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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投放 别踩法律红线

 郑药师 2017-01-12

《健康报》7月20日刊发特约稿

陕西省医疗器械协会医院装备分会名誉会长   欧阳克勇


   医疗设备投放近几年热起来,几乎各地医院都有,这是很值得讨论的一件事。
   
医院的发展急需大型医疗设备,但是却面临资金短缺的困扰。设备投放合作模式一方面能缓解医院资金短缺的问题,另一方面,绕开政府采购程序的投放,办事效率较高,因此受许多医院欢迎。投放设备的供应商也因此找到了推销产品的捷径,趋之若鹜。有相关培训师公开发表文章称,“绕开招标环节顺利成单的办法之一,就是把设备投放到医院”。


“投放”属法定买卖租赁范畴
借口合作规避政府采购,违法

    政府采购法规里没有“投放”这个词,业内对投放也没有统一认识,不少医院和投放设备的人就认为,既然政府采购法规没有投放的说法,就可以绕开政府采购,如同“合理避税”一样,并不违法。有的地方主管部门怕造成乱象,就一刀切地禁止,但更多的是默许或者认可。脱离了政府采购法定程序的投放,暗箱操作和寻租腐败就在所难免,发生国有资产的流失也毫不意外。投放设备的人要和医院签合同,依照《合同法》,合同标的物(医疗设备)所有权的归属决定了投放的法定属性。
   
第一种方式,投放的设备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医院,医院支付价款,这就是《合同法》法定的“买卖”,《政府采购法》以采购人视角称为“购买”,投放设备的人即出卖人。付款方式可以多样,不影响“购买”的法定属性。
   
第二种方式,投放设备的人把设备所有权中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在一定时间内让渡给医院,医院支付租金,这就是《合同法》法定的“租赁”,《政府采购法》也称为“租赁”。
   
第三种方式,是《合同法》法定的融资租赁。与上述租赁不同的是,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医疗设备)的归属由合同约定,且承租方(医院)对租赁物(医疗设备)有完全的选择权。融资租赁应属“租赁”的范畴。
   
综上所述,“投放”可以看作是“购买”“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别称,它属于《合同法》法定的“买卖”(《政府采购法》称“购买”)和“租赁”范畴。
   
《政府采购法》法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又法定了“购买、租赁、委托、雇用”四种采购方式。这就足以说明,所谓的投放合作模式是在《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称“投放”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说法,是对法律的曲解。
   
医院大多是欢迎投放的,政府也鼓励融资租赁,一刀切地禁止投放显然是不妥的,放任医院和设备投放人私下协商更是错误的。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凡是应当依照或者参照《政府采购法》采购的医疗设备项目,不管投放的方式是购买、租赁还是融资租赁,都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的渠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有意向的潜在供应商都可以参与。如果借口投放合作而规避政府采购的法定程序,则是违法的。


慈善捐赠要谨慎辨识
捐赠与有偿维保必须分离

同行朋友发来一条微信:有慈善捐赠者以慈善基金会名义要无偿捐赠给医院一台国产DR,条件是收取6年每年35万元(总共210万元)的维保费。可以接受吗?
   
我们来分析:国产DR市场占有率比较高的几家产品最高价也就80万元上下,每年维保费按10%估算是8万元。假设是购买这台设备,按惯例第一年免费维保,再加随后5年共40万的维保费,总共120万元。要收取210万元维保费的捐赠,是捐赠吗?
   
以上数据也未必确切,但是以慈善捐赠医疗设备的名义收取维保费的事已经存在了多年。
   
有人说维保服务不可缺少,有偿维保也完全应该,这个说法没错。但是,有偿的维保服务不应当和无偿的捐赠设备捆绑在一起。
   
还有人不解,维保服务不和捐赠设备捆绑,怎么能保证对捐赠设备“服务配套”呢?
   
这里需要对政府采购的“对象”和“方式”作简要的说明。
   政府采购不仅可以“购买”“货物”(如医疗设备),也可以“雇用”“服务”(如有偿维保服务);不仅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也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对于常规医疗设备的维保服务,除了设备生产厂家参与外,也应该给有能力的第三方维修机构参与的机会。只要是真正的市场竞争,中标或成交的维保费就是市场的正常价格,不会高得离谱。上例中离谱的210万元只能是暗箱操作的要价。
   
大型医疗设备确实有服务配套的要求,往往只能采购独家的维保服务,那就采用《政府采购法》法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虽然单一来源采购不具有竞争性,但它的公开性能防止暗箱操作。财政部令(第74号)要求,单一来源采购的供应商提供“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就是防止价格垄断形成暴利。再加上政府采购合同(含价格)法定必须公开,有了这样一系列的程序保证,210万元的维保费还敢开口吗?慈善捐赠设备与有偿维保服务必须分离。

《政府采购法》不允许接受捐赠,慈善捐赠应当依照《慈善法》法定的要求去办,保证慈善捐赠回归其本色;有偿维保服务属于政府采购“服务”的范畴,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的法定程序,应该招标(或谈判或磋商)的就招标,招上谁是谁,应该单一来源采购的就单一来源采购。

不这么做,就是违法的。

如果这么做就吓退了“慈善捐赠者”,那就不言自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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