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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CEO是否有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安好2016 2017-01-10

今日话题


对于CEO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您是怎么看的?


最近有一个事件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事情是这样的:


钟某系IT业内有一定名望的专家,自2008年5月起受邀,担任某网络科技公司的CEO(即首席执行官),主要为负责公司管理和运营工作,月薪七万元(税前)。工作过程中,钟某与公司其它几位股东(其中一名股东是董事长)产生了矛盾。


到2008年底,公司董事长通知钟某离职。由于就工资及差旅费用报销问题双方协商未果,加上一直以来的摩擦,钟某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60多万元。


公司认为钟某作为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无需签订劳动合同,而且钟某本身管理着公章,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完全是钟某自己的原因。就此双方僵持不下。


话题分析


弄明白这9个问题,二倍工资就掌握了75%


实际上,这是一个发生在2009年的案例,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


就是说,这个案例的答案早就公之于世了: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支持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0多万元。


这个答案说明了,上到CEO,下到农民工,只要跟公司存在着劳动关系,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当然,不是所有的CEO跟公司都存在着劳动关系。


比如:有些公司的CEO,同时也是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受股东们的委派或者选任,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对公司的股东负责,那么这个CEO跟公司之间就不属于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CEO只是资方的代表,我们讲劳资关系,这个时候他是资方的代表,而不是劳方的代表,他不是受单位管理的雇员的这么一种角色,CEO在公司领取的这个薪酬实际上是股东们给CEO的一种委托经营的报酬,也就是说投资者委托CEO经营然后给了这么一个委托经营的报酬,这个不同于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分红,也不同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但是,只要是存在着劳动关系的CEO,你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间?


案例1:

张三2008年1月1日入职公司,公司一直没有跟张三签合同,2008年5月1日,公司跟张三签订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解析:

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间是2008年2月1日到2008年4月30日。


案例2:

张三2008年1月1日入职公司,2009年5月31日离开公司,在职期间,公司从未跟张三签订过劳动合同。 

实践中,有些员工就要求从2008年2月1日到2009年5月31日的二倍工资,这样的主张有道理吗?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解析:

实施条例第七条,实际上把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分为两段。


第一段: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到满一年的前一日,也就是2008年2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单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第二段: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之后,也就是2009年1月1日之后,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就从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转移为承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2009年1月1日之后,就只是视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所要履行的仅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手续。即使单位没有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也是不用支付二倍工资的。


案例2,单位要支付的二倍工资的期限是2008年2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2009年1月1日之后,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补签合同,但单位不用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了。


总结:

用工之日起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限,最长就是11个月。


案例3:

2008年1月1日,张三、李四分别入职A公司、B公司,两人都跟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A公司和B公司都继续用工,但没有续签劳动合同。A公司于2009年5月1日与张三续签了劳动合同,李四于2010年5月31日离职。


解析:

案例3实际上就是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继续用工的情况,这种情况要不要给二倍工资呢?


在司法实务中,案例3的这种情况下是要给二倍工资的。


怎么给呢?


我们看案例3的张三,是不是跟案例1的情形很像,案例1是入职没有签合同,到了5月1日才签,案例3的张三是合同到期了没有续签合同,到了5月1日才续签。那么,案例三中的张三,是不是也要支付2月1日到4月30日的二倍工资呢?


实务中有2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绝大多数地区,如:深圳、重庆、浙江、上海、江苏、青岛等):续签合同参照用工时签订合同的情形处理,即:单位有一个月的宽限期,在一个月内续签的,单位不用支付二倍工资,在一个月内没续签的,单位从合同到期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到续签合同的前一日,需要支付二倍工资,所以,案例3中,单位需要支付张三二倍工资的期限是2009年2月1日到2009年4月30日。


第二种意见(北京地区):因为用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预期,因此不需要再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所以,二倍工资的支付起始时间是合同到期的第二日,在案例三中,也就是2009年1月1日,所以,案例3,在北京的处理是从2009年1月1日到2009年4月30日,单位需要支付张三二倍工资。


我们再看案例三的李四,实际上,这种情况下的处理跟案例二是比较相似的,就是超过了1年之后,只是视为双方之间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补订合同,但不要再支付超过1年之后的二倍工资了,也就是说,2010年1月1日到2010年5月31日的二倍工资,是不支持的。


