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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类质量安全事故分类

 尤里蒙提 2017-01-13

一、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一)一般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5000)以上,不满50000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二)严重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50000)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三)重大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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