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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库精选】案例解析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涉税事项

 伟金共享会计师 2021-06-21

前 言

股权交易是资本运作中最为常见、业务类型较为复杂的一类业务,涉及到如何确定转让价格、确定原值、计税、缴纳等具体问题时,有些人还是不清楚,或者理解上存在很大差别。【共享会计师】平台把实务中客户提出的此类问题作一个汇总,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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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涉税事项

A

计算方法

1.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3.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

4.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20%

B

案例一

案例一】二年前,刘老板投资达宏公司300万,取得了达宏公司30%的股权,已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期限全额缴付上述出资,达宏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现刘老板将达宏公司30%股权转让给曾老板,转让收入450万元。现达宏公司净资产为1500万元。在转让之后,达宏公司将分配股利150万给曾老板。

计算过程如下:

一.刘老板要交的税:

1.转让收入:450万元;
2.财产原值:1000万×30%=300万元;
3.刘老板缴纳印花税:450万×0.05%*50*=0.1125万元;
4.刘老板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450-300-0.1125=149.8875万元;

5.刘老板股权转让应纳个人所得税:149.8875万×20%=29.9775万元;

6.刘老板总共交的税:29.9775+0.1125=30.09万元。

二.曾老板要交的税:

1.曾老板缴纳印花税:450万×0.05%*50%=0.1125万元;

2.企业分配股利150万元,则曾老板还需要缴纳红利个人所得税150×20%=30(万元)。

3.曾老板总共交的税:0.1125+30=30.1125万元

三.合计:30.09+30.1125=60.2025万元

D

政策依据

政策依据

一.《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个人转让股权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适用税率20%。

二.财税【2019】13号文第三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减征的对象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中自然人也是比照小规模纳税人来进行管理的,因此,可以享受小微普惠的优惠政策,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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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如何进行筹划?

A

案例

案例二】接案例一,应该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B

筹划前

接案例一,筹划前合计缴纳税为:60.2025万元

C

筹划后

★筹划思路:采取先分配股利后转让股权的策略,刘老板转让企业股权时,先让企业分配股利给刘老板150万元,刘老板再把股份转给曾老板,转让价格为300万元。

1.刘老板收到150万的股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50*20%=30万元;

2.刘老板把股份以300万的价格转让给曾老板,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300)*20%=0万元;

3.双方缴纳印花税:300万×0.05%*2*50%=0.15万元;

4.以上合计缴纳税为:30.15万元。

D

筹划结果

比纳税筹划前减少税为:30.0525万元(60.2025-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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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原值如何确定?

A

原值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1. 如果现在转让的股权是个人以现金出资方式获得的,那么股权的原值就是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相加。比如取得50%的股权,出资100万元人民币,现在这50%股权转让价为300万元,股权原值就是实际出资的100万再加上合理的税费; 

2. 如果是以非货币性资产取得的股权,则股权原值是按照取得时核定的出资价加上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比如取得50%的股权是以知识产权作价100万元获得了50%的股权,现在这50%股权转让价为300万元,股权原值就是实际出资的100万再加上合理的税费;  
3. 如果是基于身份关系(比如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而无偿让渡的方式取得的股权,那么则按取得原股权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作为股权原值; 
4.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的股本,个人已经完成个人所得税缴纳的,则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作为这部分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因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6.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B

案例

案例三】二年前,刘老板投资达宏公司300万,取得了达宏公司30%的股权,已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期限全额缴付上述出资,达宏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现刘老板将达宏公司30%股权转让给曾老板,转让收入450万元,现达宏公司净资产为1500万元。

★财产原值:1000万×30%=300万元;

案例四】二年前,刘老板投资达宏公司300万,取得了达宏公司30%的股权,已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期限全额缴付上述出资,并另外对于达宏公司出资200万元。 达宏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现刘老板将达宏公司30%股权转让给曾老板,转让收入650万元,现达宏公司净资产为1700万元。

★刘老板超过规定出资金额另外出资,也构成股权原值(达宏公司账务处理计入“资本公积”)。也就是说,刘老板股权原值就是500万元(1000万×30%+200万)。 

案例五】二年前,刘老板认缴达宏公司30%的股权,但尚未缴付上述出资,达宏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现刘老板将达宏公司30%股权转让给曾老板,为了节税,股东决议中标明的转让价格0元,现达宏公司净资产为1500万元。
★这种情况下,股权原值为0元。
★解析:在特殊情形下,曾老板看好达宏公司发展前景,能够接受这个价格。那么说明刘老板虽未投资,但其出售商品(30%股权)价值存在,按照接近收入全额计税也是应该的。