之前的期间是需要给二倍工资,但是起算时间有两种处理意见。


一种是绝大多数地区的处理,有一个月的宽限期,所以,只支持2009年2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的二倍工资。


另一种是北京地区的处理,没有宽限期的,所以,支持2009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的二倍工资。


总结:

在合同到期未续签合同的情况下,按照北京的模式,二倍工资的支付时间最长是12个月,其他地区,最长是11个月。


二、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


法条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条解读:

根据这一条规定可以知道仲裁时效跟两个因素有关。


一个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个叫一般仲裁时效。


另一个是在职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存在着仲裁时效的问题,但是,如果离职的,则从离职之日起开始算一年,这个叫劳动报酬的特殊仲裁时效。 


案例4:

陈某于2009年7月14日入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9月5日,陈某离职,2011年10月31日,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


分析二倍工资的步骤:

1、第一步是看哪些时间段是需要支付二倍工资的,案例4是2009年8月14日至2010年7月13日。


2、第二步再看仲裁时效,那么,二倍工资,到底是适用一般仲裁时效,还是适用劳动报酬的特殊仲裁时效呢?


实务中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海南地区):二倍工资系法律规定的劳动报酬,适用劳动报酬的特殊仲裁时效,从离职之日起计算一年,故从2011年9月5日起计算一年的仲裁时效,陈某于2011年10月31日申请劳动仲裁,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公司需要支付2009年8月14日至2010年7月13日的二倍工资。


第二种意见(江苏、北京、黑龙江、重庆、新疆、山东、四川、浙江等地):二倍工资非劳动者付出劳动而获得的对价,并不具有劳动报酬的性质,实际上是法律规定的,对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设定的一种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在仲裁时效上应适用一般仲裁时效。


但考虑到单位应签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一种延续的违法状态,故一年时效应自单位应签却不签书面劳动合同行为结束之次日或未签劳动合同满一年的次日起计算。


案例4中,从2010年7月14日(未签劳动合同满一年的次日)起计算一年的仲裁时效,陈某于2011年10月31日申请劳动仲裁,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公司不需要支付2009年8月14日至2010年7月13日的二倍工资。


案例5:

陈某于2009年7月14日入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3月5日,陈某离职,2011年5月5日,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


分析二倍工资的步骤:

1、第一步是看哪些时间段是需要支付二倍工资的,是2009年8月14日至2010年7月13日。

2、第二步再看仲裁时效,那么,二倍工资,到底是适用一般仲裁时效,还是适用劳动报酬的特殊仲裁时效呢?


第三种意见(广东、上海、河南、福建等地区):二倍工资不是劳动报酬,应适用一般仲裁时效,但在起算点上,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即处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认知状态,仲裁时效即应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



案例5中,

(1)2009年8月14日至2009年8月31日的二倍工资(因分别按月分别计算),到2010年8月31日,就是满一年的最后一日,陈某于2011年5月5日申请劳动仲裁,这一期间的二倍工资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


(2)2009年9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的二倍工资,到2010年9月30日,就是满一年的最后一日,陈某于2011年5月5日申请劳动仲裁,这一期间的二倍工资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


(3)以此类推,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的二倍工资,到2010年10月31日、2010年11月30日……2011年4月30日,就是满一年的最后一日,陈某于2011年5月5日申请劳动仲裁,这些期间的二倍工资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


(4)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的二倍工资,到到2011年5月31日,就是满一年的最后一日,陈某于2011年5月5日申请劳动仲裁,这一期间的二倍工资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


(5)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7月13日的二倍工资,同理,也没有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


裁判结果(按照第三种意见):

2009年8月14日至2010年4月30日的二倍工资,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依法不予保护。

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7月13日的二倍工资,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按照第二种意见):

从2010年7月14日起计算一年的仲裁时效,陈某于2011年5月5日申请劳动仲裁,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公司需要支付2009年8月14日至2010年7月13日的二倍工资。


裁判结果(按照第一种意见):

从2011年3月5日起计算一年的仲裁时效,陈某于2011年5月5日申请劳动仲裁,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公司需要支付2009年8月14日至2010年7月13日的二倍工资。


三、补签、倒签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什么是补签劳动合同?

打个比方:2016年1月1日入职,应该在一个月内(2016年1月31日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HR忘记了,没签,到了2016年4月1日发现了,于是补签了一份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补签的日期就是2016年4月1日,但是,把合同的期限往前写,写到入职时,也就是说,合同期限是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这个就叫补签。


补签劳动合同,单位要不要支付有一段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呢,比如,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这2个月要不要给二倍工资?


