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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文库】运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解析“免抵退”增值税会计处理(上)

 劲哥酷歌 2017-01-13

  生产型出口企业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实行增值税“免抵退”办法,在会计实务上如何进行免抵退增值税的计算以及相应的账务处理?


一、增值税“免抵退”相关指标的计算

  增值税“免抵退”涉及税法方面的专业指标的计算,这些专业指标都有着不同的含义和计算公式,相关文件对这些指标内涵和计算公式的解释说明非常抽象,本文对此进行具体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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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的含义

  “免”是指生产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出口和对外提供劳务,免征外销环节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从税法的角度理解,增值税实行抵扣制度,如果货物或劳务出口免税时没有销项税额,则出口的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因此,“免抵退”管理办法实质上就是从法律政策的角度认可外销进项税额可以抵销内销货物的纳税义务,从而保证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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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额”的含义及计算

  实施“免抵退”政策的目的是减轻企业税负,将企业在国内采购时已经缴纳的外销进项税额(出口货物或劳务外销前所耗用采购环节存货包含的已经认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退给企业。因此,出口货物或劳务的免抵退税额不是外销时的销项税额,而是外销进项税额;从金额上讲,免抵退税额=外销进项税额=外销货物所耗材料采购金额×退税率。如果当期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能够据实区分清外销进项税额和内销进项税额,增值税“免抵退”的征纳工作就会相当简单且易于操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当期采购的原材料等不一定全部用来生产外销货物,或者当期出口货物耗用了前期的原材料。当期应退税额与当期外销进项税额在金额上很难一致。同时,区分外销和内销货物所耗原材料金额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为避免企业故意混淆内销货物和外销货物所消耗的原材料骗取出口退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出口时发票的实际离岸价(FOB)。因此,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退税率,外销进项税额=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征税率。以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为标准推算外销货物所耗材料金额是一个非常必要的假设,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定,它是理解“免抵退”政策的关键点。尽管离岸价可能包括了人工、利润等项目,可能会导致免抵退税额高于实际的外销进项税额,但是由于实际退税时是按照实际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企业不可能获得此部分虚增的应退税额。


  应该指出的是,免抵退税额只是名义上的退税额并不是实际应退的税额,它是指在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和外销进项税额相互抵扣前,税务机关按照出口货物实际征税水平,应退给企业在国内曾经缴纳的部分进项税额,是当期出口货物和劳务的最高理论退税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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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含义及计算

  出口货物或劳务虽然原则上免税,当增值税征税率大于退税率时,企业还是要承担部分税负,即企业要承担当期外销进项税额中不能退且应该转出的进项税额,该指标就是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它不仅会增加出口货物的应纳增值税义务,同时还会增加企业当期出口货物的经营成本。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征税率-退税率)×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外销进项税额-免抵退税额。可见,“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减少了免抵退税额,剔除了部分外销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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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税额”的含义及计算

  内销业务要纳税,外销业务要退税,税务机关为简化纳税程序,结算时,用外销业务的退税来抵顶内销业务应纳的增值税,从而需要计算免抵税额。免抵税额是外销货物免抵退税额中抵减内销货物销项税额的金额,相抵后若有余额,则为当期应退给生产企业的税额。当内销进项税额不足抵扣内销销项税额时,免抵退税额可以用来进一步抵扣内销销项税额,如果抵扣后仍然有内销销项税额,说明当期需要缴纳增值税,此时没有实际应退税额,因为此时的免抵退税额全部为免抵税额。若抵扣后免抵退税额仍然有剩余,此时无须纳税,剩余差额为企业应享有的实际应退税额。因此,免抵税额可以通过倒轧的方法计算,即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当期实际应退税额。


  当期实际应退税额的确定根据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和当期免抵退税额孰低原则确定:如果当期免抵退税额小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说明当期实际出口退税额为全额的当期免抵退税额,二者的差额为期末真正的留抵税额。同时,因为外销业务的退税起到抵顶内销业务的应纳税额的作用,所以免抵税额金额上就为0。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当期免抵退税额,说明免抵退税额中的一部分用作抵顶内销业务的纳税额即作为免抵税额,另外一部分作为当期实际应退税额,当期实际应退税额等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二者的差额为免抵税额。综上所述,当期期末有留抵税额是企业享有实际应退税额的前提条件。


  从上述阐释可以看出,免抵退税额在增值税“免抵退”税法政策中是非常重要的指标,它是免抵税额和实际应退税额的总和。总结“免抵退税额”的税法意义见表1。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有关规定,生产企业应该自报关单上载明的货物出口日期的次月起到下一年度的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申报期内收齐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增值税申报。若凭证信息未收齐,不得申报免抵退税。申报期截止日实际上可以理解为4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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