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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草案)

 老梧桐 2017-01-13

  1月1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及《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草案)》。这不仅对为数不小的残疾人群体来说是福音,其意义所及,还要广得多。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减少、控制残疾的发生,帮助残疾人恢复、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全面、充分地参与、融入社会生活,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残疾预防是指针对各种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个人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的缺失、异常,防止正常参与社会活动能力的缺乏、丧失。

  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康复是指在残疾发生后综合运用医学、教育、职业、社会、心理、辅助技术等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减轻功能障碍,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

  第三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康复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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