什么是倒签劳动合同?

倒签劳动合同就是,不光合同期限写在法定期限内,比如: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签订日期也写在法定期限内,如:2016年4月1日签的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不写2016年4月1日,写成2016年1月1日。这个就叫倒签。


案例链接:

北京市石景山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7号判决”

关于马征要求给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马征提交劳动合同载明劳动关系起始日期为2012年5月31日,虽签订日期晚于建立劳动关系时间,但起始日期已表明2012年5月31日,马征亦签字,可以视为双方合意补签,故对马征要求给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结论:

补签劳动合同,也就是把合同期限往法定期限内写,法院判决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倒签劳动合同,不光是合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合同的签订日期也是在法定期限内,就更无需给二倍工资了。


法院的思考逻辑:

虽然在法定期限内,单位跟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不管是补签还是倒签,所填写的合同期限都是写在法定期限内的,只要员工愿意签字的,就视为员工确认双方的这个合同期限是在法定期限内的,属于员工的一种追认,这种情况下,单位就无需支付二倍工资了。


法条链接: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六十六、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定期限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后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至签订之日的,应予支持。但双方将劳动合同的签字日期倒签在法定期限之内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已经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应视为双方自始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提醒:

如果补签合同,所填写的合同期限不是法定期限内,那么,法定期限之外的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单位还是需要支付二倍工资的。例子:2016年1月1日入职,2016年4月1日补签,补签的合同期限是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那么,对于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单位仍需支付。


实操技巧:

现在很多劳动者都知道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要给二倍工资的,所以,如果你一点都不做掩饰的去要求劳动者补签,劳动者可能会拒绝补签,或者,他要求补签的合同期限,从补签当时算起,那单位就需要支付二倍工资了,这样就达不到单位的目的。


所以,我们的补签要迂回,不能那么直接,要把我们的真实想法用其他事件来掩盖,比如:我们说公司福利,要给员工买商业保险,需要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完了,再跟这个员工说,哎呀,找不到你的合同了,让他补签一份,可能,这个员工不注意就补签了,这个就叫迂回作战。


风险提示:

有小部分地区认为即使补签或倒签,也不能改变之前双方未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者在未签劳动合同当时得不到劳动合同的保护,单位仍需支付之前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所以,我们最好还是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是最保障的。


四、《劳动合同签收表》能否证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案例6:

员工状告单位索要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单位主张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已经丢失了,或者是被员工拿走了,单位就提供了员工签名的《劳动合同签收表》,《劳动合同签收表》上有员工的姓名、职务、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员工就反驳说这份签收表实际上是公司为了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而签订的,双方实际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呢?


如何认识劳动者签名文件的效力问题?

我们看到有的案件,裁判者采信了劳动者签字文件的效力,有的案件,裁判者也没采信这份文件。


那么,什么情况下,裁判者要采信员工签字的文件,什么情况下,不采信员工签字的文件呢?


首先要看签的是什么文件?

如果签字的文件,只是对一些事实的确认,不涉及员工权益的放弃的,比如:考勤表,证明考勤时间这个事实的,那么,员工的签字确认就构成了这个事实成立的初步证据,如果员工要推翻这个事实的,就要有其他充分有效的证据来推翻,否则,就采信这个文件。


如果签字的文件,不光对事实确认,还涉及到对员工权益的处分或放弃的,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简单地采信这份文件。因为员工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是被管理的对象,员工不少时候很难拒绝单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的主张。所以,我们要去审查员工签字放弃权利的时候,他是不是有实质上的选择权,还是说只能被动选择的,他放弃权利是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体现等等。于是有可能不采信这份文件。


《劳动合同签收表》的效力问题?

《劳动合同签收表》只是对事实的确认,证明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这个事实,员工签字确认就构成了这个签订劳动合同事实成立的初步证据,并不涉及到他放弃了他的权利,所以,在员工没有证据推翻这份《劳动合同签收表》的情况下,我们可以依据这份签收表认定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认定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五、劳动者对未签订劳动合同存在过错(比如:拒绝签订等),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实务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广东):在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关系,单位不终止而继续用工的,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第二种意见(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劳动者不能因为自己的过错行为反而获得利益,所以,不支持二倍工资。


如果在广东地区,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但单位又必须使用这个劳动者,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呢?