案例六】二年前,刘老板花了330万从李老板购买了达宏公司30%的股权,达宏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现刘老板将达宏公司30%股权转让给曾老板,转让收入450万元,现达宏公司净资产为1500万元。
★这种情况下,股权原值为330万元。
★解析:成本认定按照实际支付金额。

案例七二年前,刘老板投资达宏公司300万,取得了达宏公司30%的股权,已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期限全额缴付上述出资。达宏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到今年年初,“盈余公积”一共有50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盈余公积”的200万转增为资本,按股东原有持股比例结转。今年七月份,刘老板将达宏公司30%股权转让给曾老板,转让收入650万元,现达宏公司净资产为1700万元。
刘老板原始投资:300万
刘老板占股30%盈余公积”的200万转增为资本,刘老板增加股份60万
刘老板股权原值为360万元
刘老板盈余公积”转增为资本应交个人所得税60*20%=12

刘老板股份转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50-360-12)*20%=55.6万元;


解析:盈余公积”转增为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刘老板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2:国税发[2010]54: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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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的确定

A

个人进行股权转让的范围

★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 出售股权;

2. 公司回购股权;

3.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 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 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 以股权抵偿债务;

7. 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B

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收入,包括价外费用、违约金、补偿金、其他权益等。

换句话说,可以简单理解为股权转让收入应当包括出让方所获得的全部收益。

★具体确定方法如下:

1.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2.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3.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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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转让股权是否可行?

A

案例

案例七】二年前,刘老板认缴达宏公司30%的股权,但尚未缴付上述出资,达宏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现刘老板将达宏公司30%股权转让给曾老板,为了节税,股东决议中标明的转让价格0元,现达宏公司净资产为1500万元。

B

存在风险:

★刘老板股权0元转让,不存在特殊情形的情况下,并不说就交0元个税,是存在税务风险的。股权转让价格0元明显偏低了,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股权转让收入,并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减除取得股权时的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C

实际要交哪些税费?

1.刘老板公司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1500万元*30%=450万元;

2.因此核定股权转让收入=450万元;

3.股权转让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时的原值和合理费用)*20%=(450-0)*20%=90万元;

4.转让人和受让人分别缴纳股权转让的印花税=450*0.05%=0.225万元;

5.双方一共交的税费:90+0.225*2=90.45万元。

D

政策依据

政策依据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净资产核定法  

2.类比法

3.其他合理方法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五.政策依据:《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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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转让纳税申报

A

纳税时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 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 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 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4. 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 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6. 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政策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注意点:个人转让股权企业转让股权确认时间不一样: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才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B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C

纳税地点

纳税申报应在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而不是自然人股东所在地

D

案例

案例八】接案例一,二年前,刘老板投资达宏公司300万,取得了达宏公司30%的股权,已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期限全额缴付上述出资,达宏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现刘老板将达宏公司30%股权转让给曾老板,转让收入450万元。

1.陈老板属于股权转让方,为个税的纳税人;

2.黄总属于股权受让方,为个税的扣缴义务人;

3.若是黄总未履行扣缴个税的义务,不需要补缴个税,但是需要处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0.5倍-3倍罚款;

4.达宏公司没有代扣代缴义务。股权所在的企业要向税务机关报告股权变动情况;

5.纳税申报应在达宏公司所在地。

E

注意点

1.事先报告义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且应当在申报纳税后向税务机关缴纳出让方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被投资企业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2.事后报告义务: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或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3.受让方在付款时一定要记得将出让方的税款扣下,否则全额支付了,将来税务局找上门,受让方未代扣代缴,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4.根据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受让方应切记此条规定。


5.必须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 号)的相关规定,纳税(包括取得免税、不征税证明)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必要前提。

F

政策依据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二十二条 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关于个人进行股权转让的问答

中国移动

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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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学习群(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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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9:00

爱学习的小仙女

公司内部股权变更后可否不工商变更登记?

共享会计师专家:陈耿升

这是不可以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如果不及时进行工商登记将要承担相应的罚款。


爱学习的小仙女

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进行股权转让,公司是否涉及到代扣代缴税问题?

共享会计师专家:陈耿升

①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②如果是贵单位支付所得那贵单位就存在代扣代缴义务。


爱学习的小仙女

股权转让交易变更或取消的,能否申请退税?

共享会计师专家:陈耿升

看情况而定。分以下三种情况:

①股权变更登记后,交易双方减少转让价格的,可以申请退税;

②纳税人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并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予退还;

③股权转让行为未完成、收入未实现的,应予退税。


好棒哦!谢谢陈老师!

后语

关于个人股权转让税务问题就介绍到这里了,如需获取更多财务知识,请继续关注共享会计师的更新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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