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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法务:你会的应该比别人更多

 芬芳家园阿芳 2017-01-11



上市公司法务和非上市公司法务相比,可能会更处于纠纷和利益的风暴中心,对上市监管法律法规的娴熟运用是保障上市公司法务工作质量的关键因素。



上市公司法务的主体法律服务工作和非上市公司的法务就工作性质而言其实并无二致,但是上市公司本身所处的资本市场环境复杂、利害关系人众多;同时上市公司所受到的法律监管更严格更体系化,这些因素对上市公司法务工作都提出了特殊的要求。本文试图对上市公司法务工作进行模拟,为该特定环境下的法务技能提供参考。

有清晰的披露意识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生存法则,上市公司法务首先要有清晰的信披意识。


上市公司是典型的公众公司,随着信息披露监管标准的提升,上市公司基本是在这个市场上“裸奔”的主体。上市公司法务要对信息披露的基本规则有相当的熟悉度,归纳起来至少要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和主旨烂熟于心。


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法、证券法等基本法律;证监会和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披露主体及各自的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和关联人、各中介机构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要求需要报告的事项;披露时点要求;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信息披露的格式要求
信息披露违规的法律后果跟进监管的实际处罚案例


上市公司法务在处理法律事务时,要能够对照信息披露要求,对日常的法律事务做出是否属于披露范围的对应性判断。可能读者会认为信息披露在公司中的分工一般都有董事会秘书负责,法务是否还要多此一举,但是实践中有些上市公司由于工作职责的划分,重大合同和诉讼、仲裁等纠纷解决事项,往往是法务第一时间知悉情况并开展工作,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会秘书并不知情。


这个时候法务就必须要把相应信息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由其按照信披规则处理,否则等到新闻媒体等机构进行报道后再处理,就有违规之嫌疑了。比如在合同审核时,就要考量该合同是否属于“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如果属于则需要按照临时报告进行披露。


上市公司法务在办理诉讼、仲裁案件时同样要判断该案件是否属于需要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关于上述“重大事件”的标准,上市公司法务一定要对照所属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相关文件中的认定标准。


除了上述举例外,上市公司法务还需要关注上市股东所持股权是否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因为该种情况也属于要通过临时报告进行信披的情形。上市公司法务对于行政处罚也要特别注意,根据行政处罚的性质、种类和处罚严厉程度判断该种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行政处罚而成为披露范围。


其实除了证监会监管口径的信息披露要求外,如果上市公司还涉及发行票据、债券或从事某些金融牌照业务的,还需要关注各个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制定的信息披露要求;比如基金、股权投资和P2P等均有专门的信息披露规则,法务需要熟悉并熟练运用这些规则,并能够明晰辨识不同监管机构信息披露的不同口径和要求。


实践中随着信息披露重要性一再被监管部门强调,上市公司法务部内部架构的也出现了与时俱进的变化:已经出现了以信息披露为主要工作内容的法务专岗。


重视公司行为中的合规 


上市公司法务要特别重视公司行为中的合规性。


无论是证监会的监管要求还是资本市场的公众监督,对上市公司的合规性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主要集中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作为上市法务而言,对于公司合规工作应该重点关注如下内容:


制度排查公司治理方面的相关制度规定是否齐备
制度规定中对于决策程序、运行规则、管理架构是否都有了明确规定
各制度规定本身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及时更新
各制度之间是否在效力上有明确层级关系,是否存在冲突(比如上市公司内部其他的专项制度都应以上市公司章程为基本,不得与章程相冲突)。
执行考察这些制度的执行程度,是否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情况(比如对外担保决策程序是否完整)
制度的执行有无留痕
内控授权体系是否完整,授权内容是否明确,有无及时更新
反商业贿赂、利益冲突、违规举报
合规
信息披露、关联交易、内幕交易等规定的遵守
业务牌照和资质管理
董监高义务的履行、员工合规手册的实施
公司、员工商业道德管理


以上表格仅仅列示了一部分的合规工作内容,整个上市公司的合规工作是全面而复杂的,其实已经覆盖到了所有公司的经营范围;但是根据不同的行业,合规工作的侧重点会有所不同,比如医药行业的合规工作就具有强烈的反商业贿赂的特点,而保险行业的合规工作偏向于财务管理和合同管理,在美国等国家有重要业务的公司,还需要符合美国等地对公司合规性的要求,尤其是反商业贿赂方面,比如《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由于我国暂时没有专门的合规上位法,所以上市公司法务在从事合规业务时要注意收集合规的法律渊源,主要为三5类:1、证券法、公司法、刑法等基本法律;2、与证券公司有关的相关规定,有关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3、金融行业等特定行业规范,比如《商业银行合规管理指引》;4、境外法律和境外监管部门的合规规定,比如我国已经缔约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5、公司内部关于合规的文件。上市公司法务要通过研习上述文件,对本公司需要达到的合规标准有清晰认识。