思路一:跟劳动者签订一份名为劳务协议,但内容跟劳动合同没什么两样的协议,实务中会把这份劳务协议认定为劳动合同的,这样,单位也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思路二:让劳动者自己写承诺书,公司已经通知劳动者在入职当日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自己不愿意签订的,所以,劳动者放弃向公司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权利,同意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因为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六、负有签订劳动合同职责的HR,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实务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广东):HR负责人不能同时代表自己又代表单位来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如果单位不另行指派他人代表单位与HR负责人签订劳动合同的,HR负责人是没办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所以导致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是有过错的,所以应该支付二倍工资。


第二种意见(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但HR负责人有证据证明其要求单位与自己订立劳动合同,单位拒绝订立的除外。


七、劳动合同自动续签条款的效力问题?


案例7:

刘某于2008年10月29日入职深圳W工厂,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是2008年10月30日至2009年10月31日。另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则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至员工离厂止。

2010年9月25日,刘某辞职离开W工厂。 

2010年9月30日,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W工厂支付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9月25日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解析:

实务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部分地区,如东莞):无效,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第二种意见(大多数地区:如:重庆、深圳、北京等):如果续签的期限是明确的,比如:劳动合同自动顺延三年,则约定有效。如果续签的期限是不明确的,比如: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至员工离厂止,则约定无效。 


裁判结果:

自动续签的期限不明确,约定无效,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八、劳动者追索二倍工资的一些招数。

1、浑水摸鱼。负有签订劳动合同职责的HR,故意不跟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离职后索要二倍工资。


2、顺手牵羊。HR离职的时候把劳动合同给带离,完了索要二倍工资。


3、瞒天过海。员工说,有事在忙,晚点签了再送回去。或者说,我要仔细看过合同之后,再签字,我签完了给你送回去。后合同签完了员工送回给HR。离职时,员工索要二倍工资,说未签合同,单位说,签了。结果,一鉴定,不是员工的签字,单位败诉。


4、化骨绵掌。员工离职后状告单位没有签合同,要二倍工资,单位说,签了。于是提交上来,结果发现,乙方签字后面是空白的,没有员工的签字,公司就败诉了。原来,员工使用了褪色墨水,就好比化骨绵掌,一掌下去,什么都没有了。


九、如何规避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1、一定要签合同,不光要签合同,我们还要签合同的签收表,因为,签收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证明了劳动合同签订的事实的。


2、合同怎么签呢,一定要面签,是不是?不能让他拿回家去签,要当着我们的面签,但是,有些员工,即使当面签,他就故意用左手签字,签得歪歪扭扭的,这样,一鉴定,也可能鉴定出来不是他的签字。所以,我们不光要当面签,最好再按个指模,毕竟,每个人的指模是独一无二的。


3、还要注意什么呢,一定要用我们自己的笔,不要让员工用自己的笔,避免被化骨绵掌了。


4、还有就是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我们要安排其他人去跟这样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负责保管劳动合同的员工,我们要把他的合同抽出来,另外保管。


5、关于合同条款,我们要记得约定一个自动顺延的条款,这样,避免我们忘记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可以有一个补救机会。


6、最后,真的没有签合同的,我们要记得创造机会,让员工补签。


7、最后的最后,真的没有签合同,也没有补签的,那就努力拖延吧,拖到它过了1年的仲裁时效。


总是有HR小伙伴在微信上问我,怎样才能学好劳动法。


有两点很重要:

1、跟对人:我的很多劳动法知识,都来源于能将枯燥的法律知识讲得通俗易懂的冼武杰律师,以及对学员认真负责精益求精的沙燕飞老师,他们的课程,我都会认真听课做笔记,然后消化吸收变成自己的知识。


比如今天的这个问题,很多内容,都是冼律师在《劳动法专项班》中讲过的内容,如果你认真听过他的课程,看到这些问题,答案就自然会浮现在你脑海中。


2、坚持学:坚持有多重要,女孩子众多的HR群体应该最懂了。我举个例子,你今天不想化妆,别人就记住了你不化妆的样子,之前天天化的妆就白费了,一天不化妆,等于永远不化妆,你们自己感受一下。


作者简介:妖王大人杨洁蓉,90后,历经港、台资中大型上市集团公司,现任一家资本运作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喜欢研究互联网企业运营模式,擅长将劳动关系融入贯穿每个模块,目前主攻薪酬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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