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事纷繁复杂,且听第三只眼读税,一解税之困惑! 摘自中国税务报文章:江西省吉安县地税局 罗卫华刘兴儿 问:某公司股东王某将其持有公司的20%股权(股东约定认缴现金资本100万元,王某占20%应出资20万元,实缴0元)无偿转让给了刘先生。王某认为无偿转让股权,没有转让所得,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实缴资本0元,2016年10月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10.6万元(实收资本为0元,未分配利润为10.6万元)。税务机关认为,王某需要核定其转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为此,对于王某的股权转让,该公司2016年10月《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为10.6万元,其拥有公司20%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为2.12万元。王某以0元转让其所有的股权,明显低于其所有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因此,应按规定核定其本次股权转让收入并计算其转让所得,即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取得股权时的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只眼评点 小编先亮个规则,未实际出资的股东有没有利益享有权,这个是关键吧。《公司法》规定: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通常我们在成立公司时,没有约定那么清晰,但通常有一个出资时间,如果违反约定那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按公司法的规定处理。对于分红也是一样,基本规则是按实缴比例分配,但如果约定了,那从其约定。所以这儿就挺怪,一方面分红的基本基础是实缴出资(约定除外),但是股东却有资产收益权。于此在0价出资时(不违约定时间),在上面的案例中,收益的权利理论上还是属于这个股东的,所以税务机关从转让的角度,认为“应”有收入计量基数的比较。但是这位同志却是0价转让,税法如何对待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提出如下规定: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以上的规定非常的啰嗦,但是却是有必要的。小编看到: 一是确定是不是属于转让价格明显偏低,这是触因。有了明显偏低就要做什么,看有无正当理由,有的,那就认可,没有的进入核定程序。 现在的问题是,上面这个案例有没有特别原因,没有提到,这是一个程序上的不完整,同时呢,如果人家有正常原因,0元转让,即使1000万元出资,有不可以吗?如果又是非关联方交易! 比如人家员工要跳楼玩了,赔款1个亿,要罢工之类,这快的脱离苦海,非要核定净资产?所以小编认为这是一个明显漏过中间合理理由而给予的简单的处理的不合理结果。小编对于这个类似的情形,是不赞同的。 虽然有的同志也认为,这个计税之后,计税基础是可以延续到下一级的,比如我善意的告诉受让方我计缴了个税,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这是伟大的创新呢,尽管整体是平衡的,但是下一家要是一生都不想转让呢?那有这么多天天玩转让的情形的呢? 所以,我们哼哼唧唧这么多,无非就是说,这个事儿,现实当中0价转让一定按照核定,有正数的就不予认可,这个是不是非逼着转让人“造假”呢,比如会计上计提10个亿的准备金,我亏掉500年行不行。有极端的情形会发生的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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