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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债权人如何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为自然人)?

 万载飞翔 2017-01-11


作者 |孙自通  程潇潇

出品 | 信贷风险管理(ID:minjianjinronglawyer)

转载需注明作者及出处


随着经济下行,信贷机构的不良贷款率及借贷纠纷的数量均激增,逾期贷款清收是目前多数信贷机构面临的重大问题。一般来说,在逾期贷款清收的过程中,一旦非诉手段无法清收回来借款,信贷机构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在胜诉之后如果债务人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信贷机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信贷机构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人存在多个债权人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如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和分配是目前很多信贷机构关心的问题。接下来,本文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此问题进行阐述,因为篇幅所限,本文仅针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情况,对于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情形,我们会撰写专门的文章进行探讨。


一、当被执行人存在多个债权人


对于信贷机构而言,随着经济下行,大量逾期出现,在处理逾期的过程中,有部分逾期最终走到了强制执行阶段,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和分配是很多债权人都关心的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该问题的基本处理原则如下:


(一)当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当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按照《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案款分配,有担保物权的先优先受偿,普通债权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第二款规定:”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第88条的适用虽然并没有注明“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这一条件,但在各地法院的实践中,第88条适用的前提条件都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例如在2013年出台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款分配及参与分配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2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按照《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案款分配”。在浙浙江高院针对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财产分配的23个突出问题做出的解答中认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执行规定》第88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虽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但尚在经营。”


(二)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区分以下情形分别予以处理:


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指非法人组织),按照《执行规定》第90条至第95条的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8—510条的规定适用参与分配的规定。


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且符合《执行规定》第96条规定条件的,参照《执行规定》第90条至第95条的规定处理;不符合《执行规定》第96条规定条件的,依照《执行规定》第89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3条至516条的规定也需要参照执行。(关于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情形我们会另行撰写文章进行分析。)


注:本文仅讨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情况,对于自然人被执行人,当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根据上述相关规定,按照《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案款分配,有担保物权的先优先受偿,普通债权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则按照《执行规定》第90条至第95条的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8—510条的规定进行参与分配。


二、关于参与分配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什么是参与分配?


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根据但未申请执行的债权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法院因执行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一种财产分配方式。参与分配制度本质上体现了债权平等原则,在确保执行效率的同时,尽可能实现债权的平等受偿,是一个强调个别执行,效率优先的制度。


(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主体范围


根据《执行规定》第90条的规定,参与分配制度原则上只适用于公民和其他组织,其他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但根据《执行规定》第96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所以在符合上述96条的条件的情况下,企业法人可以参照参与分配制度,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本文仅讨论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情形,以下不再对此做特别说明)。


(三)申请参与分配需具备的条件?


根据参与分配的定义可以看出,申请参与分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


企业法人资不抵债时,可以依据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还债程序,实施破产还债(具体分析,请持续关注本平台后续文章)。而公民和其他组织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不能实施破产还债,为了保证各债权人的权益,只能准许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


2、被执行人的债权人为多数


如果被执行人的债权人只有一个,即使被执行人已经资不抵债,也不会存在其他债权人来参与分配。因此,只有在被执行人的债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时,才可能发生参与分配的问题。


3、多数债权人的债权均为金钱债权或者已转换为金钱债权


如果申请执行人依据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交付特定物,为法律文书所指定的行为等,只能由申请执行人独占,其他债权人不能参与分配。


4、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参与分配只发生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足够清偿全部债务,那么就不存在参与分配的情况,债权人各自拿走各自的份额就是了。那么,是否需要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以及如何证明?实践中是存在争议的。


5、申请参与配的债权人必须已经取得执行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也就是说,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时必须是其债权已经被相关法律文书固定下来,这里的执行依据包括,法院的判决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以及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等。


6、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执行程序的开始是指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送执行书之后。财产执行终结主要是指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由人民法院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四)债权人如何申请参与分配?


