预算公开提出了新的更全面、细化的要求,同时也将推进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公开工作,对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的时限、内容也提出了具体要求。有利于增强预算透明度,促进透明政府、廉洁政府建设。

(二)明确了政府预算收支范围和编制内容,政府预算体系更加清晰完整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四本预算的收支范围和编制内容。
1、《条例》第十二条对预算法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之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作出解释。
2、《条例》第十四、十五、十六条对预算法未予明确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范围予以细化。
3、《条例》对四本预算的衔接作出规定。第三条规定一般公共预算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适当安排资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可以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
4、《条例》第三十三条至四十条对四本预算具体的编制内容、时点要求等作出详细规定。

上述规定有利于预算体系内各本预算之间的有机衔接和适度调剂,提高预算编制的规范性、科学性。

(三)规范了部门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条例》第五条规定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各部门预算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各部门及所属各单位的本级预算拨款收入及其所对应的支出,都应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映。第四十一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项目支出管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制度。

上述规定有利于提高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有利于国家权力机关实施预算审议、审批和有效监督。

(四)加强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债务风险
1、《条例》第四十二条至四十五条明确了余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规模、一般债务、专项债务等的基本含义,规定地方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一般债务、专项债务、转贷债务应按照规定纳入本级预算管理或预算调整方案。
2、《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国务院可以转贷给省级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应当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省级政府可以将国务院转贷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再转贷给下级政府。
3、《条例》第四十七条要求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评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提出预警,并监督化解债务风险。

上述规定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债务管理,有利于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机制,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监督,切实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保障公共财政的稳健与安全。

(五)规范了预算执行,强化全流程管理
1、《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修改完善了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的主要职责规定,进一步厘清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职责范围,强化了各部门、各单位的部门预算执行主体地位;《条例》第三十五条等明确财政、税务、海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关系,充实组织预算收入和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
2、《条例》第五十二条明确了财政专户概念、特定专用资金的范围,规定了开设、变更和撤销财政专户的管理程序,要求财政专户资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纳入统一的会计核算,并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单独反映。

上述修改完善了预算收支执行制度,一定程度上拓展了预算管理的范围,加强了对财政活动的全流程管理。

(六)完善了转移支付制度,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
《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五十九条等明确了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种类,界定了专项转移支付的定义,细化了预算法关于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的内容;严格规范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归口管理,明确转移支付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应当由财政部门办理,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对下级政府部门和单位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或者拨付转移支付资金;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按照本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执行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至下一级政府,并规定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的提前下达的最低比例。

上述规定对于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准确性,提高转移支付的规范性、有效性,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意义十分重大。

(七)深化了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条例》第二十条、第五十三条等明确了绩效评价的概念,规定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规定作为改进管理和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依据,财政部门组织和指导预算资金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各部门各单位实施绩效监控并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预算绩效评价报告。
上述规定构建了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建立了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完善了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有利于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尤其有利于应对当下我国的财政收支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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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金融、投融资业务部简介

不动产金融、投融资业务部作为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的重要业务部门之一,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不动产金融、投融资法律服务,主要业务领域包括:房地产融资、基建融资、资产证券化、债券类融资、PPP项目、投资并购、融资租赁等。

截止于2020年7月15日,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已累计服务政府专项债项目100余个,服务债券类型涵盖土地储备、棚户区改造、园区、生态环保、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务、农林水利、社会事业等,累计服务债券发行规模超450亿元。


*本文观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立场,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


文:不动产金融、投融资业务部整理出品

图:网络

编辑:王依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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