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一)一般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二)严重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三)重大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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