1、债权人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


债权人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根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2、主持分配的法院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经主持分配的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并提供了有效的执行根据,可决定接受其参与分配。


3、主持分配的法院,在允许债权人参与分配后,着手实施分配,具体包括:


(1)对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将标的物转化为金钱。


(2)通知债权人申报权利,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其债权并且要附有计算表。


(3)申报期限届满后,主持分配的法院着手编制分配表。法院编制分配表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清偿顺序确定分配的顺序,以及确定分配数额。


(4) 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五)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直接申请参与分配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8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六)参与分配的清偿顺序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后,就执行所得在各债权人之间的清偿顺序如下:


1、执行价款优先清偿执行费用;


2、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优先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3、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七)主持参与分配的法院


按照《执行规定》第91条的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根据该规定,先查封的法院原则上获得了执行标的处置权,实践中,经常出现同一被执行人在不同地区、不同审级法院均为被告或被执行人的情形,也就经常出现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某一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在申请对查封财产进行执行时,该查封财产已被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其他法院在诉前、诉中、申请执行前或者仲裁前、仲裁中以及在执行中在先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情形,如果先查封的法院待遇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将会导致优先权债权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债权迟迟得不到实现,对此问题山东、江苏、上海、广东、程度等省市对此问题都出台了相关规定,感兴趣的读者可在本平台回复数字28,查看文章《当抵押遇见查封,看看上海、山东、江苏等省怎么处理!》


(八)最先查封的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权?


最高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规定》第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有人认为该条规定确立了保全申请人的优先受偿顺序,其实不然,首次查封的债权人顶多享有的是程序性的优先权,而非实质性的优先权,该条规定仅是常态化的适用和非常态化的适用两种情形。


即在正常状况下,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参与分配制度不会启动,这时候,就按照各申请人的查封顺序进行依次受偿;在被执行人财产实力没有达到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参与分配制度可启动,且各债权人向首次查封的法院申请了参与分配,这种情况下,除担保物权等优先权外,同一顺序债权按比例受偿。


因此,在执行参与分配程序中,保全申请人并不能因保全查封在前就优先受偿。执行参与分配程序其设置初衷就是在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的维护诸多债权人的利益,最终让相同顺序的债权人按比例受偿,如果承认保全申请人的优先受偿顺序,有违参与分配制度设计的初衷。


三、风险提示


综合上述分析,当自然人债务人存在多个债权人时,对于信贷机构而言,建议信贷机构在对借款人进行了解和评估的基础上尽快采取行动。对于不能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债务人,如果我们未及时采取行动,被其他债权人抢先动手进入执行阶段,而我方又未及时取得执行依据的话,由于我方不符合参与分配的条件,其他债权人一旦分配完毕,我方有可能一分钱也拿不到。


在具体的个案中,有时候我们尽快取得执行依据并申请参与分配比按部就班的打官司对我们可能更有利,因为等你官司打完,债务人的财产有可能已经被别的债权人分配完,也就没我们的事了。有时候,为了尽快取得执行依据,不排除我们需要做些让步。


在具体个案中,对于不能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债务人,如果我们动手早的话,赶在别的债权人取得执行依据并申请参与分配前就将执行标的处置分配完,有有可能我们的债权能全部得到保障,而其他债权人有可能一分钱也拿不到。


对于有优先权的债权,如果有必要,也建议采取查封措施,优先权加上先查封的处置权会更能保障我们的债权。


当然,如果信贷机构未能做到“快”,而是被其他债权人抢占了先机,也不要气馁,记住本文的内容,在满足条件时积极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篇幅限制,对于被执行人是公司的情形时,信贷机构如何实现债权,我们会在后续文章中做具体分析,欢迎持续关注本平台)


【附相关法规】


《执行规定》第88—96条


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89.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90.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91.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92.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93.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94.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95.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分配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继续依法执行。


96.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508—516条


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九条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第五百一十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百一十一条 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五百一十二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第五百一十三条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五百一十四条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


第五百一十五条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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