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止停放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无责赔付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9日,被告唐某驾驶川AH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成都市金航路由川藏路方向向簇马路方向行驶,行驶至金航路嘉福乐超市门口处左转时,与相向行驶的原告廖某驾驶的无牌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无牌摩托车与路边停放的被告黄某的川FC号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廖某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成都市州市交通警察大队某分局现场勘验并作出责任认定,原告廖某与被告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被告黄某无责。原告廖某经医院治疗伤愈出院,共花去医疗费56000元,经四川某司法鉴定所评定为两个十级伤残。经查实唐某所有的川AT号蓝色王牌重型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的保险期间。黄某所有的川FC号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本次事故发生的保险期间。 因无法与唐某、黄某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廖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唐某和黄某及其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接受黄某车辆所承保的保险公司的委托,在庭审中,代理人指出保险公司承保川FC号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机动车作为一种高速运转的机械装置,其在道路上行使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为保证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等通行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设立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但是,川FCT号车在本次事故发生时停放在路边,属于静止状态,并未上路行使,并且停放行为亦未被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为违法停放。因其处于静止状态,在事故发生时也就不具备机动车行使所能制造的危险性,此时该车与路边的普通物体并无本质区别,其与廖某驾驶的机动车接触系被动发生,并没有侵权行为。因此,不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要点: 对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本案中被告黄某经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为无责,因此其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大多出于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角度,在机动车有接触的情形下,都判令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内承担无责赔付责任。这是混淆了无过错责任赔付原则与交通事故的定义。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客观化的原则,他强调以客观损害为依据,在事实上不考虑当事人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无损害即无责任,若造成损害,则不论是过错,皆要承担相应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确立了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的赔偿机制。根据危险控制理论,谁能够控制危险、减少危险谁就应该承担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属于危险责任,机动车作为一种高速运转的机械装置,其在道路上行使会给其他通行者造成极大的危险,而在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中机动车的驾驶人是最能够控制风险的,因此应赋予其更高的注意义务,对其适用无过错责任的赔偿原则。被保险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承担无过错责任,其与保险人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责任保险合同,因此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内根据法律及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这符合责任保险的一般原理,也有利于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权益。 但是,保险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事故损害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条第五款规定,“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条文进行解读,该条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以下四个要件:第一,必须是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发生事故;第二,必须发生在具有一定交通意义道路上的事故,即道路必须具有公共性;第三,必须是机动车在使用的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第四,具有造成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害的结果。(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规定第三个条件。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必须以行驶为条件,那么在道路上,处于静止状态的车辆与其他处于行驶状态的车辆发生的碰撞、与行人的碰撞如何定性?前者显然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后者是否属于存在争议。我也认为后者不属于更合理性。) 本案中川FC号车系静止停放在合法的停车位置上,而非在道路上处于运行状态。设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目的,很大方面是基于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行的交通工具,具有很高度的危险性,其造成的损害后果需要保险来进行分担。静止停放的机动车已经失去了其在运行中所具有的危险性,此时机动车的性质已经发生本质的转变,相当于路边放置的物体或者路边的合法构筑物。因而,此时的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注意义务也随之转移到对方机动车驾驶人身上。作为静止停放的机动车驾驶人也就不属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和参与者,而是交通事故中财产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构成交通事故首先须为机动车正在使用,使用指的是从起动到停车为止的全过程,即机动车处于运动状态,静止情况下的机动车发生的事故不应归入交通事故序列。因此,律师认为处于静止停放的机动车发生事故不应该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本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无责赔付责任值得商榷。 (来源: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博客 郑书宏律师团 李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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