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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欺诈法律问题

 望云1120 2017-01-17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31日,张某到汽车销售公司欲购买一辆银色的别克GL8汽车,在与销售人员磋商后,张某作为买方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所购车辆为别克GL8经典型、2.4L、银色轿车,车价18.5万元。合同还约定,交车方式为自提自运,交车时间为2015年1月31日即当日,交车地点为汽车销售公司。随后,张某分两次刷卡支付车款18.5万元、保险费6552元、车船税660元、倒车雷达500元、前置续保服务费900元、补缴款100元,合计193712元。

 张某在等待获取临时行驶牌照和购车发票时,发现车内有一张牌号为渝A3XXXX的临时车牌,签发时间为2014年10月21日,有效期至2014年11月6日,记载的所有人为陈某,车辆识别号和发动机号与涉案车辆一致。双方发生争议协商未果后,涉案车辆停放于汽车销售公司内。

  张某以涉案车辆之前已被出售且使用一段时间后又原因不明地退回汽车销售公司。汽车销售公司隐瞒车辆曾经出售的情况,存在欺诈,故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购车款、前置续保服务费、倒车雷达、补缴款合计18.65万元;赔偿保险费、车船使用税合计7212元;三倍赔偿购车款、其他费用等55.95万元。

 汽车销售公司则辩称,涉案车辆未完成验收,未交付给张某,尚未完成提供商品的行为,且并无隐瞒车辆的销售情况,不存在欺诈。张某在消费过程中尚未实际购得有瑕疵的车辆,故未造成损失,请求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张某已经支付了车款并交纳了代办保险的相关费用,汽车销售公司也向张某交付了该车的国家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证书、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拓印的发动机号、车辆识别号、车辆照片以及车钥匙,另代为办理了相关保险,双方已完成汽车买卖的大部分手续,张某作为买方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并持有该车钥匙,对车辆享有控制权,故双方的买卖行为已经完成。

 汽车销售公司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车辆曾经出售给他人后被退回的情况下,未在张某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前向其披露该信息,而该信息足以影响张某作出是否购买车辆的意思表示,应视为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已经构成欺诈,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退还张某车辆价款18.5万元,并赔偿55.5万元;退还前置续保费、倒车雷达、补缴款等合计1500元;赔偿保险费、车船税合计7212元。

律师建议:

  作为消费者应从该案中受到启示,学会审慎理性消费,消费过程中应注重权益的保护和相关证据的收集。购买三包产品时,应牢记“7日”为包退期、“15日”为包换期、“三包有效期”以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自商品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三包”有效期。

     消费者网购时应注意关注购物网站明显位置处标明的企业营业执照的信息和一些电子监管的电子标识;注重对网站购物链接进行安全审查避免遭遇钓鱼网站;付款时尽量选择如支付宝、银联在线等第三方付款模式。

  此外,妥善保管好购物凭证包括质量保证书、发票、收据等、维修记录等相关维权证据,收集或索要经营者的单位名称、电话号码、地址等。一些有争议的产品质量问题最好与商家一起到有关部门检测鉴定,以便出现问题后合法维权,确保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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