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1月1日起,本市婚姻登记申请人员的相关失信信息将被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并依照规定给予惩戒。 市民政局、市征信办、市经信委近日联合发出通知,明确婚姻当事人在登记过程中被发现有失信行为,或经举报被核实有失信行为的,其“婚姻登记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将由民政部门送交市信用中心,录入市信用平台。 婚姻失信信息的查询期限为3年,由此造成的信用惩戒,由当事人承担。 市民政局婚姻管理处负责人解释,近年来,婚姻登记中当事人失信行为时有发生,对家庭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比如结婚登记时一方声明自己未婚,也如此告知另一方,后经婚姻登记系统核查为离异,两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大吵。为有效杜绝婚姻登记失信行为发生,本市探索将婚姻登记中的失信行为列入个人的失信信息中(俗称“诚信建设黑名单”),对失信当事人实施必要的惩戒。 不久前本市离婚率异常上升。有媒体分析认为,这是由于住房限购,导致有人以“假离婚”的方式回避政策限制。 那么“离婚—买房—复婚”的行为会不会被认定为“婚姻信息失信”? 针对这个疑问,市民政局解释,在婚姻登记机构,是不存在“假离婚”一说的。根据《婚姻法》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由。《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发给离婚证。因此,只要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要件真实可靠,阐明的要求真实可靠,婚姻登记机关有义务为他们办理离婚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也正因为不存在“假离婚”一说,因此在办理离婚登记的时候一定要慎重,否则离婚后产生的不利后果也必须自己承担。 根据国务院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要求,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的情形有3条:(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陆办理的。如果当事人在已经被告知上述3条不能办理,仍然对有关行为有所隐瞒而骗取了离婚登记的,可以被视作婚姻信息失信行为予以处理。 市民政局婚姻管理处负责人表示,明年1月1日起,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婚姻登记部门将向当事人充分告知,并发放《婚姻登记诚信告知书》。 2、在婚姻登记时,故意隐瞒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骗取婚姻登记的; 3、冒名顶替或使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婚姻登记的; 4、隐瞒婚姻史办理婚姻登记的; 5、不如实填写婚姻登记相关声明书的; 6、其他假冒婚姻信息的。 如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当事人的失信行为信息都将录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由此造成的信用惩戒,由当事人承担。 目前在2016版应用清单已确认的1345项应用事项中,针对日常监管、行政审批、行政处罚、政府采购、资金支持等应用事项,形成了依法依规限制行政许可、限制市场准入、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惩戒措施。 如,今年将信用信息核查纳入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领域,有逃票、从事非法客运等失信信息的个人以及信用状况不佳的单位用户,将不得购买新能源汽车,也无法申领免费牌照。 作者 | 金豪 编辑 | 王睿卿 ———————— ◆ 上海法治报 法 治 力 量 共 同 传 递 微博| @上海法治 微信| Shfzb34160932 ◆ 转载敬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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