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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 慈善信托= 财富传承的最高境界

 曉828 2017-01-14

家族信托+慈善信托= 财富传承的最高境界

社工客 10-19 22:20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净值客户财富的日益增多,家族财富传承的意识愈发强烈。同时,高净值人群的慈善需求也在保持高速增长,在关注高净值客户的社会慈善需求的同时,设计出家族信托与慈善信托相结合的新方案,为高净值客户群体提供综合性的财富服务,为财富传承打开一片新的业务蓝海备受关注。

“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等于什么

家族信托属于私益信托,目的是保障家族成员的利益不受损害,而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旨在实现社会价值和维护公共利益。隶属于不同领域的两种信托模式相结合,会带来怎样的信托服务模式?

中国高净值人群最为看重的财富目标为“财富保障”与“财富传承”,据《2015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当下已经开始考虑财富传承的中国高净值人群比重高达46%,约13%已设立了家族信托。

同时,创业企业家一类的高净值人群在考虑传承财富的同时,取之于民也想回馈于民,因而把慈善元素嵌入到家族信托中,在财富传承的同时实现公益目的。

“将慈善元素融入到家族信托中,是一种混合式的慈善信托。”一位信托业人士向记者介绍,当下给家族信托类客户做慈善信托服务的信托公司主要有两种业务模式:其一,收益捐赠型信托,即用家族信托的收益来做公益,委托人设立信托,并约定信托财产本金及部分收益分配给家族成员,部分收益用于捐赠给慈善事业;其二,慈善子信托,即用家族信托的部分收益单独设立一个慈善子信托,该子信托中全部财产和收益捐赠给慈善事业。

事实上,无论是家族信托还是慈善信托,乃至发展综合性的家族信托慈善服务模式,都需要建立一个信任机制。但由于法规政策的不完善以及具体业务的落后,客户对慈善信托的信任度不够,国内推广慈善信托难度颇大。当下,随着《慈善法》落地,法律规章逐步走向正规,高净值客户更有意愿潜心投资慈善信托,信托公司也更有信心助力高净值客户实现传承财富与实现社会价值的双赢。

在慈善信托中稳定家族传承

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小成表示,运用慈善信托的工具,可对家族财富的代际传承起到平稳过渡的作用。

事实上,家族信托在家族传承过程中,其收益权还是以私人利益目的为主,追逐私利的心理难免会导致家族后代为了争夺财富收益权份额闹得不可开交。

国泰世华银行信托部协理张齐家介绍,现实中,很多高资产家族不希望百年之后自己的股权分散掉,而是希望股权资产可以长久持续下去。而单一性的只做家族信托难以保障家族股权长久不分散。

因此,有观点认为,慈善信托融入到家族信托中,可对家族股权传承起到稳定的固定作用。王小成认为,慈善信托的慈善收益权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家族财富继承人不享受此种收益权,将公司股权做成慈善信托模式,即使家族继承人针对遗产有纠纷,但慈善信托这部分的股权依旧不能撼动。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信托公司短期内的慈善信托事务管理仍有很长的路要走。业内人士认为,将慈善信托贯穿到家族财富传承中,可能不仅需要专业的信托公司来运营资产,也需要专业的慈善组织对慈善信托事务进行管理。

信托公司会和慈善基金会、非营利机构及组织进行合作,具体的慈善业务管理再委托第三方管理。此外,也有一些做慈善信托业务的客户通过家族信托向公益组织做捐赠,后续资金运作则交由公益组织。

在财富传承中延续慈善精神

在王小成看来,慈善信托的慈善传承功能是家族传承最高的境界。

改革开放催生了中国第一代创业企业家,至今40余年,这一代企业家的家族财富传承已成为其重要诉求之一。据《2016年福布斯中高端富裕人群财富白皮书》显示,中国高净值人群数量迅猛增长,预计到2016年底,中国中高端富裕人群数量将达1230万人,其人均可投资资产将超过140万元。

这些先富人群不仅注重传承自己家族的创业精神,同时更注重对后代人生观价值观的延续,在财富传承过程中传承整个家族的慈善精神,这对于我国慈善事业的开展和传承也具有重要意义。

对此,王小成提到,2003年成立的老牛基金会采用混合型信托模式,一部分给到基金会做受益人,还有一部分给到家人做家族信托,在应用商业思维传承家族财富的同时,也对慈善精神作了代际传承。2015年在北京成立了老牛兄妹基金会,成为开展中国二代式慈善的先行者。

另外,不单单是处于社会金字塔顶尖的高净值财产客户有家族慈善信托的需求,拥有几千万元或一两亿元的高净值客户也有做慈善的需求。“《慈善法》出台之后,拥有一两亿元的高净值人士做慈善的需求可能有一定量的爆发式增长。”王小成介绍说。慈善信托制度得到大力推广之后,将对慈善信托资产的投资增值起到更大的作用。

也有业内人士表示,小额慈善捐赠也可延伸到慈善信托领域。张齐家认为,小额慈善信托也可促成慈善精神的延续。据他介绍,目前中国台湾地区有不少小规模的慈善团体,最小的在成立之初只有10万元人民币,这些公益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合作,把钱捐赠到公益信托账户里,也成为家族信托传承之外,透过信托给社会大众传播慈善力量的一种有效方式。