上市公司的法务要从所在公司业务和管理现状出发,找出合规工作的重点;如果合规工作归并于法务部的,那么上市公司各法务显然要对公司的合规结果负责,如果公司存在单独的合规风险部,那法务必须要和合规风险部紧密结合,互通有无。合规工作是典型需要靠各部门配合执行的工作,法务要根据公司确定的职能定位和分工完成合规工作。


掌握一定的公关技巧


上市公司法务要对市场反映有高度的敏感,并掌握一定危机公关的技巧。


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受到的社会关注度大大超过其他公司,无论是监管部门、广大股民还是众多的新闻媒体都会默默注视着上市公司的一举一动,一旦上市公司有情况出现,往往就是一场舆论盛宴。上市公司最容易引起大规模舆论风暴的因素一般为比较负面的信息和行为的发生,如业绩不达标、财务造假、重大亏损、投资失败、大股东行为失当、股东纠纷、重大诉讼等,甚至董监高等重要人员的私生活绯闻都会成为新闻重点。


一旦发生上述新闻炒作,负面舆论会在股吧、纸质媒体、网络媒体上持续发酵,上市公司立即陷入公关危机中。如果处理不当,上市公司将会受到严重损失,股价下跌是可能性很大的事情,公司品牌和信誉受到极大打击。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很多上市公司都设置了专门部门来应对可能发生的公关危机并进行舆情监控,也有一些公司聘请了外部的危机公关公司来帮助公司进行危机管理。


然而即使具备专门部门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法务也还是要建立自己危机公关的意识并积累相关工作经验。比如当重大诉讼案件成为舆论热点时,法务不能仅仅从法律角度做出抗辩,要同时考虑危机公关的需求;法务在案件中任何场合的表态和发言都要与公司发言人或董事会秘书相一致,特别是对事件关键性的定位;法务要谨慎应对媒体的采访,在无法回避的情况下,一定要引用事实,尽量不要发表主观性的判断,发言口气不建议强硬,对于媒体报道事实不清之处,用事实进行回复。


更重要的是,法务要处理日常法律事务的时候,也要判断这些事件本身是否会形成未来的舆论热点,对于可能性极大的项目和事件,应与董事会秘书等及时沟通,做好危机公关预案。对于特定行业,应该对于特定时间段如快消品行业在每年的3.15前后,就应做出危机公关预案。


落实保密制度 


上市公司法务要将保密制度落到实处。


保密制度并非上市公司所独有的制度,很多公司均会对本公司的技术秘密、商业机密、员工工资等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上市公司的保密事项和一般公司相比较而言,从其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要求来区分,可以分为一般事项事项的保密制度和内幕信息的保密制度两大块。


一般保密事项在其他各类型的企业中也通常被视为保密事项,其保密需求来源于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其保密手段一般采取建立公司制度,确立保密范围、密级和内容,明确保密责任人,设置文件密码、程序密码,确立档案存放规定,在经营管理中监督履行等方式。


目前常见的保密内容主要有:1、未披露的经营战略、规划、决策等;2、不属于公开披露范围的财务资料、审计、评估资料;3、不属于公开披露范围的合同、协议、意向书等;4、产品成本、库存信息等;5、硬件设施数据、软件代码、各项统计信息数据;6、不属于公开披露的员工信息和薪酬数据等;7、技术秘密和诀窍、工艺流程、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等商业机密。可以说对于上述这些保密事项的管理,上市公司是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自行设计和执行,有着比较大的自主权利。


而内幕信息的保密制度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却没有太多的自主权,因为内幕信息的保密制度是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监管内容,法律直接对内幕信息的保密提出了要求。比如《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对内幕信息范围进行了定义,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同时《证券法》第七十四条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做了规定,这些知情人同时也是内幕信息保密义务责任人。中国证监会于2011年10月25日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国务院国资委于2011年10月28日发布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易所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市规则”等文件中也强调了相关监管内容,同时各地证监局也出台了配套的通知文件。


上市公司法务除了要精通上述法律规定外,还要将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公司内部的落地,根据要求准备各类公司制度文本和法律文本。比如要按照监管要求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要起草给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中介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内幕信息保密承诺函》、《保密协议》等;在重大交易过程中提醒和完善《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


上市公司法务在处理上述文件的时候要从细节上进行把关,所有知情人的签字、保密协议的签订要真实有效,要向知情人介绍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要从实体上保证所有法律文书和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总而言之,上市公司法务和非上市公司法务相比,可能会更处于纠纷和利益的风暴中心,对上市监管法律法规的娴熟运用是保障上市公司法务工作质量的关键因素;另外,上市公司法务处于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中介机构、交易对方、行政管理人员等多种多面的工作环境中,建立细致全面的工作习惯也是保证工作质量的重要因素。

 

杭东霞,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法学学士,东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专职律师、大型国企集团、外企集团法务负责人,主持和参与多起A股上市公司再融资、无锡尚德境内境外破产案件,处理多起境外重大仲裁案件和集体诉讼案件,现为均瑶集团法务总经理,兼任仲裁员。

 


文章来源:中国公司法务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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