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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规定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昵称39771455 2017-01-11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
      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
      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
      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
      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
      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
      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
      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
      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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