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即将于2019年1月1日实施的新个税法,对股权转让的个税缴纳问题,作出了新规定。 新个税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规定: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这意味着,2019年1月1日起,个人转让公司股权的转让收入,应严格按照相关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并作为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的前置程序。否则,将无法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二、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与案例 1、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若明显偏低,有税务机关核定转让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一: 某公司股东欲转让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的股权是2012年公司成立时股东以自己的房产投资入股的,当时房产评估价值为200万元。现由于公司亏损,与受让方协商按180万元折价转让,转让过程是否涉及到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67号文,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国税67号文第十四条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因此,若未按公平交易原则确认股权转让收入,被投资企业相关资产比重超过20%,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资产评估报告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案例二: 某餐饮企业股东将其在企业中的股权金额100万元作价60万元转让给某自然人。对此,核查人员依据相关政策对交易定价进行核查,最终协助企业完成股权转让。 通过核查,该局发现该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达到150万元,高于其转让收入。同时,此次低价转让股权,不符合67号文第十三条中关于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的规定。核查人员协助纳税人办理了股权转让,并补缴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案例三: 平价转让股权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某公司股东将手中持有公司40%的股权以平价转让。该股东认为,平价转让没有增值,故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经税务机关核实发现,截止转让前,该公司所有者权益为5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为300万元,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200万元,于是确定该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净资产为500万元,转让规定占有净资产份额为500万元×40%=200万元,平价转让价格为出资额300万元×40%=120万元,低于对应净资产份额,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因此,若取得股权时不存在合理税费,税务机关按照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转让股东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00-120)万元×20%=16万元。 2、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分期缴纳个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41号)规定: 个人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 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 市民张先生于2015年4月以其一处252平方米的房屋经评估作价492万元投资入股一家餐饮企业,房屋购进原值为185万元,合理税费为7万元。 张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92-185-7)万元×20%=60万元。根据财税[2015]41号的规定,张先生的60万元的税款可以分期缴纳。 3、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需缴纳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案例: 老张持有某上市公司股票的10万股限售股。想减持手中的限售股。如果老张此次转让的限售股原始取得成本为30万元,转让收入是200万元,转让过程中支付印花税、过户费等税费共0.2万元,其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30+0.2)万元=169.8万元,应纳税额=169.8万元×20%=33.96万元。 特别提醒: 持有限售股时要注意保留原值凭证,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4、个人在二级市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新三板股票所得免征个税 政策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 (2)2018年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为广大群众减负。会议提出,对个人在二级市场买卖新三板股票比照上市公司股票,对差价收入免征个税。 刘智律师: 法学硕士;京衡(上海)律师; 上海律协公司商事业务委员会委员; 执业20年; 为200余家公司企业提供过常年或专项法律服务;办理了大量公司纠纷、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案件。 业务领域: 公司法律顾问、股权设计、股权融资、股权并购、股权激励、民商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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