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制度建设亟待破冰

《慈善法》的实施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而其中关于“慈善信托”的规定更是为慈善事业的开展提供了一个全新视角。在短短一个月内,就有十余家信托公司纷纷抢滩设立慈善信托,慈善信托的大发展大繁荣似乎顺理成章。但是,关于慈善信托发展的一个关键性问题———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机制建设仍然悬而未决,处于缺位状态。

相关税收

根据《慈善法》规定,慈善信托当事人主要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者均为慈善信托相关税收的纳税主体。慈善信托业务一般包括设立、存续以及终止三个基本环节。随着慈善信托业务的开展,不同的环节将涉及不同的税收种类。

设立环节——慈善信托设立环节主要涉及到委托人和受托人。慈善信托属于他益信托,即慈善信托设立行为实际上已经导致委托人将财产的经济所有权(或部分经济利益)转移给受益人。如果慈善信托财产是货币型资产,根据我国目前信托业务实践,委托人和受托人不用缴纳税款;如果慈善信托财产是非货币型资产,则可能需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不动产,还涉及到契税。也就是说,委托人目前非但不能享受慈善信托财产税前扣除优惠,还有可能因为因设立非货币型资产慈善信托而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甚至契税。

目前,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设立环节,大多采取不代扣代缴的方式处理相关税款,即根据“信托导管理论”,将信托视为委托人向受益人输送财产及收益的导管,纳税责任由受益人承担,这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存续环节——慈善信托存续环节主要涉及到受托人和受益人。受托人管理运用慈善信托财产,可以且应该根据信托合同约定适当收取一定的报酬,涉及到增值税及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受益人是信托收益的纳税义务人,涉及到所得税。

终止环节——慈善信托终止环节主要涉及到受益人。当慈善信托因出现《信托法》规定的终止情形时,慈善信托应予以终止。受益人应就其取得的慈善信托财产和信托收益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所得税。

另外,在慈善信托的设立、存续和终止环节,涉及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则涉及到印花税。

制度建设缺位原因分析

目前,《慈善法》关于慈善捐赠税收优惠的规定较为明确,关于慈善信托税收优惠的制度规定缺位原因如下:

一是税收管理权较集中。我国实行分税制,税收管理权基本集中在中央,地方税收管理权限较少。针对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应由中央统一制定,各地方具体执行。我国多项法律制度均对慈善捐赠享受税收优惠进行了明确规定,制度建设相对较为完备。因此,中央层面关于慈善信托税收制度建设的缺失是目前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制度缺位的最根本原因。

二是监管部门协调难度大。立法实践中,慈善信托税收优惠的具体落实涉及多个政府监管部门,协调难度大。根据部门职责分工,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起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税务部门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民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对慈善信托进行协同备案监督管理;若涉及进出口和外汇事务,则需要海关和外汇管理部门的参与等。

三是现行不同税收法规的具体条款规定不一致。业内多位专家建议慈善信托适用慈善捐赠方面的税收优惠。但是,即便如此,针对慈善捐赠方面的具体税收优惠条款,不同的法律规定之间也存在不一致之处。比如,针对企业慈善捐赠支出,《慈善法》第八十条与《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第十条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具体年限规定不一致。

四是税收优惠监管难度大。对慈善信托实行税收优惠的目的是鼓励慈善行为、发展慈善事业,但是由于道德风险的存在,不排除委托人利用慈善信托实现私益目的或者逃税、避税的可能。鉴于此,我国长期以来对慈善捐赠人的税收优惠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慈善捐赠税收优惠严格监管。一直以来,信托属于“高端私募”金融产品,包括政府部门在内的社会大众缺乏对信托的清晰完整认识,导致出台一份科学完备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制度难度较大。

相关建议

尽快启动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制度建设。

中央是制定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法规的主体,在具体立法过程中,建议财政、税务以及民政等相关部门之间充分协调,分工协作,尽快组织制定并发布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具体制度文件;由于信托制度的特殊性及复杂性,具体税收优惠应有效规避委托人利用慈善信托实现私益目的或者进行避税的现象;统一关于慈善类税收优惠相关规定,确保税收优惠在实践中的具体落实。

委托人作为纳税主体的具体税收优惠措施。建议参照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规定,对委托人在慈善信托设立环节实行一定程度的税前扣除优惠,以鼓励和保护委托人的慈善行为;在涉及非货币类慈善信托财产的情况下,由于涉及到财产所有权归属、财产价值认定、财产登记等较为复杂的问题,目前开展非货币慈善信托业务实践难度较大。在制度建设不到位的情况下,若对非货币类慈善信托财产适用视同销售并征收增值税及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建议适当采取免税、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措施。

受益人作为纳税主体的具体税收优惠措施。受益人实质上属于受捐赠人,是慈善活动的受益对象,对受益收到的慈善信托财产和收益人采取一定的税收优惠符合慈善事业的发展需要。建议对受益人取得的慈善信托财产及信托收益适当采取免税、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措施。

另外,在慈善信托业务各个环节中,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涉及印花税、契税等其他税种的情况下,建议适当采取免税、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措施。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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