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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出行遇爆胎意外,对搭车人的死亡,谁需要担责?

 gzdoujj 2017-01-18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因要到外地喝喜酒,黄某从朋友梁某处借车出行,顺带捎上同去喝喜酒的友人卢某、吴某。途中,因遇爆胎意外致车辆失控并撞上路边排水沟挡土墙。卢某、吴某当即被甩出车外,卢某当场死亡。现卢某的家属将黄某与车辆所有人梁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方对卢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那么,对搭车人卢某的死亡,到底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呢? 

法律分析
1
车主梁某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黄某具有驾驶资格,因此,车辆所有人梁某将车辆交给黄先生驾驶并没有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
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的对象为第三者,事故发生前,卢某属于小型客车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后,虽卢某系被甩出车外后死亡,但卢某并非被事故车辆撞击或碾压致死,故卢某不能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即卢某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第三者”。故此事故中,承保涉事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如果想对车上乘坐人员因交通事故发生意外受伤投保的话,可以选择在商业险里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一般限额一万元,保费在三四十元左右。

3
驾驶员黄某和受害人卢某的家属共同承担责任

由于本次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而且卢某和黄某都是为了喝喜酒而共同出行,卢某系免费乘坐,黄先生并没有因其驾驶行为获得利益,属于好意同乘。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对卢某的死亡,黄某分担10%的赔偿责任比较适当,其余90%的损失则应由卢某家属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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